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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日等国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能变迁的启示

    时间:2021-06-08 12:04: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美日等国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能实现了多方向、多层面的变迁。这种变迁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产学研;政府职能;变迁;借鉴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9)06-0134-03
      收稿日期:2009-04-20
      作者简介:李君明(1969-)男,黑龙江青冈人,调研员,博士研究生,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按照《现代政府管理大辞典》中的解释,政府职能就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诸领域进行管理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变迁体现了制度变迁的规律。
      
      一、国外政府职能变迁的基本趋向
      近代以来先后产生了三种典型的政府职能模式,即有限责任政府模式、政府干预模式和公共选择的模式,这是政府职能制度变迁的结果。市场化取向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趋势,其实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功能选择问题——政府的退却和市场价值的回归。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严重“超载”,公众对政府治理能力产生了怀疑。于是,政府开始重新检讨和反思并进行改革,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市场及社会。政府主要承担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将非公共的事务交给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经营和办理。
      有限责任政府模式源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当时,市场经济运转有序,社会矛盾不突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学者概括出了有限政府职能模式。他认为,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整合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使个人在市场上的利益追求最后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的政府职能模式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席卷全球。为了应对危机,缓和社会矛盾,1932年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后,以“新政”对付危机,就是要突破传统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运用政府权力来调节经济供需状况,保证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按照这一模式,政府职能大为扩张。政府干预的职能模式一直到当代仍然可以看到其影子。
      20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以上两种传统的政府职能模式都是有缺陷的:前者的缺陷在于政府太弱,无能力解决和调节市场失灵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后者的不足则是过分干预,它已影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公民的个人自由。在这种背景下,布坎南提出公共选择理论,主张以市场化模式改革政府行为,实现政府行为市场化、民营化以及限制政府干预行为等。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将有限责任政府和政府干预主义相结合的中间道路。
      
      二、产学研合作中,美日等国政府职能变迁分析
      在产学研合作中,美日等国政府充分反映市场要求,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通过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了本国的国际竞争力。这其中蕴涵了政府职能变迁的轨迹,沿着这一轨迹我们可以探寻其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职能变迁的情况。
      1.从直接供给式到间接调控式的转变
      在产学研合作初期,主要西方国家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管理和支持主要是用直接的、具体的、甚至是政府计划式的方式进行的。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管理变成了间接调控式的管理。以美国为例,19世纪,美国颁布实施《莫雷尔法案》,依靠联邦政府赠拨土地的赠地学院由此产生。当时北美独立战争的胜利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走上了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1857年,贾斯廷·莫雷尔在系统考察联邦政府通过赠地资助各州教育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当时联邦政府除掌握大片肥沃土地外其他形式的资金严重缺乏的实际,向国会提交了一项议案,建议联邦政府以赠予各州联邦公地的方式来鼓励每个州建立至少一所新型大学。该法案被称为《莫雷尔土地赠予法》,或简称为《莫雷尔法案》(Morril Act)。18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个《莫雷尔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对依靠联邦赠拨土地建立起来的赠地学院提供年度拨款(每年对每所赠地学院拨款最低限额为1.5万美元,以后逐年递增,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以保证这些新型的技术学院具有充足的财力得以正常运行。两个《莫雷尔法案》一个规定赠地,一个规定拨款。于是,美国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赠地学院运动。在稍后的一段时间内,联邦政府共建立了69所赠地学院或资助一些大学推行农业和机械教育,大大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在当时确实是一项意义极其重大的创举,成为美国这个典型的地方分权国家干预高等教育的范例,对后来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教育行政管理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技术转移的公共政策,促进了大学与工业界的互动以及联邦实验室与工业界的互动。以1980年《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修正和完善。这些法案对于促进美国联邦政府投入产出的成果迅速产业化、开展技术创新、提升美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2.从合同式管理到合同式管理与激励式管理结合的转变
      在产学研合作中,一些政府经历了合同式管理阶段。合同式管理曾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一直沿用至今。在关乎国家重大创新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方面,现在又产生了新的引导式、激励式的政策模式。以美国为例。1940年6月,万·布什与哈佛大学校长科南特、贝尔实验室总载杰维特、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鲍曼等人筹划建立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国家防务研究委员会”(NDRC)。NDRC由万·布什任主任,直接受美国总统领导,连经费也来自总统控制的紧急基金。布什的一个主要决策就是所谓的“合同制联邦主义”(Federalislr by Contract),其实质就是联邦政府自己不设立研究机构,而是通过签订研究合同的方式,把科学研究任务下放到大学或私营公司。
      为了推动产学研结合,美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律。1980年的《拜杜法案》、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1989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91年的《美国技术优先法》等法律和政策,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同工农业生产的紧密结合,为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保驾护航。
      3.从无序溢出到有序约束的转变
      专利制度是平衡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一种折中方式,是合作竞争的知识形式。美国早在1790年就颁布了《专利法》,此后又颁布了《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至今,美国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贝赫—多尔大学与小型企业专利法案》,它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进行研发活动,促使研究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规定在美国联邦政府资助下完成的研究成果和发明属于研究单位所有,联邦政府保留对科技成果的优先使用权。除了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以外,在国际上,美国一方面通过综合贸易法案中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积极推动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强化对国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谋求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为产学研合作营造了创新的环境,并维护了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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