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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司法认知与《联邦证据规则》201|司法认知

    时间:2019-04-14 03:2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规则201作为《联邦证据规则》的一部分而被批准的以前,学者对该规则的可使用性持怀疑态度。除了Davis教授以外还有很多专家认为该建议规则存在七个不同的问题。最显著的几个问题是:1.该规则实际上减少了法院司法认知的机会;2.该规则并未说明立法性事实的司法认知的实际状况;3.该规则未能认识到在背景事实和批判性事实的司法认知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本文就此探讨对《联邦证据规则》201的司法认知。
      【关键词】证据规则;认知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4-01
      一、解析《联邦证据规则》201
      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如果这些评论正确的话,那么它将给审判法官带来一个难题。如果法官依据规则201并且限制其做出司法认知的机会的话,那么该法官将舍弃一个能简化审判过程的非常有用的工具。法官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也会要求提交证据,但不用排除合理怀疑到毫无争议的程度。法院根据规则201的规定通过证据来做出裁判性事实,可是规则201规定的程序性保护措施却被忽视了,在刑事案件中,这些程序性措施并不要求陪审团接受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Government of the Canal Zone v. Burjan案。该案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告Burjan的侵害行为是在运河区内所实施的。公诉人的这个忽视直到上诉时才发现。因为审判法庭没有对审判地做出司法认知,第五巡回法院遇到了这一问题。因为审判地的事实没有被证实,所以推翻了该判决,或者巡回法院对侵害发生在运河区内做出司法认知,维持该判决,并且忽视规则201的程序性规定。巡回法院选择了后者。被告律师没有机会质疑第五巡回法院的结论。法庭判决缺少对质并不会侵犯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因为法院所认知的事实毫无争议。
      正如规则201(g)所规定的,对于该监狱是否位于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没有提出任何质疑。现在被告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提出其被剥夺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尽管我们并不希望批评公设辩护人提出该问题,特别是在目前情况下其只能从这一角度进行辩护,但是我们不能实施该规则。这么做是不合理的。
      法院在附录中详细说明了该规则不适当之处并指出该规则难以实行。规则201(g)的实施产生了一种不公正且不合逻辑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法院才不愿意满足上述条款。相比之下,如果法院用司法认知事实来决定法律和政策问题,那么它很可能是立法性事实。犯罪发生在监狱中并且监狱属于联邦司法辖区内只有对确定该案的构成要件才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院很情愿对审判地类型的事实做出司法认知。而且,法院并不是特别认真地遵守规则201的程序性规定。
      二、建议修订之处
      规则201对刑事案件中司法认知的做出赋予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该规则阻止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做出司法认知,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却援用该规则。其结果有些不妥当且不必要。一些适当的修改可以提高司法认知过程的效率并且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规则201(g)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指示陪审团将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接受为结论性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指示陪审团其可以——但并不要求——将经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该规定应当被替换: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院都应指示陪审团将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作为结论性的事实。规则201(e)应被修订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及时对司法认知的适当性和司法认知事实的大意给予听证的机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司法认知做出后提出听证请求。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法院正在考虑做出司法认知给予提前通知,并且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质疑争议事实准确性的证据。而且,如果法院决定提交证据将对争议事实准确性产生任何疑问的话,那么对该事实将不做出司法认知。
      在那些公诉方忽视了证明审判地的案件中,陪审团做出判决而并没有考虑目前规则对陪审团指示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所谓侵害发生的地理区域做出司法认知。唯一的问题是司法认知事实的不可辩驳之处。被告在司法认知做出前有机会提出该事实不可辩驳之处的问题。如果被告对不可辩驳之处提出了疑问,法院将不能对其做出司法认知。
      修订的有益之处很明显。首先,如果法院慎重的对不可辩驳的事实做出司法认知的话,那么将减少撤销和再审的次数;其次,修订并不会危及被告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第三,被告人有机会在法院做出司法认知以前对司法认知提出质疑;第四,修订可以为司法认知的上诉提供清晰且完整的记录。上诉法院将不再担心是否有信息可以对司法认知事实的准确性提出怀疑,被告人在审判时也可以提出这些怀疑;第五,修订解决了是否可以提出证据来反驳司法认知事实的问题。如果选择拒绝反驳证据的话,一旦做出司法认知,陪审团将无法拒绝不可辩驳的事实。因为在第一时间就阻止法院做出司法认知,所以被告人没什么损失。被告人只需提出足够的证据来对认知事实的可靠性提出怀疑,法院就会拒绝做出司法认知;最后,上诉法院司法认知问题也得以解决。上诉法院有对裁判性事实做出司法认知的权力,而滥用该权力的可能性很小。司法认知的做出将维护审判的公正,上诉法院有能力做出这样的司法认知。
      建议的修订之处在那些适当的做出司法认知的案件中维持了法院必要的灵活性,并且确保司法认知的事实不会产生争议。审判效率的提高并不以刑事被告人应有权利为代价。
      
      参考文献:
      [1]Kenneth Culp Davis, Judicial Notice, 69 Ariz. St. L. J. 513, 515 (1969).
      [2]Ibid. at 5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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