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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调解:让被害人可见的工具,刑事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

    时间:2021-05-07 00:06: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调解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性的进步要素,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利器。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调解的意义尤为重大。之前被害人几乎生活在法律真空中,在关乎诉讼主体的程序设置框架中处于劣势地位。尽管重新发现和恢复被害人身份的运动更多地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生,但它之后逐渐向大多数欧洲国家扩展。被害人通过刑事调解制度变得“可见”起来。应该最大限度扩展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应该以限制国家公权力,扩展个人意思自由理念为支撑。
      关键词:刑事调解;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S.维拉尔(Silvia Barona Vilar),西班牙瓦伦西亚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译者简介:郭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44)
      基金项目: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酌定不起诉制度再审视”(2018JBW002)
      DOI編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3.002

    一、被害人—调解—恢复性司法,三者不可分割;同时应看到调解是一种让被害人可见的工具1


      只要有意提供法律保护,特别是谈及被害人和某些特定受害者时,就意味着回溯被害人一些隐晦的过去。这些隐晦的过去围绕于整个刑事体系的不可见性方面。社会承担了对于刑事案件的回应职责,并通过向国家部分让渡被害人权利,来维护社会所保障的利益。
      长久以来,我们都认为这是现代社会所必须。它顺应文明的潮流,结束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这当然是解决刑事案件的最好办法。尽管由于社会反应模式或许导致沮丧、祛魅和无法操作,但受害人在犯罪反应以及反应调整中的主动性仍迫切需要提升;换言之,我们需要超越预防法,并将再社会化或重建法纳入其中。这种做法将导致更广泛的可能性。人们不应只考虑在先已经提及的,也不应只考虑特殊人群,例如下述概念:预防、社团;再社会化、被告人;赔偿和被害人。相反,它们应该结合在一起,面对刑事制裁措施,社会可以采取行动、承担责任。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明确手段,着力于实现让被害人可见的措施。
      以上进展必然包括刑事调解。近几十年来,刑事调解的范围不断扩大。这是一种手段,通过诉讼以外的渠道,并通过法官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某些个案和事件,以寻求恢复社会关系,并在被害人和施害者达成协议时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诉讼模式不同,但至少在我们国家,直到现在,将其与刑事诉讼相关联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大多数国家,引入刑事调解有着诸多理由。某些情况下,一国法律文化支持刑事调解;另一些情况下,刑事调解能为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参与者提供有效回应。即使如此,无可否认的是,近几十年来的前被害人运动催生了一种需求,即保护那些在惩罚性模式中被遗忘的人——被害人;并通过像调解之类的支持性手段,为被害人提供“存在”和“留在”刑事司法模式之内的可能性,在适当情况下尽可能实现恢复其所遭受的损害。这种恢复,正如我们所建议的那样,可能是复杂多元的。
      在该语境中,人们需要对调解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它既不是解决冲突的灵丹妙药,也不着眼于对被害人可能的赔偿或者对可能罪犯的改造。调解是构建刑事司法体系整体性的进步要素。可以肯定的是,与国家垄断解决纠纷之权不同,恰恰相反,调解在任何刑事司法程序体系中都是保护公众利益的利器。
      民主国家间刑事司法模式有诸多共通之处,这进一步促进了刑事调解的发展。即使要维护国家在刑事追诉制度上排他性的权力,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创建保护公共利益的多元化法律手段也很有意义。除了立法的协调之外,推动不同制度间的同质性发展也愈发受到重视。不应该通过同一性的标准来理解同质性,而应更加重视制度间基本原则的本质联系。毫无疑问,通过调解以促进不同制度间的同质性这一趋势更加强烈起来。
      今天,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没有国界,各国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国家正努力促使各自的正义模式能够相互接近。这些相互接近的模式在私人、民事、商业和具有商业性质的问题上会显得更为直接,但其也逐渐扩展到法律的场域中,例如打击犯罪和违法的行为。所有这一切都不应忽视国际条约和公约所起的作用,比如欧盟在此方面所做出的非凡努力及其主张保护弱者运动就颇具影响。因此,可以将20世纪上半叶视为一个阶段,在该阶段中,刑事被追诉方的权利被主张,因为需要把被告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一个客体来考虑;而在20世纪下半叶,不懈的斗争为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可见性。
      这些支持被害人的运动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下产生的。他们开始虽非有意为之,但迅速与其他社会运动汇合,在那些运动中,人们一直在谈论社会、国家、全球化、国际安全、全球安全、刑法的扩张、刑法上的敌人,以及之前的“仇恨犯罪”等。在一定程度上,当时的大众还是坚持认为,被害人不是国家和社会的被害人,而更多是个体被害人,虽然有这种想法的人有所减少。
      被害人仍然是被遗忘之人,因此几十年前,主张被害人权利以及他们在刑事司法中可见性的运动出现了:一方面,被害人研究获得了新的研究视野,对受害者的保护覆盖了从刑法、刑事政策以及程序法领域;另一方面,人们并未遗忘所谓的被害人教义论。20世纪70年代,在一些相对积极的国家,“重新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开始,使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力度远超其他国家。简而言之,之前被害人几乎生活在法律的真空中——这意味着,至少被害人作为一个有权利的人,在关乎诉讼主体的程序设置框架中处于劣势地位。尽管重新发现和恢复被害人身份的运动更多地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生,但它之后逐渐扩展至大多数欧洲国家。这一情势引发了一系列思考,并要求人们改变通常的观点,以及改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从本质上突出了被害人从缺席到在场的过渡中的核心要素问题。
      即使在今天,使被害人“可见”的过程仍旧漫长。毫无疑问,在西班牙法律制度中,被害人在刑事和程序法领域的存在也已有所进展——尽管可能仍旧迟延于周边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正如坎西奥·梅利亚(Cancio Melia)所提出的,尽管不甚明朗,但被害人地位提升问题的去边缘化形势的确正在发生。1或者说,在之前没有重视被害人问题的相关法律部门中,一下子将问题摆到了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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