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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犯罪研究

    时间:2021-05-06 16:0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与严峻形势已经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本文在对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洗钱犯罪的成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防治洗钱犯罪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洗钱 反洗钱
      作者简介:沈森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69-02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
      关于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的概念,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界定。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国际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条例》将洗钱描述为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用于各帐户之间支付或转移,以掩饰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保险箱业务保管服务存款项。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任何掩盖或伪装非法获得资产的身份以便使其看起来来自合法渠道的行为。
      美国是研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其将洗钱界定为隐藏非法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日本1991年警察白皮书认为,洗钱是将犯罪活动包括贩毒活动中得来的非法收入,以合法的伪装通过金融机构转回从而掩盖该款项的非法面目的过程。豍我国刑法学界对洗钱犯罪的通说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从以上关于洗钱犯罪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洗钱犯罪的内涵还是洗钱犯罪的外延都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洗钱犯罪着眼于“钱”,着力于“洗”,因此洗钱犯罪的定义包含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两个要素。由于洗钱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洗钱犯罪的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为了更好地同洗钱犯罪作斗争,我们认为不应对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上游犯罪范围)和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作有限的列举式规定。
      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得出的较为科学的定义为:洗钱犯罪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形式上合法化的过程。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与其他犯罪相比,洗钱犯罪在法律方面的突出特征在于洗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与一般犯罪相比,洗钱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危害更大,其在事实方面表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征:
      第一,洗钱犯罪的国际性。随着金融服务的跨国经营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洗钱犯罪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活动,这种国际性主要体现在洗钱主体的跨国化、洗钱对象的跨国化、洗钱管辖的跨国化三个方面。
      第二,可识别受害者的欠缺性。洗钱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往往不能为人所直接观感。由于洗钱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意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第三,洗钱犯罪的复杂性。洗钱的手段众多,不仅包括通过金融机构等传统方式洗钱,而且包括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方式洗钱。洗钱过程复杂,不仅洗钱参与者人数众多,而且洗钱过程迂回曲折,需要混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
      第四,洗钱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洗钱犯罪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专业性的活动,不仅参与者多为相关领域的精英,而且洗钱手段具有高度技术含量。洗钱犯罪本身的非暴力特征与洗钱犯罪的严密组织使得洗钱犯罪颇具隐蔽性。
      第五,洗钱犯罪的资金密集性。在一些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现金交易的密集程度非常高,而洗钱犯罪分子的交易多以现金形式进行,如果一个地区现金密集度在某个期间突然增高,很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
      第六,洗钱犯罪的低风险高收益性。由洗钱犯罪的非暴力性、专业性、隐蔽性所决定,洗钱犯罪被查处的风险较小,但因洗钱而获得的收益却是巨大的。例如,成克杰将高达4109万元的受贿所得,托香港商人张静海帮助其转款、提款,为此付给他们1150万元的费用,占全部赃款的1/4以上。
      三、洗钱犯罪的成因分析
      马克思曾说:“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洗钱犯罪也不例外,其之所以长盛不衰而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是有其深刻的根源的。
      (一)洗钱犯罪的个体因素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是广泛存在的。而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金融实名制度、金融交易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纳税制度等制度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犯罪组织通过上游犯罪获得的黑钱难以在正常领域内使用、流通。通过洗钱一方面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掩饰、隐瞒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使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再次自由流通。其次,从洗钱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是因为洗钱利益的驱动。
      (二)洗钱犯罪的社会因素
      1.洗钱犯罪的经济因素
      一方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一体化进程为洗钱犯罪的蔓延提供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经济体制转型期间的混乱波动给洗钱犯罪的扩散提供了发挥机遇。具体来说,一是有关国家的经济、金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二是有关国家的经济、金融立法比较薄弱。
      2.洗钱犯罪的政治因素
      首先,有些国家出于政策考虑,急于引进资金,对洗钱的危害认识不足,未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且对其他国家的反洗钱犯罪活动不予支持,尚未形成全球性的反洗钱政府治理机制。其次,在有的国家,洗钱犯罪势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形成了所谓的“黑金政治”。
      3.洗钱犯罪的文化因素
      洗钱罪是典型的法定犯。我国人民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道德谴责的矛头更多地指向自然犯罪,对洗钱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仅参与洗钱的人没有强烈的道德违反感,而且普通民众也没有强烈的谴责洗钱犯罪的意识。
      四、解决洗钱犯罪的对策研究
      由于洗钱犯罪是一种多因素导致的综合性疾病,因此对于洗钱犯罪的治理是一项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性工程。在构建反洗钱规控机制时,系统论无疑应当作为它的指导思想。
      所谓系统是指“许多组成要素保持有机的秩序向同一目的行动的东西”。豎系统论的思想要求我们综合考虑时间因素与空间因素,以发挥二者对犯罪控制的最大效力。
      首先,从时间角度看,对于洗钱犯罪的规治应当注重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机制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事前应当着眼于洗钱犯罪的防范,着力于反洗钱制度的设计;事中应当着眼于洗钱犯罪的发现,着力于跟踪监控措施的运行;事后则要着眼于洗钱犯罪的惩治,着力于补救措施的采取。
      其次,从空间角度看,对于洗钱犯罪的规治不仅应当注重地域性,而且应当注重不同地域间的配合。由于洗钱犯罪所具有的国际性特征,各国政府在大力打击国内洗钱犯罪的同时,应当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区际合作、国际合作。
      一套好的犯罪规控措施设计不仅应当具备针对性、严密性,而且应当是时间规控模式与空间规控模式的有机统一。具体到洗钱犯罪的规控上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个体因素的反洗钱措施。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洗钱犯罪之所以存在的个体因素是因为有由上游犯罪产生的洗钱需求和洗钱利益的存在。要想消除洗钱犯罪的存在必须从根本上斩断被洗“黑钱”的来源,亦即努力消除上游犯罪的存在,上游犯罪一旦消除,洗钱犯罪便成了无本之木。这是一项任重道远、需要长期为之努力奋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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