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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

    时间:2021-05-12 16: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zyz/fzyz201005/fzyz20100522-1-l.jpg
      [摘要]本文从解读刑法条文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开始,以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问题为中心,讨论交通肇事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从违反行政法规的范围及行政违法方式界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和作用为中心,论证认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违法与确定行政违法间的关系;以逃逸为例指出两种违法认定间的竞合,并就如何规范两种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这两种责任的竞合做进一步说明。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行政违法;违法性前提;交通事故认定书
      
      绪论:交通肇事罪违法性前提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界定中采用了空白罪状的定义方式,表明交通肇事罪是所谓法定犯,由此该罪名的成立也理应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要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定首先需要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是否所有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政违法处理程序的处理结论特别是责任认定结论是否能够直接运用到刑事诉讼中来,以及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等这些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而且也关涉刑法理论上的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关系的视野之下,研究交通肇事罪违法性前提问题,以求得到恰当的解决方案。
      
      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及违法形式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需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可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的一个很典型的法定犯,由空白罪状的形式表述其罪状形式,然而对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如何确定则是法定犯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一)空白罪状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前提条件”的位阶问题
      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在法律条文中为了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令的规定。空白罪状是各国刑法为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新型犯罪而设立,并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迅速增长。就我国而言,据统计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空白刑法规范条文有50 余个,约占刑法分则全部条文的七分之一,所涉及法律、法规范围广泛,如涉及海关、交通、金融、工商、医药、税收、环保、文物、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枪支及爆炸物品管理等诸多法律领域。
      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发展的年代比较短,并且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立法层次参差不齐,表现在刑法的法定犯上就是作为违法性前提的空白罪状表述方式繁多,且给人混乱之感。据初步统计主要包含以下11种表达方式:“违反……管理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法规”、“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而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角度来看,“ 法律”“、法令”“、法规”“、规定”、“规章”等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具体内容、效力级别、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空白罪状表述中使用了上述11种的“违反……法规”这一表达方式。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参照法规的位阶的判断问题,也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的确定问题。法规本身而言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按照立法法上对法规的使用和理解,仅指有法律和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第二种,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法规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这个法规不仅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还包括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享有立法权和管理权的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
      据笔者初步计算统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秩序,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包括道路客货运输、运输服务、运输价格和运输工具管理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近200条法律文件。根据笔者所研读的学者专著及学术论文,没有找到太多的关于此的争论和厘清,一般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此,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确定上明确了两点:一是这些交通运输法规的类别应该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与安全无关的法规不应该作为参照。另一方面从制定主体上确定法规的层级,是上述对于法规的理解的衷和表达,将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限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参照标准的确立寻找了依据。因此可以确定我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参照法规应该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汽车维修法规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等。
      (二)作为违法性前提的违法方式
      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是指违反上述论证中确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在公路运输中,如司机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行驶、超载、强行开车、疲劳驾驶、驾驶无制动装置车辆或者检修不合格车辆以及驾驶人员缺乏相应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等问题。另外,我国的交通肇事罪还包括了在海上和内河的交通事故处理。
      高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和严重超载驾驶的五种违法形式在相应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确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时,就需要判断是否是所有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前提,或者只有上述五种行为才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前提。
      看下面这个案例:在不足十米宽的混行道路上,A骑自行车在冰雪路面上摇晃行进,恰好被B违规驾驶机动车(违反混合道路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使的规定)撞到,并拖挂致死。在这个案子里,B的行为明显违反的交通运输法规,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其是否该受刑事处罚,就要看其违规行为和交通肇事罪中对违规程度及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度了,在本案中就是看违规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关联度。显然这种违规行为与死亡间的联系是不明显的,A自身骑车不稳的行为导致行为人无法避免甚至来不及避免其行为,B也不可能预见和控制其死亡的结果。所以A的行为所产生的死亡结果不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范围。
      另一个案例,行为人M私自改装农用三轮车,将出场技术规格高为147cm的车进行改装,在车顶焊接三脚架,使车高增至235cm,同时按照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该类车型最大高度只能为200cm,一日M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客,并为了逃避检查,而驶离正常行使的公路,改到邻家院落停车,让乘客下车。而正好该邻居L违反电线架设的规定,将安全用电套户线对地面的距离降到安全标准以下,从而导致车与电线接触通电,其中一位乘客在下车时不幸触电身亡。在该案中,M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对车辆高度的规定,但就刑事而言,由于两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竞合,就必须确定其刑事惩罚的可能性,后来法院在该案判决时认为,M的违规行为虽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关系,但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且行为人对结果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该行为属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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