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1-07-08 16:07: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为了探究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运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文献分析法等方法,从政治学、社会学及经济学三方面对此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国家理论的发展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政治学基础,三元社会分析模式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社会学基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经济学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3-0137-04
      
      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型法律部门。但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的角度对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对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研究较少。而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是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本质和法域的前提,是区分现代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重要依据。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尝试从政治学、法社会学及经济学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家理论的发展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政治学基础
      
      国家理论经历了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之后,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时期,为我们研究在国家职能扩展基础上产生的经济法提供了新的视角。
      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职能的变动,这种变动集中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阶段,亚当·斯蜜(Ad-am Smith)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各国执政的基础,国家对经济采取放任态度。在国家与法的领域,这种放任思想表现为“夜警国家论”、“有限政府论”。英国的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国家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这个公共团体的总利益,政府的目的就在于增进社会成员的利益,反对政府不必要的干涉。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ter)认为:国家是一种社会有机体,它“实施平等自由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力,正是国家的实质性职责……它的职责不仅是保护每个公民不受旁^.侵犯,并且是通过共同组成的社会反对外国的侵略来保护自己。”这些理论主张国家与法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消极作用,“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共识。市场经济主要由民商法调整。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垄断的出现极大地限制了自由竞争这个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这些问题恰恰都是在民商法所设定的法律框架下产生的,但也是民商法所无力解决的。社会经济生活强烈要求国家进一步介入社会经济领域,不能象过去那样只当“守夜人”、“警察”及“仲裁人”了,而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以求经济能够稳定发展。此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国家干预理论,成为当时各国反危机的宝典,他反对自由放任,提倡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纲领。同时英国的格林(Green)认为:“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协调现存权力体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不应该是“消极的”、放任的国家,而应该是“积极的国家”。我国学者也认同这种观点,指出近现代政治国家职能行使的最大特点就是由“政治职能”优位向“经济职能”、“公共职能”优位的切换。经济法学者也提出:“市民社会的终结恰与经济法的萌芽和问世相衔接,因为从国家与社会握起手来的那一刻开始,国家也就由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政治国家”发展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正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它是调整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活动、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法。正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所言,经济法的出现是资本主义趋于成熟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趋于一致的结果。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也就意味着从民商法到经济法的跨越。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展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国家与经济社会的互动为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但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此种土壤产生出的国家干预,决定其不能是政府随意地、针对具体经济个体的干预,而必须是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针对一般经济主体的干预,这就决定了国家必须选择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即使是采用某些行政或经济性质的干预,亦必须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应这种国家干预的需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出于对垄断危害性的认识,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谢尔曼法),又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20世纪30年代,国家全面、直接干预经济的理论在罗斯福新政中体现出来,在此期间美国先后颁布了70多部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德国则出于准备战争和在战后恢复、重建经济的需要,国家不得不运用国家权力对经济实行集中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统治法,这些立法主要包括:1916年颁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日本为贯彻其产业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法国则重视运用计划手段调节经济,倡导“法国式社会主义”,制定了许多法律,对农业、工商业、外贸等实行国家干预和控制。上述这些法律突破了自由竞争时期所确立的私权神圣、完全的意思自治、契约绝对自由的法律原则,确认了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事实,填补了民商法由于其自身机制和利益保护结构的特点所遗留的法律空白,这些新的法律,组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法部门——经济法。简言之,反垄断和反危机促进了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展,从而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正如一学者所讲:“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察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
      
      二、三元社会分析模式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社会学基础
      
      目前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控或调节国民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认识是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关注的问题,现在,国内外一些学者对二者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形成了三元分析模式。德国学者哈贝马斯(Habermas)提出了“公共领域一经济一国家”的分析框架。这里的“经济”并不是指随便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制度,而是指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即市场经济。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国家相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即政治领域,而与社会相对应的则是“私人领域”。

    推荐访问:公共利益 经济法 理论基础 保障 社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