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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时间:2021-03-20 16:06: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系民事推定性法律规范,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对“24条”推定性法律规范的曲解和适用不当,导致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路径,加之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不清,从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解决这一裁判困境,一方面,要明确推定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程序,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限定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二)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解释(二)》24条性质辨析:法律推定还是法律拟制
      自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释(二)》施行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24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该条应当作何理解?其究竟是一项推定性法律规范,还是一项法律拟制规则,法条并未明确说明,加之二者在逻辑结构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很难对二者区分。推定一般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照经验法则,由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律拟制则是指法律基于一定的政策,价值考量或实际需要,把两种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相同的法律评价,使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如果将“24条”作为一条拟制性规范理解,则意味着:夫妻一方以只要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不论该笔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并且不允许当事人举反证推翻。而将该解释视为一种推定性规范来理解,则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举债事实成立,法律将推定其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一推结论并不必然确定,如果当事人举证折证明推定事实并不成立,即债权人所举之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一推定结论将被推翻,法院将不能依据该条判定该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显然,第一种理解过度保护了债权人一方的利益而牺牲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第二种理解符合该解释设立的立法原意,并且学界通说持此观点。
      二、“24”条之司法适用困境
      对“24条”的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的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该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作为认定标准,只要该笔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不属于“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无论债务发生的原因如何,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处理意见则认为:“24条”的规定与《婚姻法》41条规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相冲突,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也应当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债权人主张将所举之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上两种处理意见实质上都背离了推定性法律规范设立的初衷。第一种意见实质上是将该条规定作为一项法律拟制,否认了推定事实的可反驳性。第二种意见虽然从债务的性质出发认定债务的归属,但是却违背了推定性法律规范设立的立法原意。同案不同判,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突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实务中对于我国民事推定性法律规范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位和理解,我国法律对于推定性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制,大对数情况下,对于该类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却无一个标准和规范来借鉴,致使法官在适用此类规范时恣意混淆,界限不清。
      第二,正确适用“24条”夫妻债务的推定规则依赖于一个合理而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而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未置一词,因此,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非常关键。
      三、“24条”之合理规制途径
      在实践中要对“24条”作一个准确的理解和呵护法理和情理的适用,就要求立法从两个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制,一是明确民事法律推定性规范的适用规则,二是合理界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范围。
      依据推定性规范的本质属性,明确民事法律推定性规范的适用规则,首先在适用推定性法律规范时要确定推定事实真伪不明。也就是说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事实做一个基础的判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无争议,或者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则该推定性法律规范无适用的必要。其次,推定性规范中的基础事实要得到确认。即在“24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担债务这一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这一事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明确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确实对外负债。最后,要充分保障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反驳权。即非举债的配偶一方若能证明债务非真实存在、债务并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續期间,或者非举债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就不能依据该条推定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
      关于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張和看法,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一个全面而完整的界定,需要兼顾立法原则与具体情形。第一,从债务的用途规则视角,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用于共同生活。作为一个伦理意义上的家庭共同体,原则上只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或家庭利益,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从夫妻之共同合意视角,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共同债务的举借也应当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无论夫妻双方以谁的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明示或默示认可该笔债务,便可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从以上两方面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即兼顾了《婚姻法》以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又结合了实际情况中的具体情形。我国要重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构建,同时明晰推定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和冲突在根源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毕玉谦.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言问题导论[M].法律出版社,2016.
      [3]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R].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4).
      [4]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R].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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