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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社区学院排名_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基本特征

    时间:2019-05-04 03:17: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美国,教育属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治理。社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是加尔文主义神学思想;“成文宪法”是其制度保障;共同治理是其主要形式,这种精巧、科学和高效的治理结构使社区教育的公益性得到充分实现。
      关键词: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特征;政府;社会
      作者简介:卢洁莹,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哲学和高职教育政策;马庆发,男,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和课程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代高职院校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1JCJY14YB)”、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城乡统筹背景下杭州市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B11JY07)”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课题“职业教育共同体与办学模式改革”(项目编号:12ZS043)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6-0083-04
      在美国,社区学院管理逐步形成一种精巧、科学和高效的治理结构。其社区教育因此以其实用、多样化和人性化而闻名。揭示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保障机制及其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尔文主义神学”:社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legitimacy)基础
      具有“合法性”是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的首要特征。“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指的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认同的权威和秩序,这种秩序和权威被自觉遵从。“合法性”不同于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代表具有必然合法性。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治理”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人性的普适性基础上,并且这种人性论能取得公民的共识和认同。揭示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可以追溯其生成和发展的原初形态或雏形。因为,“在美国,任何一种见解,任何一种习惯,任何一项法律,而且我敢说任何一个事件,都不难从这个国家的起源中找到解释”[1]。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的合法性源于加尔文主义神学自由观和政治观。
      加尔文宗的自由观和政治观源于加尔文主义神学。加尔文主义神学,是指由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家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所发展出的神学,又称为改革宗神学。加尔文的神学,则深受教父奥古斯丁(St.Augustine of Hippo)和另一位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影响。除奥古斯丁之外,加尔文最常引用的教父为屈梭多模(Chrysostom)。加尔文也深受他在史特拉斯堡牧会时的领袖马丁布塞珥(Martin Bucer)影响。加尔文主义神学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发展出清教徒神学,是一种基于《圣经》启示的、国度和圣约之下的价值观。美国学者道格拉斯.F.凯利(Douglas F.Kelly)在《自由的崛起》一书中,论述了从16世纪到18世纪,新教改革的加尔文主义遗产如何塑造、演变和更新了英美的宪政观。最生动贴切的例子体现在两个对话里:第一个对话发生在1560年代,苏格兰长老会之父、新教领袖诺克斯牧师四次会晤镇压新教徒的玛丽女王。在最后一次会晤中,玛丽女王傲慢地斥责这个曾经做过奴隶的人:“在这个国家,你以为你是谁?”敢如此对君王说话。诺克斯回答道:“尊贵的女士,我和你一样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尽管我既不是伯爵,也不是子爵和男爵,但上帝使我成为一个对国家负有责任的人(无论在你的眼里我是多么卑微)。是的,女士,如果我预见到一些会损害国家的事,我就会像那些贵族一样,全力阻止这样的事发生”[2],第二个对话发生在第一个对话的3 6年后,玛丽的弟弟詹姆士六世与诺克斯的继承人梅尔维尔再次会晤,詹姆士六世在会谈中拂袖而去,梅尔维尔追上去,拉住国王的衣袖,呼喊他为“上帝的子民”。他说:“在苏格兰,有两个国度和两个国王。耶稣基督是苏格兰教会的头,苏格兰教会是耶稣基督的国度。地上的国王詹姆士六世,是耶稣基督的臣民。在耶稣基督的国度里,詹姆士六世不是国王,而是上帝的子民”[3]。诺克斯和梅尔维尔同君王的两次会晤,所彰显的是圣约之下的自由观和政治观。国王和平民他们同样处在上帝的至高无上主权之下,他们的灵魂是平等的。一方面,他们都被圈在罪性里,人人都败坏到一种无法自救的地步,所以世上没有道德和人格意义上的贵族可言,“精神贵族”和“道德贵族”都是对一部分人的偶像化。另一方面,他们都被赋予了人的尊贵(上帝的形像)和治理这个世界的权柄。也就是说,他们都活在上帝与人的圣约中,上帝的公义是一切世俗法律的源头。这种思想源流从德国和瑞士发轫,在法国和荷兰短暂停留,随后在苏格兰和英格兰形成伟大的传统,直到西渡北美,在那里发芽结果。17世纪初,英国清教徒纷纷移民其北美殖民地,他们在母国受到宗教迫害,他们怀揣着对于上帝、人类和社会,以及信仰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一整套价值观来到这里。随着加尔文主义在新大陆的广泛传播,加尔文主义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成为这个新兴民族的主导性精神资源。
