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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交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

    时间:2021-05-13 00: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只要这些材料齐全、有效,就应当为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关键词:机动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合法性;合理审查义务
      1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7日,郭景州向安徽省阜阳市交警支队提交阜阳市物华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买方郭蔷薇、卖方程付彬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郭蔷薇的身份证、程付彬的身份证、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是郭蔷薇、郭景州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以及郭景州的身份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阜阳市交警支队对申请登记的车辆进行了照相、查验,审查了提交的资料,于当日颁发了所有人为郭蔷薇、号牌号码为皖KW1869的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收回了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2月9日,郭景州驾驶皖KW186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民事诉讼。2014年3月31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通知郭蔷薇参与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诉讼。郭蔷薇收到利辛县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时,才知道郭景州冒用郭蔷薇的名义将其购置的皖KWl86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手车)过户到其名下。
      郭蔷薇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阜阳市交警支队疏于审查监管,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的所有人登记为“郭蔷薇”,并将机动车行驶证颁发给郭景州。该颁证行为侵害了郭蔷薇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
      2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起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错误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手续,要求法院撤销机动车行驶证和转移登记的案件。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重新签发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
      本文将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机动车转移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对本案中被上诉人阜阳市交警支队为上诉人郭蔷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如何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分析。
      3我国机动车转移登记制度概述
      首先,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次,机动车转移登记依申请办理,申请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1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三,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相应的委托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12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受理申请后,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按照要求查验车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和凭证,检验合格的,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1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三)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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