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三维思考

    时间:2021-07-08 12: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于何谓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学界大体存在四种主要观点。科学界定应该从三个维度进行思考:明确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犯罪学展开犯罪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两个层面的问题;从犯罪学是晚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来把握;从犯罪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门引介的学问的角度来把握即不仅注意其作为一门学科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基础理论,也应注意到其在我国本土其基础理论的特殊性。从这样的维度确定其辐射范围,有利于在现实层面有重点、有方位性地展开有真正学术价值的研究。
      [关键词]犯罪学基础理论;争议;界定
      [中国分类号]D912 7
      [文献标识码]A
      
      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是其研究内容的极其重要方面,可以说在极大程度上,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和状况直接标志或决定学科整体研究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对于犯罪学学科也同样如此。然而,在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的范围边界,长期以来却并没有得以明确厘清与框定。这无疑将最终导致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在研究重心与方向上可能出现偏差与缺陷。在此,笔者试图对这一概念展开全面分析,以求有助于促进深入理解与把握。
      
      一、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之争议
      
      对于何谓犯罪学基础理论,我国学界大体上有以下四种观点予以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关于犯罪学的最一般理论,也即犯罪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犯罪的渊源与本质、各种不同的犯罪现象及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等基础知识”,进而并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与犯罪学的各专业理论和应用理论相比具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研究的是犯罪学中最一般和最基本的理论;第二,它是犯罪学各专业研究的基础和根本;第三,它研究内容具有基础理论与专业基础理论之分的不同的层次;第三,它对犯罪学其他领域的研究具有指导性。具体而言,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和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犯罪观;犯罪分类理论;犯罪规律理论等;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似有困难,但通过语言符号(词义)可以对其有个大体把握:基础,泛指事物的根基。理论,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的理性知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基础理论,即根基性概念和原理体系。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指关于犯罪的基本范畴和原理体系,或者说是有关犯罪的(本质、原因、变动机理、控制方略等)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甚至可以认为,凡有关犯罪问题的理论思维均属犯罪学基础理论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基础理论,一般是指在学科理论基础的指导下,本学科最普遍最基本的范畴、原理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学科的本体论,反映了学科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学科基本内容和应用理论的根基,届于学科自身体系的一部分,是学科理论大厦的基石。它具有基础性、间接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具体而言,犯罪学基础理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原始形态和极端表现、犯罪的实质和表现形式、犯罪的发生及控制机理、犯罪的价值评价。”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其他各部门刑事法学及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对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因此,犯罪学基础理论不能仅限于一套模式,不能只限于一种学说,一般来说,犯罪学基础理论应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犯罪学史、中外历史上关于犯罪问题的思想、学说、犯罪学的历史演变;犯罪学的本体论、本源论、罪因论;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可见,对于何谓犯罪学基础理论,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层次问题,即对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层次是否仅仅圈定在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一元的层面上;还是进行二元或多元划分,将相对具体层面的内容也包括在内?其二,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是在“犯罪学”学科框架内的范围进行思考还是从其历史演进的历史过程进行把握?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学者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界定大体是立足于我国本土犯罪学的语境进行思考的。
      
      二、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界定的三个维度
      
      笔者认为,科学界定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这一概念,大体上需要从三个维度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犯罪学展开犯罪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这两者的区别,我国有学者予以了精辟地论述: “从本体犯罪学的视角出发,犯罪学至少要研究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犯罪学,即如何认识犯罪?如何研究犯罪?主体探求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其哲学基础,即研究犯罪的认识论,探索研究犯罪的方法论,以及犯罪学的功能和发展历史。这应该是犯罪学本体论的核心,也就是学者们所追求的犯罪学的共同体。其次,要回答犯罪学研究什么的问题,即科学的界定犯罪学研究的范畴。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犯罪学的整体。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与研究范畴是犯罪学研究的不同侧面,缺一不可。但以往的研究中忽视了本体理论的研究,强调犯罪学范畴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四个板块模式’的犯罪学,也使得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单一,只研究范畴不研究本体理论,以至造成犯罪学缺乏专业槽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各学派难以有统一的话语体系”。很显然,在对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的把握上应该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前者从一定层面上展示出犯罪学的学科特性或面貌,从而有利人们深化和丰富对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科学认识;而后者则是其主体内容,大体是犯罪学的主体骨架,有利于人们运用专业的范畴或思维模式进行现实的犯罪问题的解构。从这个意义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宏观、抽象。因此,犯罪学基础理论涵盖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应该从犯罪学是晚发展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来把握其基础理论问题。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历史不过200年。在这发展过程中,犯罪学先后经历了从其早期的古典犯罪学思想、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19世纪的生物犯罪学、20世纪的折衷主义犯罪学和20世纪的社会犯罪学几个演变阶段,然而直到现在,犯罪学不但没有走向统一,反而呈现出多元化,以致目前犯罪学内部的理论学说林立、流派纷呈繁杂。犯罪学的这种“未定型”流变和走向,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学作为晚发展的一门年轻学科,尚未完全成熟,建立起自己严密的专业槽,仍保持着开放的状态,不得不在不断地吸纳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等其他的学科的知识来促进自身的完善;另一方面反映出犯罪学作为晚发展的学科,肩负其他成熟已久的单一学科未能承担的新使命:“犯罪学所能贡献的是一种比不同国家的立法更为广阔的视野,因为这个视野具有普遍性。其次是一种比刑法更为客观的视野,因为其不为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的紧急需要所制约;最后是一种由社会学、临床学等不同学科研究成果所充实的视野。面对冰冷的刑法,犯罪学带来了科学的、人道的因素,并成为唯一的可以使人们掌握犯罪事实的学科。”可见,犯罪学这样演化的历史与趋向,使得我们在把握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应该特别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推荐访问:基础理论 界定 思考 我国 犯罪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