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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定罪量刑的类型化分析

    时间:2021-05-12 20: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与汽车社会相伴随,与机动车有关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也越来越多。采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分析后,发现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分混乱,在量刑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基于立法不协调问题一时难以改变,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理论难以奏效的情况下,站在司法的立场,本文认为应该将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以实现罪刑均衡。
      关键词 机动车 过失 致人死亡 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童颖颖,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07
      当今社会足以称为汽车社会,无论工农业生产还是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机动车。与此同时,与机动车有关的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选取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对其定罪量刑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定罪的类型化分析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我国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罪名设置,采取的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既规定了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又规定了一系列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过失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因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交通肇事罪
      根据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大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肇事而死亡的人在10万以上,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已经跃居第4位,全国每年大约有7万余件。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有关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类罪名中的一般罪名,只有不符合特殊罪名犯罪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与此相适应,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有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勞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才会以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定罪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根据《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案件数相对比较少的情形。原因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适用范围有特别的限制,即仅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对于生产、作业领域以外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则应区分情况,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其中,这两个罪名又具有各自的构成要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才能适用,且其处罚对象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可构成。
      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在厂(矿)区内作业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认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则应一概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量刑的类型化分析
      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为一类过失犯罪案件,在刑罚设置上,理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保持协调,便于在司法实践个案的裁判上做到罚当其罪,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但是,通过类型化分析,我们发现,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存在严重的混乱状态。
      (一)问题揭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极不统一
      2017年2月24日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其中,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的案件6403件,全国各地的刑罚裁量极不统一和平衡。其中,大多数案件均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且大多数参照交通肇事案件在一年左右量刑,为数不少的案件还适用了缓刑;也有一些案件在三年以上量刑,有些案件的量刑甚至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另外,通过输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由进行检索,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只有2324件。由此可以大概看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事件中,主要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类罪。以这两个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观察,可基本说明问题。
      (二)原因剖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设置不协调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共设置了三档法定刑,依从低到高的顺序设置,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共设置了二档法定刑,依从高到低的顺序设置,分别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来说,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具有同类可比性的,是前面两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这二档。表面看来,似乎两罪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不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但是,具体到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两罪的不平衡问题就出来了。根据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法院有关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处理,由于本罪的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按照通常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首先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即在三年至七年之间量刑,只有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才例外在三年以下量刑。由此,对同一种情形,两罪的刑罚适用结果正好相反,显然有违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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