      加尔文主义神学蕴含了丰富教育、天职和财富等的价值观。在教育上,他们认为,为了认识上帝,感受上帝的教诲,所有人都应该自己读《圣经》。他们就把教育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把建立学校作为国家与教会存续的条件。他们认为,教育可以增强人们的理解力,培养“有教养的公民”,从而更好地领会上帝的意图。“有教养的公民”指的是恪守上帝戒律、尽忠尽责的人。他尊重权威,恪守法令,而且勇于接受自己的责任,做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管家,使家人衣食无忧。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教育孩子如何成为有教养的人。在他们看来,要想后代不成为野蛮人,就要更用心地教育他,教他读和写,给他适合的工作做。对待天职的态度,清教徒们努力在世界这所修道院里、在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找到自己崇高而神圣的召唤、从事每一个圣洁的职业,他们推崇严肃、节俭、勤勉、诚实和虔诚等德行。在财富上,清教徒认为,财富是荣耀上帝的途径。每一个人必须紧紧抓住上帝赐予的每一个发财机会,合法地谋取更多的利益,以经济的成功来荣耀上帝。总之,清教徒认为,所有人都拥有一些天生的权利,即享有生命和自由,拥有获得和占有财产的工具,追求和得到幸福和安全的权利;同时,任何契约都不能剥夺或废除任何人的这些权利。这种教育观、天职观和财富观成为每一个美国先民的信仰和追求,因此也为美国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社区学院治理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二、“法治(rule of law)”:社区学院治理的制度保障
      法治的基本内涵,指的是法律是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一方面它规范公民的行为,另一方面更是制约政府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只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才能建立起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才是真正的“善治”。美国以教育管理法制化而出名,社区学院治理机制的运行一直受到宪法、法律以及判例的监督与调控。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社区教育管理归属于各州;政府和社会参与社区教育的治理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的诸如“正当法律程序”、“言论自由”、“平等保护”原则。这既是美国法律文化传统,也是《美国宪法》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法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从17世纪初期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始,英国的法律传统也逐步移植到这片新大陆。殖民地居民的信仰及其价值观体现在各殖民地的教育法律中。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儿童是没有技术的劳动力,许多人出生于贫困家庭。1642年,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由于“许多家长和师傅忽视了儿童的学习和劳动,以及其他可能对联邦有力的雇佣工作。”随即通过一条法律,要求政府官员“要经常地重视儿童的价值和师傅及儿童自己,特别要重视儿童阅读和理解宗教原理及国家主要法律原理的能力”。并且规定,无论何时发现忽略这些事,政府就会把儿童从其父母或师傅那里领走,让他们跟别人学徒。如果学徒对师傅的教导不满,可以把对师傅的不满提交法庭,听后判决。据普利茅斯市档案中记载,布里格斯(Jonathan Briggs)曾经因海尔斯通(William Hailstone)没有遵守教他如何裁剪的契约而判海尔斯通赔偿给他15英镑[4]。基于“共和政体”的需要,马萨诸塞坚持对所有市镇和村庄的儿童的学徒训练的权力。1647年,马萨诸塞通过了一项被称为“老骗子撒旦法”的法令。法令要求“凡是满50户人家的城镇,必须立即任命一个教师来教本镇所有儿童读书写字,他的薪俸或由儿童的父母,或由儿童的雇主,或由城镇全体居民开支。凡有100户人家的城镇必须设立一所文法学校,以便于教师教导青年使他们有机会入大学深造。如有城镇无视此项法令逾一年以上者,当处以5英镑罚金,并将其交付邻近学校直至履行这项法令之日为止”[5]。在弗吉尼亚殖民地,大议会颁布了“工匠和劳动者法令”,法令规定“治安官可以随意让儿童遵守同农民或商人的合同,使他们具有某一好的合法职业”。父母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贸易和职业等方面的读、写、宗教等训练。如果父母忽略这种义务或无力尽这份责任,政府就出面干涉。这些关于教育的法律是加尔文教派基督徒的信仰的体现,也是北美殖民地自治成功实践的一部分,他们促使北美十三殖民地要求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成立主权在民的宪政国家,以保障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
      1787年5月,来自十三殖民地的55名代表,经过四个月的激烈讨论,在充分考量“民主”的多数原则或少数原则的基础上举行制宪会议。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其核心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为了防止权力本身带来必然腐化的诱惑,防止立法、行政、司法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提出公开监督是对政府总体最好的制约。《美国宪法》用宪法所保障的言论、结社、请愿和出版自由来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构建了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的制衡、监督和限制权力的宪政体制。为防止几种权力逐渐集中于一个部门,给予每个部门的领导以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来阻止其他部门做出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情,即必须以野心对付野心[6],“1787年制宪会议采纳分权原则并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其目的不在于避免摩擦,而在于通过在三个部门之间分配权力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摩擦来保护人民免受独裁”[7]。《美国宪法》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成为美国一切发展的基础。在建国初期,美国很多州根据《宪法》制定出一些保护教育的条款,如,规定在乡镇设立学校,责成居民出资办学,对不出资者给予巨额罚款;在人口多的县份,以同样方式设立高一级的学校;城市的行政当局应当督促家长送子女入学,并有权对违抗者处以罚款;如果继续违抗,社会便承担起家长的责任,强制收容和教育儿童,并剥夺其天赋父亲的、但被他用于不良目的的权利。