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浅议群众路线与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时间:2021-06-04 04:0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阐述了群众路线的科学内涵,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四个维度及存在问题,探讨了贯彻群众路线对于村民自治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出,贯彻群众路线有利于实现民主选举、有利于实现民主决策、有利于实现民主管理、有利于实现民主监督。
      【关键词】 群众路线教育;村民自治;作用
      一、群众路线的科学内涵
      党的群众路线的完整定义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初就非常注重走群众路线,尽管风风雨雨几十年来也走了不少弯路,但这也恰恰证明了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历史上,凡是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比较好的阶段,都是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历史时期;相反,凡是党的群众路线被抛弃、脱离群众的阶段也都是党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的时期。在战争年代,群众路线的良好坚持是中国共产党的立身之基和成功之源。建国以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的执政,群众路线是否要继续坚持以及怎样坚持不止一次困扰着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推广和普及,农民与村集体以及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较之以往明显变弱。虽然1982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加强执政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以及怎样更好地为农民服务不断地困扰着执政党和政府。在新的时代条件和制度环境下,群众路线是否依然具有生命力,有人产生了怀疑。但是,我们以为,时代条件和制度环境的改变并不意味着群众路线的过时;相反,群众路线反而应当以崭新的时代内涵而重新焕发生机。“为民务实清廉”揭示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时代内涵。“为民”,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目的;“务实”,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途径;“清廉”,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保障。[1]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村委会性质上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与此同时它又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新时代的群众路线,也即“为民、务实、清廉”应当贯穿到村民自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村民自治的四个维度及存在问题
      在当前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载体是村民委员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本文将之称为村民自治的四个维度。四个维度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有机整体。
      1、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委会的民主选举,究其实质而言解决的是村委会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村民自治,顾名思义指的是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然而,在现实当中,不可能所有事情不分大小都提交村民会议解决,于是村委会的存在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要确定的是,村委会人员的组成必须经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唯有如此,他们才能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
      然而,就我们所搜集的资料以及通过实地观察发现,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的选举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两委矛盾”(即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全国各地曾经尝试过各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强弱配、老少配、男女配,以及现在广为推广的“两委一肩挑”模式。应当承认,上述思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委矛盾”,但是,上述种种思路却都缺少基本的法理依据。无论是党支部书记的选举,还是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既然是民主选举,就不应该预设条件。除此之外,贿选、非法拉票、随意代替投票、不设秘密写票处等选举程序不规范问题不一而足。诚然,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考虑法律执行方便的问题,但是绝对不能以牺牲民主选举的核心价值为代价。
      2、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
      尽管在村委会选举完成之后,村里的日常工作应当交给村委会去负责,然而,却并非所有事情村委会都有权做最后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并且,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了界定:“一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是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是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是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3]尽管法律对有关事项做出了如上相对清晰的界定,并且各省的实施办法也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但是我们发现当前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民主决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现实当中,一些村委会处于利益考虑会找种种借口不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策。再如,民主决策被滥用的问题。一些村委会利用民主决策的形式侵犯少数村民的利益。要知道民主的精义并非仅仅在于少数服从多数,其还有非常关键的一点,即不能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3、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事务的日常管理应当交由村委会负责,而对其管理的民主性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4]然而,在现实当中,村委会主任一言堂、暗箱操作等导致侵犯村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4、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
      英国学者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和赞同。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在农村,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一旦村委会权力的行使缺少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难免会出现大量侵犯村民利益的事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村委会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5]其实,村务公开并非真正目的所在,公开只是手段,是让村委会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村民的监督下进行。然而,在现实当中,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某些村委会所采取的“选择性公开”为其侵犯村民的权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由此导致的矛盾则会更加激化。

    推荐访问:群众路线 村民自治 发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