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时间:2021-03-17 12: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因此,我国应尽快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来填补这些漏洞。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涵义与特征、主要内容以及与国外制度比较的分析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①在英美法上,这种诉讼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第二级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因为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这种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在日本这种诉讼被称为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二,它是一种间接诉讼方式。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是股东利益直接遭受侵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遭受侵害,间接损害了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利益,股东于是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也直接及于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股份价值的回升而间接得到补偿。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2.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出如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
      上述法律规定意义重大。因为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很多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当侵权人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经理时,由于“人无法咬自己的鼻子”③, 它们不会自己起诉自己,因此也不会让公司起诉自己。所以,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3.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从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来看,一般都赋予了公司股东的原告资格,且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理论上讲,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但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对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滥用,防止因无益的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等作出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台湾公司法。它规定股东持股比例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股时间的规定为连续一年以上。美国法律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日本商法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鉴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刚刚建立,为了鼓励代表诉讼,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我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包括如下两类: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资格限制;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限制,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④
      3.2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那些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而提起的。各国、地区关于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和台湾:美国的做法将被告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代表诉讼中的被告。而台湾公司法则将被告的范围规定得过窄,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才能作为代表诉讼的被告。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表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虽然此处对公司内部人员仅列举了三种,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属于适格被告的范围,这些人均可包含在“他人”之中。可见,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不仅包括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都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⑤
      3.3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范围也即它的客体范围,对此,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即代表诉讼与公司自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范围相同。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代表诉讼;另一种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即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董事的责任。根据《日本商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一切债务均可成为代表诉讼的对象。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两种情形:(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范围应当理解为所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推荐访问:股东 诉讼 完善 代表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