又如,1810年代,美国东北部的新罕布什尔州的达特茅斯学院受托人委员会与校长龃龉,受托人委员会辞退了校长。在美国革命中立过战功的校长,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促使州议会通过法律,以学校乃属“公益事业”为由,将学校改为公立。受托人委员会以州议会违反宪法中的契约条款(政府“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为由,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达特茅斯学院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成为美国唯一一所不接受政府捐赠的私立大学。当然,法治更多的是指依法治理的精神,而非事无巨细的立法。美国的基本做法是立法部门授权执法部门建立众多专业性较强、反应灵活的行政机构来行使规范和监管教育市场[8]。由此形成美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的“法治”特征:美国公立大学和学院是高度自治的社团法人组织,联邦政府不干预大学内部的事务;社团法人组织分别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通过运用法律把政府行政机关的社区教育行政权限、方式和程序固定下来,把政府与社区学院、社会与社区学院之间的权力及责任用法律固定下来。
      三、“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ence)”:社区学院治理的主要形式
      美国的教育属社会公共事务,在共同的信仰和宪政的保障下,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形式是“共同治理”。“共同治理”体现在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各自以平等的身份权力分立、责任分担和权利共享。
      首先,政府之间的权力分立,责任分担。美国政府有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参与社区学院的治理采用分权制:联邦政府没有社区学院管辖权,州政府对其有绝对的管辖权;联邦和州政府及社区之间各自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各自依照州宪法对受教育者直接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对社区学院治理的参与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1918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对初级学院关注和支持,联邦政府教育总署(U.S. Office of Education)在其出版的《两年一度的报告(Biennial Report)》中,开始包括初级学院的统计计划。1914年,美国国会批准成立“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制定职业教育自主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对各州职业教育的拨款。1917年,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国会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The Smith–Hughes Act)规定各州用于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由每年的100万美元加到700万美元;规定职业技术教育的门类为农、工、商、家政和师范等专业;并首次确定设立联邦职业教育局来治理全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此后,联邦政府通过法案促进社区学院服务社会措施,如,1925年《乔治—里德法》、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1990年的《帕金斯法案》和2010年的《医保与教育协调法》等,一直采取针对性和连续性的有效措施参与社区教育治理。联邦教育部的职责是通过促进优质教育和确保平等机会来提升学生学习成绩,以提升美国的全球竞争力。其具体工作有四项:制定联邦教育资金分配的相关政策,管理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收集数据和监督美国社区学院研究;确定社区教育重大问题,以便及时解决;禁止取得联邦基金过程中的歧视,执行联邦法律[9]。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管理权力在各州,各州社区学院发展政策制定都要符合联邦政府的相关法律。州政府掌管着社区教育决策和行政主要权力,州政府拥有社区教育的绝对管理权,各州对社区学院治理主要通过受托人委员会进行。受托人委员会是美国社区学院的法定代表机构、核心治理机构和最高决策权威,是致力于维护社区学院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内部管理层之间关系的高校治理结构的保护机制。如,纽约州教育委员会(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是纽约州大学系统(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的一部分。其教育委员会下设生涯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公室和职业办公室涉及社区学院管理事务。纽约州教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是:受托人委员会(Board of Regents), 秘书1人;受托人委员会设总监1人,法律顾问1人。总监下设执行副总监和财务总监1人,同时设有政府之间事务协调主任1人。纽约州受托人委员会(New York State Board of Regents)负责本州所有教育事务的管理。受托人委员会共有17名成员,其中13名来自本州13个司法区各区1名,其他4人为本州行政长官[10]。美国社区学院受托人可以分为由任命产生的受托人和由选举产生的受托人。州政府通过对社区学院受托人的遴选参与社区学院治理。受托人是社区学院办学资源的提供者,政府官员、商业界、法律界人士等在社区学院受托人委员会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这种参与治理的方式使美国50个州政府各自参与社区学院治理以其实用、多样化和人性化而闻名。
