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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防执法资格认识之我见

    时间:2021-05-14 20: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长期以来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中,由于对执法资格认识的不足及现有法律依据的欠缺,执法资格一直是困扰公安边防部门执法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边防
      部门职能发挥和办案质量的“瓶颈”问题。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实践和教学,谈谈自己对边防执法中的执法资格的认识理解,以期为推进边防执法工作尽绵簿之力。
      【关键词】执法;边防执法;执法资格
      长期以来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中,由于对执法资格认识的不足及现有法律依据的欠缺,执法资格一直是困扰公安边防部门执法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边防部门职能发
      挥和办案质量的“瓶颈”问题。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实践和教学,谈谈自己对边防执法中执法资格的认识理解。一、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分析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人们通常在狭义与广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狭义的执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
      、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那什么是广义的执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利用国家权力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
      活动。
      那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是广义的执法还是狭义的执法?我个人认为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的执法既包括广义的执法又包括狭义的执法。首先,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
      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职责,并通过多种多样的执法手段,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进而为公众服务。正因此,早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
      志就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核心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而执法为民则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公安工作
      中的具体体现。”并提出了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的命题。其次公安边防部队是隶属于公安部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我们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性主要
      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方面,在这主要是狭义的执法。就行政执法而言包括了治安行政执法和边防行政管理执法,治安行政执法主要是由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和有关治安行政法规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而边防行政管理执法是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据有关边防法律法规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并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
      管理。就刑事执法而言,就是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对在沿边沿海地区发生或查获的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再次,边境管理是公安边防工作的一项
      重要内容,而边境管理工作的任务则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边境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如边防执勤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说边境管理的一切活动都是边境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内
      容的具体实践,边境管理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这就是广义上的执法。而“大执法小执勤”的提法就是公安边防工作层面上执法的体现,笔者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这是因为公
      安边防部队的双重性决定了其具有着执法与执勤的双重职能,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只有执好了勤,巩牢边境防线,执法为民才有保证;而只有为民执好了法,打牢群众
      基础,执勤才有基础。只是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在边境形势紧张的时期,执勤职能就会突出,反之和平时期则执法职能就会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边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安边防部队三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继续,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职能就越来越突出。比如执勤执法的提法,从“规范执勤”到“依法执勤”,再到
      “执勤执法”,直到“执法执勤”,这意味着当前公安边防的执法是广义执法,这既包括了狭义的的执法也包括了执勤,而这个执勤是依法执勤,是执法下的执勤,执勤也是执法
      。二、边防执法中执法资格的认识
      长期以来,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常常把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混为一谈,为此我们需要对执法资格进行明确。执法资格,可分为
      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主体资格,亦即组织的执法资格,是指一种组织要成为执法主体前提条件是要有执法的主体资格。所谓执法主体,则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国家执法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一个法学概念。众所周知组织只是一种拟人化的实体,不具有自然
      生命力,其享有的权力要转化为具体行为就必须依赖于组织中的成员即自然人,而其成员以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这是一种
      职权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而这里的组织概念,外延很广,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一切机关、机构、单位以及团体等。那公安边防部队是不是执法主体?具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般认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执法主体,主要依据三个条件:其一,
      该组织是否实施了执法活动;其二,该组织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办案,例如自主签署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决定等;其三,该组织是否能够对执法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例如自主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等。从公安边防部队隶属于公安部的关系来看,就公安边防部队这个总体而言,公安边防部队是执法主体。只是由于
      边境管理的复杂性,任务的多样化,公安边防部队这个执法主体享有的执法权在现实中又分别被公安边防各业务部门细化行使,而不同的业务部门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其执法主体
      的地位也有所区别。如一般来讲,边防大队(支队)及其派出的基层单位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边防公安检查站等边境管理部门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执法活动并作
      出处理决定,其法律后果归属所属公安机关,因而并不是职权执法主体。但事实上,出于边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部规章已经赋予了边境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的独立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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