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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的探讨

    时间:2021-06-04 12: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运用对比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对遗产税制度设计进行探讨,认为在中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调整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开征遗产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指出中国应积极借鉴国际遗产税开征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适时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社会和谐;遗产税制度;税收公平;税基和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8)06-0123-0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强调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关注公平”。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应当着眼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公平分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则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核心和根本。遗产税制度对于缩小收入差距、体现公平的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实践
      
      当前,世界上127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没有开征遗产税,或者曾经开征、目前已经停止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53个。
      (一)美国的遗产税制
      美国于1797年首次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税收收入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很小,近20年来一直在1%~2%之间。美国的遗产税制度相当复杂,其课税对象与范围、遗产税税率、税收抵免等有以下特点。
      美国的遗产税课税范围与对象十分复杂,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继承人去世时财产取得的利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被继承人行使委派权的财产、人寿保险、年金和退休计划的收入、为被继承人保留的对某些财产或者所得的使用权或者行使权等。另外还包括被继承人在去世以前3年之内转移的各类财产的价值。
      在计算缴纳遗产税的时候,可以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与遗产有关的费用扣除、婚姻扣除、慈善捐助扣除、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税额、年度不予计列项目等。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包括普通税率和附加税率两种。根据2001年减税法案,从2002年到2007年,美国遗产税普通税率的边际税率逐渐下降。对于大额的遗产和赠与,税法规定加收5%的附加税,该税率适用于超过1000万美元且不超过1718.4万美元的应纳税遗产和赠与额。
      美国的遗产税实行统一抵免,即对被继承人一生可以抵免的遗产与赠与税的数额统一规定,可以在被继承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包括去世时)使用,用完为止。
      (二)韩国的遗产税制
      韩国的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度,从1950年开征以来其遗产税税率不断降低,税率级次不断简化,扣除项目和金额也在不断增加。
      韩国的纳税人与课税对象与其他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不同,韩国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但是如果遗产的继承人为营利法人,则免缴遗产税。
      韩国遗产税法规定,从继承之日起,应纳税遗产包括:遗赠财产、被继承人去世时捐赠的财产、从遗产继承日算起被继承人生前10年内赠与继承人的财产或者5年内赠与继承人以外的法人的财产。凡具有经济价值的都应该视为财产,如商誉等。但是,物保权、抵押权、地役权等附属权利则不被独立视为财产。
      韩国的遗产税法规定,以下项目可以从遗产税总额中扣除:费用扣除(包括应缴税金、丧葬费和债务)、分项扣除(包括基础扣除、额外扣除、子女扣除、未成年人扣除、老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总额扣除、配偶扣除、金融资产扣除和损失扣除六项。遗产税法还规定了一些抵免项目,例如赠与税抵免,规定如果赠与财产被包括在遗产中,则已经缴纳的赠与税可以抵免。
      (三)德国的遗产税制
      德国的遗产税由各州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也由各州政府享有。德国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高。据德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1998年和1999年德国遗产税收人约占税收收入的0.5%左右。
      德国现行遗产税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和课税对象和遗产税税率。
      课税对象包括:在德国境内并用于农业和林业的财产;在德国境内的不动产;由在德国境内的常驻机构使用或者由常驻代表使用的企业财产;经营地在德国并大量拥有公司的股票;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类似有价值的权益;由德国境内不动产担保的抵押财产和其他债权契据;在德国居住的隐名合伙人要求分享拥有的权利;税法列出的任何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德国遗产税设置了3个税率等级,均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
      
      德国遗产税法规定的主要扣除项目包括:配偶之间的赠与、共同居住拥有的住房可以免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继承人可以有一定数额的扣除;对未成年的子女可以按照年龄给予特殊抚养免税额;家庭用一般性财产在8万元以内可以扣除;对社会大众开放、观赏的某些建筑物、艺术品、收藏品等,经批准可免税;用于宗教事务的财产可免税等。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遗产税制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相当广泛,凡死者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
      香港的遗产税采取全额累进税率,基本趋势是根据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税额逐步提高,到1998年4月1日之后为750万港元。但其适用的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予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三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另外还有“短暂继承的宽减”,即如在五年之内,任何租业、业务(非由公司经营业务)、租业权益或业务权益因继承人死亡而需要缴纳第二次遗产税,则该租业或业务于第二次缴纳的遗产税可以按一定比率减低。
      总体上说,大多数国家的遗产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的遗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此外,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征收遗产税外,有些州和地方政府也征收了遗产税,匈牙利的遗产税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的。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与指导思想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税收公平和征税效率是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论依据。公平历来不仅仅作为经济目标,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目标出现。它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上,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因此,任何社会制度都奠定在一定的公平基础上,公平是制度合法性的依据,是秩序的最终源泉。
      税收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间税收负担应符合社会公平标准的原则。它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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