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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研究

    时间:2021-02-27 12: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关键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条约解释;相关国际法规则
      中图分类号:DF938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1.08
      缔约国参加的不同条约下的权利、义务间相互影响甚至存在冲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第31.3条之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可见,相关国际法规则构成了第31条条约解释要素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最近提及第31.3条(c)项规定的判例法的繁茂已表明,与该(c)项的最初规定所表明的能力相比较,该项规定具有能够适用于更多不同情形的能力。在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碎片化问题进行研究的背景下,该项规定已成为委员会最近广泛研究的课题。该(c)项的规定和适用提供了该项所提及的难题在某种程度上的说明。”[1]UNCLOS序言明确表明:“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第31.3条(c)项的规定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甚至有学者认为:“该规则并未解决时际问题,其与时际问题是否有关系也并不很清楚。因此,该规则对于条约解释任务是否会具有任何助益存在疑问。”[2]因此,对该(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的含义及其作用机理,有积极意义。
      一、第31.3条(c)项的形成历史及用语含义
      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中,成为VCLT第31.3条(c)项的首个条款草案是草案第56条。VCLT第31.3条(c)项第1段的形成当时旨在将The Island Palmas案中已较好确立的时际法第一个分支的措辞移入条约法中。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草案条文的评论为:“如前所述,该因素出现在1964年被临时采纳的正文第1段中,该正文特别规定根据缔约时已生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来确定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所强调的词语是必须根据缔约时的法律来理解裁判事实的一般原则的反映……草案第2段是胡伯法官关于该原则的观点的放大或继续[1]257。
      “国际法委员会考虑了范围宽泛的争论中的最初建议,包括对时际法本身的探讨、解释和适用之间是否存在界线以及如果是这样的话(或在任何情形下),草案第56条中的两段间是否相冲突。争论的结果是,第一段中的基本概念(根据条约缔结时的国际法来解释)被转换为关于解释的新草案中的‘一般规则’(草案第70.1(b)条)。草案第56条第2段被转换为一个要求解释时要考虑条约标的和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任何嗣后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出现’之条款(草案第73(a)条)。该后一因素被简要地剥离出来并被纳入一个独立的草案条款,经过调整以处理条约实施可能会被修正的方式,从而确保该条款从诸解释规则中脱离出来(尽管最终的第31.3条(c)项变得足以宽泛以至于能够涵盖相同想法)。‘依(缔约时生效的)国际法规则来解释条约用语’这个被修订过的想法在当时继续成为争论的主题。尽管将被包括在方括号中的短语予以移除似乎是摧毁了该条存在的目的或理由,并留下了相当平庸的、明显的规定,但仍不能就该短语的保留达成一致。国际法委员会明显适用了‘少即是多’(less is more)的原则,并决定删除所有细节……委员会考虑到1964年正文中使用的表述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仅涵盖了所谓的时际法律问题的一部分……对时际因素的正确适用通常会通过对‘善意’一语的解释来表达出来。因此,委员会认为应该省去时际因素并对国际法的规定进行修正。”[1]257-258
      尽管如此,对国际法“任何相关规则”的明显无伤大雅的规定予以采纳,似乎提供了传统条约制定者的妥协——高雅却不能提供信息,后者尤其如此,这是因为“相关的”一词有可能使草案第56条明显存在的诸问题被准确激活。因此,在向1969年维也纳会议提交的最后文本中(并且在维也纳未受到明显改变),对时际原则内容的明确规定从关于解释的诸规则中被抛弃,尽管它以伪装方式存在于第31.3条(c)项中,并以第31.1条中对善意的公开规定方式潜伏下来了。在VCLT其他条款中,时际法问题也是明显的,例如,第53条、第63条、第62条、第30条和第4部分。或许特别报告员Waldock在国际法委员会中争论的最后阶段将条约用语和国际法之间的时际关系进行了最好的归纳:“所使用的用语是否旨在具有确定的内容或随着法律的演变而在含义上跟着改变,或许仅可通过解释诸当事方意图的方法来判断。”[1]258-259
      就第31.3条(c)项规定的相关国际法规则的范围,会产生如下问题:(1)何种类型的国际法规则会被涉及?例如,是仅包含一般国际法原则还是也可参考其他条约规则?(2)“适用于当事方间关系”的规则是什么意思?更具体而言,是否只能参考对WTO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的规则,还是在特定情况下约束争议双方的规则?(3)什么是国际法相关规则[3]?目前尚无对“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明确界定:“与争端有关的非WTO国际法规则是解释WTO协定的有用工具。所谓非WTO国际法规则在本文中是指除了WTO规则以外的所有非WTO国际法中包含的法律规则,尤其是指那些未被WTO涵盖协定明确提到或纳入的其他国际法规则。”[4]第31.3条(c)项涉及的国际法规则似乎并非只能是任何具体的国际法渊源,相反,对其渊源没有限制。因此,解释WTO条款,该(c)项指导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考虑条约条款、习惯国际法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法律原则[3]291-292。DSU第3.2条是其规范基础。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解释《WTO协定》时不应将其与国际公法隔绝开来。参见:U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at 17.可以说,在WTO争端解决中,通过对“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援引与借助,旨在解决WTO涵盖协定条款以及被纳入该体系的其他国际条约的澄清问题,并非对非WTO涵盖条约群的直接适用,否则,有违VCLT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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