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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国家刑事责任

    时间:2021-07-08 12: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法理论中个人国际刑事已经得到明确的认可,国家国际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仍处于法学界的争论之中,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交往愈来愈频繁,各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对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确认,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国际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家刑事责任;合理性;处罚方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8-0000-01
      一、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
      国家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可以从多个角度分析,具体而言:
      (一)国家是国家法重要的主体。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家不仅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应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间的交往中,国家作为直接或间接的主体参与到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中并发挥其作用。许多理论主张,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可以授权授意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国际犯罪行为,往往这些行为对国际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犯罪结果最严重也最残忍,如果国家不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国际法想要从根本上制止国际犯罪将化为泡影。所以国家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二)有些学者主张国家主权平等,国家间应该相互尊重,任何国家不得侵犯,当今国际社会的构成和国际法的发展,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制裁国家犯罪。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国际法一项要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主权都可以凌驾于国际法律制度之上,国家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是毫无限制的权力,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任何国家行使主权不得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一些国际罪行,如战争罪、侵略罪等,这些罪行本身就是对他国国家主权的直接侵犯,其违背了国际法的规定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些国际犯罪行为,对予侵略国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并要求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不仅没有违背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这反而是在维护这一原则。
      (三)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具有深远的理论渊源,英国国际法学家罗伯特.詹宁斯爵士和阿瑟.瓦茨爵士以及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都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947年发行的《奥本海国家法》第六版中首次出现了“国家的广义的国家违法行为,包括从普通的违约到违反国家法的犯罪行为”的新观点(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观点),后来罗伯特.詹宁斯爵士和阿瑟.瓦茨爵士对《奥本海国家法》重新作了修订,又着重强调了劳特派特主张的国家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些法学家认为国家实行的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了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能是恢复原状,或者是经济补偿就可以解决的,国家应该以其名义承担国际法的制裁,承担责任。
      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构想
      理论界对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仍在讨论中,对于现有的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尚没有国家对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定。在结合了莫扎帕尔的观点的基础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想法,应该结合一个国家的政治性、法律性、道义性来确定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将刑罚方式与非刑罚方式相结合来确定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限制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是每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主体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旦主权国家被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审判,判决该主权国家被限制了某项或某些权力暂停行使或限制行使之时,其实就意味着该主权国家被依法限制了主权。按照传统观点,国家主权不可随意被剥夺,只有在国家被严厉制裁的情况下主权才会收到限制,而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实施的限制主权的措施,就是对国家严厉制裁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已被国际法学界所认同。
      当罪责国想要恢复那些被剥夺的权利,则必须要遵守国际规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主动、积极采取措施方式减少国际罪行给受害国家、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这是实施不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承担的典型性的具有道义性的刑事责任形式。做出了不再重犯承诺的国家,负担的不仅是现实惩治,还负担着在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该国家都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监督。这种制裁措施虽然温和,但具有很强的预防性。
      要想顺利实施以上措施,就必须在现实中,对每个国家的国家主权的绝对化有所警惕。防止国家超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将国家利益至于整个全世界之上,那么在日后惩治有不法行为的国家的时候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国家,维护国际社会和平。
      (二)赔偿
      在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我们最多也只能找到精神损害赔偿和损失的赔偿。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责任的承担者,因有其特殊的地位,与在一般刑事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但主要也以赔偿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赔款是指由犯罪国家对其国际罪行所造成的损失,依其实际价值给予物质补偿。由于国家的国际罪行必然会给国际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因而赔偿应当是追究国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必选形式。
      赔偿的范围应当予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现实所遭受的损失,还应当包括可以预期的损失。这样的赔偿方式能够让不法侵害的国家意识到实施犯罪行为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
      (三)国际制裁
      对实施国际罪行的国家施加国际制裁措施,可以有效的遏止其整体实力,达到惩治与预防再犯的目的。国际制裁包括经济制裁、海空封锁、军事禁运和武力制裁等方面。经济制裁是指世界各国在不违约的前提下,与犯罪国终止一切经济合同的履行,停止一切与之有关的商贸活动,终止经济援助等。海空封锁是指断绝该国的公路、水上、空中、管道等交通运输联系和国际通信联系。军事禁运是指严格禁止军事装备、军事技术以及军用物资等的交易。武力制裁是一种性质最严重的国际制裁,依联合国宪章第6条之规定,安理会如认为第5条所规定之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种制裁必须是在非武力制裁等手段为不足或证明为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可以说,国际制裁对犯罪国而言是非常严厉的一种制裁方式。
      (四)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身份
      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身份是一种政治性的惩罚措施。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当然成员,在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想要发展都不可能脱离于国际社会。被国际社会抛弃,对国家而言就是放弃了其所赖以生存的空间。剥夺实施国际罪行的国家的国际社会成员身份,终止其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资格,将其逐出联合国大会及其他国际会议,断绝其他国家与之建立的各级外交关系甚至将其排斥在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之外,这无疑是对犯罪国家的严厉制裁。失去了国际社会,国家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三、结语
      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主体,应积极承担维护世界稳定、承担国际责任的义务,违背国际社会规则,破坏世界和平,给世界人民带来灾难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一旦国家打破世界规则,势必会遭受严厉的国际制裁,和来自国际社会的各方压力。而作为国际法主要内容的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应当继续深入研究下去,理论的不断丰满,也能为制裁国际不法行为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世界和平带来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 莫扎帕尔.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10年3月第11卷第1期
      [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
      [3] 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
      [4]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5] 文俊方.试论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法制与社会2009.2(下)
      作者简介:郑佳妮,(1991.3-)浙江杭州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2班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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