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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整体性

    时间:2021-05-08 20: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学界在推进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方面提出了众多观点,不乏有深刻的见解,但是缺乏从全局、宏观的整体层面把握其方面性问题。在整体论视野下,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整体性方向为:独立、自主的犯罪实证研究科学化机制形成、刑事科学一体化的确立、政策与社会研究路径确立以及罪后与罪前范式并重。
      关键词:犯罪学;本土发展;整体性方向
      
      中图分类号:DF7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0)03000510
      On the Whole Direction of Local Development in Criminology
      WANG Yanfei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of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China)
       Abstract: The academic study of crime in the local communit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puts forward a number of perspectives, in which are many profound insights, but not enough overall situations, or the macro aspect of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ir problems. On the whole vision, the overall direction of local development in criminology in China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autonomous mechanism for the formation of scientific empirical study of crime, criminal science to establish an integrated, policy and social research to establish the path and the crime after the crime both before the paradigm.
      Key words: criminology;local development;the whole direction
      
      毋庸置疑,我国犯罪学的发展需要大量引介国外犯罪学的著作、最新研究成果[1];需要开展学科建设[2-4],进行专业规训[5];需要积极展开现实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6-7],需要犯罪学的本土化[8-9],需要犯罪学研究范式的转换[10]29-35,需要与实践部门沟通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11],需要改善我国犯罪学的生成环境[12]等等。然而,这些认识尚缺乏从全局、长远、总体上对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方向的整体性理解与思考。这无疑使得犯罪学在我国本土发展可能迷失总方向,出现停滞徘徊、南辕北辙、顾此失彼的结局,从而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与进展。为此,笔者试图阐释我国犯罪学本土发展的总体方向,以致学界能够据此共同奋进,扎实的工作,使得我国犯罪学渐次成熟,日趋完善。
      
      一、独立、自主的犯罪实证研究科学化机制形成
      
      虽然犯罪学是一门事实、经验性质的学科,但是在我国犯罪学界尚缺乏经验研究的传统,稳定的实证研究机制尚未能建立,与西方犯罪学长期学术累积所形成的实证主义研究相比,差距很大,显得很不成熟。值得思考的是,西方犯罪学所走过的这条实证主义的漫长道路是否也是我国犯罪学必需快马加鞭完成的呢?笔者认为,立足我国实际,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或道路走,应该在汲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独立、自主的犯罪现象的科学认知模式。
      (一)比较:我国实证研究的缺陷
      在域外主要是西方,对犯罪的实证研究大体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初始阶段,即在19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实证主义学派所展开的研究。这一阶段主要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对犯罪人的生物学的研究,实际上,“他们研究犯罪的方法是实证主义的,因为他们利用或企图利用自然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进行研究。”[13]这与古典学派的思辨方法形成了鲜明对照[14]。之后,在犯罪研究中,由实证学派所开创的研究方法一直被使用,并得到了发扬宏大。如对统计方法、观察方法更加精细,对实际调查和理论建构方法更加完善,尤其是实证主义学派所遵循的严格决定论原则(Hard Determinism),似乎已经被温和决定论(Soft Deteminism)原则所代替。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在当代进行的犯罪实证研究中,经过长期努力,西方犯罪实证研究方法大体上已趋完备、成熟,实证主义已经摆脱了同具体的犯罪理论的联系,形成了一套在进行犯罪学研究和提出犯罪学理论中都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研究方法或技术[15]。不过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实证主义也展开了两个角度的批评:“一是反对自然科学的霸主地位及社会科学自身的革命”,“二是实证主义自身的发展动摇了实证主义的根基。”[16]同时,犯罪实证研究方法论也受到一些挑战,一些新的方法论研究路径渐次形成[17]。可见,西方犯罪学所形成的实证研究,虽然受到其他一些研究方法冲击,但是长期的学术积累,已经达致成熟的科学化机制。相比较而言,我国犯罪的实证研究非常的不成熟,尚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如西方实证研究那样进行跟踪调查、罪前访谈,更没有事先明确命题进行实证验证,不少研究仅仅是狱内罪犯调查,大体上停留在对于犯罪的统计分析上,这种单一性使得实证研究对于现实犯罪的大量真实内容未能展现,显得平淡、枯燥,更有甚者是陷入繁琐、冗长的数字游戏中,“定量”仅仅是为自己的先入为主的不同观点做些数字注脚
      我国有学者长期从事实证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也不同程度暴露出上述问题来。参见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04-123.。其二,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如西方实证研究那样形成了自己的话语,也大都没有对实证研究调查手段、基本技术予以公布,对变量的测量量具的科学性也大体没有认真地考虑与分析,致使研究的信度大大减损,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实证研究,学界没有如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学术累积的机制,后继者缺失对“前行人”研究的学习、借鉴,往往没能汲取经验教训,致使研究水平难以得到大的提高。其三,我国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尤其是社会调查,大体上依赖、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18],学界独立、自主的调查机制如自我报告、被害调查[19]基本没有开启,而当下对于许多情况与数据,国家尚不能允许公诸于民,甚至属于可以公布的范围也往往因有损政绩等原因而禁止见诸公众。这样导致重则实证研究难以进行,轻则数据不全、不实、瞒天过海[20]。其四,我国犯罪学界在建构理论的实证研究中,不如西方那样有较为成熟的由提出假设到检测、论证等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缺乏应该具备的严谨的科学态度与学术规则,显得非常的草率、粗糙,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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