      其次,社会全面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社会参与美国社区学院治理体现在社会组织、团体对社区教育的参与。社会参与社区学院治理在美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早期的平民教育就由教会管理。新英格兰的公理会(Congregational Church)与城镇当局合作共同开办学校,以公认的宗教原理教育人们。英国教会资助它的慈善团体,在美国为贫苦儿童开办免费学校。国外福音宣传协会(the S.P.G-the 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Gospel in Foreign Parts)在圣公会的赞助下为全部13个殖民地州开办学校。到十八世纪,随着传统教会组织以及在美国扎下根了的新教徒们赞助的教会学校的大量出现,所有教派纷纷自由地办学,自由地争夺赞助人和学生。19世纪初,美国开始产业革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机械化生产的兴起,美国第一批职业技术学校在19世纪20年代以后陆续出现,到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30年代,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垄断资本和发达科学文化给社区学院的发展及其治理带来新的背景,社会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形式及组织逐步形成。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学院治理,具有同政府参与治理的平等身份,并且受到政府、社会、学校的普遍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如下三个类型:(1)美国社区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简称AACC)通过对社区教育的理论研究、专业资料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传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社区学院的影响力,为社区学院争取权益,影响社区学院的相关立法等不断监督、平衡社区学院发展,提高社区学院影响力。(2)美国大学和学院受托人委员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AGB)在美国社区学院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GB是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引导者和领导者,提供美国大学受托人委员会的发展政策、评价标准以及受托人培训,提高受托人委员会及受托人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水平。(3)各类行业协会或评估组织承担具体的咨询、评估、监督等管理任务,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影响各级政府的资金分配、学校水准的衡量、学生选择学校和专业、被评估学校制定活动方针和采取具体措施。作为社会组织的美国教育认证机构,如社区学院认证委员会和专业认证委员会,它们分别通过对学院和专业进行认证的形式参与社区学院治理。从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认证组织分布范围来看,有全国性认证机构和地区性认证机构;从认证内容看,有院校认证机构和专业认证机构。这些社会组织都是教育界或专门职业界自己组织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民间组织,各组织按照相应的组织法律规范自己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行为。在美国,社区学院与初级学院认证委员会是专门评价和认证提供两年教育计划和颁发副学士学位的公立或私立的中学后教育机构,它们分别是新英格兰院校协会、中部各州院校协会、南部院校协会、中北部院校协会、西北部院校协会和西部院校协会[11]。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学院治理使社区教育与广泛的社会相联系,把职业教育与国家需要、社区需要和个人需要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区学院获得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综合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可谓“善治”,即以“加尔文主义神学”为其合法性基础,“成文宪法”为其制度保障,“共同治理”为主要形式[12]。在这种治理架构中,政府参与社区学院管理的权力得到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学院治理的积极性得到发挥,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体现。美国健全的政府、社会和个人参与社区学院治理机制,使社区教育成为真正的社会公共事务,社区教育的公益性也得到了真正实现,从而避免了因某些组织或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而挤占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职业教育公共事务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2.
      [2][3]转引自:[美]道格拉斯.F.凯利.自由的崛起[M].王怡,李玉臻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2.
      [4][美]S.E.弗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M].吴元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86.
      [5]孙云涛,等.美国史话(下)[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38.
      [6][美]汉密尔顿,杰伊,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4.
      [7][美]詹姆斯.伯恩斯.民治政府[M].吴爱民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
      [8]胡晓进,任东来.宪法与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社会经济治理中的作用[J].天津:南开学报(哲社版),2005(5):5-6.
      [9]What We Do[EB\OL].http://www2.ed.gov/about/what-we-do.html.
      [10]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EB\OL].http://www. regents. nysed.gov/menbers/.
      [11]曾娇.美国社区学院认证机构的组织体系及其运作探析[J].北京: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11(2):35.
      [12]卢洁莹.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及其理论基础[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1:245-278.
      责任编辑 王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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