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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韩农协模式辨析与借鉴

    时间:2021-06-28 20: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要] 笔者从日韩农协经营模式、立法模式、农协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农协组织体系变革及其成就与面临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解剖分析,以澄清目前人们对日韩农协模式认知上存在的一些误区、盲点,并在此基础上就供销合作社几个理论认识及其改革发展的思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五个观点。
      关键词:日韩农协;借鉴;供销合作社改革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18日
      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更鉴于供销合作社改革进入新的“攻坚期”和“转型期”,本文仅就日韩农协模式及其对我国供销合作社未来改革发展定位的可借鉴性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日韩农协模式辨析
      日本、韩国农协的现行体制是战后60多年以来形成的具有明显日本特色组织严密的庞大复杂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该体系向几乎所有的农民提供各种社会化综合服务,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官员将日本农协贴上了“综合农协”的标签,并在我国极力推崇,有的提倡在中国实行所谓的“社区综合性合作社”,而对农协产生的社会基础,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危机及其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缺乏系统深入的考察。实际上,“综合农协”这种概括不仅有欠准确,而且还容易产生误导国内民众和决策者的负面效应。为此,有必要首先对此予以澄清,否则,就难以准确把握日韩农协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更谈不上科学地学习与借鉴了。
      (一)日韩农协经营模式:是综合性还是专业化?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主要是指根据《农协法》设立的农业领域的农协组织,这些组织可按其不同的特征进行细分,如其按经营范围可划分为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按级别可划分为基层农协和县级、全国农协联合会;按社员出资状况可分为出资农协和非出资农协。其中基层农协有的属于多功能农协,有的属于专业农协,而且在数量上专业农协远远多于多功能农协(1998年日本共有基层农协数量5,141个,其中专业农协有3,329个,占近65%;综合农协有1,812个,占35%强)。按照《农协法》规定,专业农协除少数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外,绝大多数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专业农协为非出资农协。因此,那些将日本农协一律概括为所谓的“综合农协”不仅不符合日本农协的实际构成,在此基础上在我国推崇日本所谓的“综合农协”模式只能是一种误导。也许有的人辩解说,日本农协从总体上为农民提供了“综合服务”,这一点不假,包括美国的各类农民合作社组织同样也可为农民社员提供同样的“综合服务”,那这种概括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其目的何在呢?也许有人说,中国“小农经济”占主导,客观上需要提供综合服务,但我们认为,不能因此以偏概全。实际上,合作社是“综合”的好还是专业的好,从本质上讲应是企业行为,是农民的自愿选择,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当然,日本有不少“综合农协”,但我们要考虑他们产生的历史条件,那就是日本当时实行的以农协为载体和执行者的粮食“统购”制度。随着日本粮食流通放松管制和对外放开农产品市场,日本农协现行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我看推崇日韩农协模式的真正用意也许在于利用行政手段迅速建立起一个“大一统”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这种体制农民是否真正需要,能否经得住市场冲击,有待商榷,值得怀疑。如果我们无视历史变化,盲目推崇日韩模式,这不仅与当前蓬勃发展的专业化合作社的大趋势相悖,而且还很容易陷入“日本学步”的困境。
      当然,日韩农协并非单纯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日本国内学者就明确指出,农协是一个“三面复合体”,即协同组合、准政府机关与政治压力集团。日韩两国的上级农协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上级农协的官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下级农协官员实行委派制,虽与民主制度存在一定冲突,但由于对农协的发展有利,还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不能简单否定。但我们必须清楚协同组合是其关键部分、基本功能、核心特征,处于基础地位,而其他两个特征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处于从属地位。明确这一点对我国未来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二)立法规范:是单部法律定天下还是多元立法?有些国内学者以日本有一部统领日本农协的《农协法》为依据,主张我国出台一部包罗万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同样值得商榷。以日本为例,日本《农协法》规范下的农协并非日本国内唯一的合作社组织。除上述多功能农协和专业农协组织外,在日本还有《水产业协同组合法》(1948.12)规范下的日本渔业协同组合(简称“渔协”),《森林组合法》(1948.5)下的日本森林协同组合(简称“森林组合”),《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1948.7)下的日本生活协同组合(简称“生协”)以及《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1949.7)下的事业协同组合及信用协同组合。
      (三)农协体系维系的终极力量:靠政府推动还是靠市场机制。农民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政府的推动力量不可小觑。纵观国际农民合作社发迹史,无非有两条路径:一条是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美欧等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同时国家加强立法规范和政策支持;另一条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初期主要依靠国家立法和政府推动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以超常规的速度迅速建立起来,然后依靠市场力量和经济手段等逐步规范。而日本在农协的发展道路上毅然选择了后者。日本不仅在20世纪四十年代末基本完成了农协的立法及对旧农协的改造重组任务,而且在五十年代开展了“农协综合事业计划运动”,又于1957年和1960年先后开展了“农协刷新扩充三年运动”和“农协体质改善运动”,加之粮食“统购”制度的实施,农协在农村的绝对垄断地位和“三层体制”迅速得以确立和加强。虽然上述法律和经济、行政手段对推动农协迅速发展壮大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真正维系农协持续发展的基础力量是市场机制,如日本农协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作社原则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基层农协而且在上游公司企业与基层农协之间建立健全了一套规范有效实行利润返还制度,同时还引进了“法人社员”和“准社员”制度,这些措施对保持农协组织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农协对社员吸引力,提高农协市场竞争力,维系农协组织体系良好运行方面发挥了源动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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