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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贿犯罪刑事政策分析

    时间:2021-05-06 12: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趋向于加大惩治力度,同时更加强调对相应的受贿行为的惩治。党和国家日益重视对行贿犯罪的规制情况,在严厉惩治受贿者的同时,试图改变以往对行贿犯罪人相对宽容的局面。然而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并未得到充分恰当的执行,相关刑事政策仍然呈现“重受贿、轻行贿”的态势,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本文从立法与审判原因、侦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社会文化原因这三个角度来探究这一问题的发生机制。我国针对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要向更“严”更“厉”的方向发展,现阶段需要采取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保证相关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刑事政策;行贿犯罪;刑事责任;惩罚力度
      对于一个国家的执政党而言,党风一直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具体要求,因此党员干部需要保持从政的廉洁性从而保证党的经济建设以及各种方针路线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也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反腐倡廉大力倡行的形势下,治理贿赂犯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上升,如何更有成效地治理贿赂犯罪也成为我国面临的问题之一。在贿赂犯罪中,国家和社会以往给予受贿一方的治理和规制情况以更多的关注,认为应当严厉惩治滥用公权的官员,维护职务群体的廉洁性。但随着我国贿赂犯罪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对行贿犯罪的惩治效果,并逐渐意识到行贿在贿赂问题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性,试图改变以往对行贿犯罪人相对宽容的局面。与之相应的是近年来,国家对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理念也逐渐发生变化,例如在刑事立法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严密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提高制刑力度。“两高”也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如司法解释、工作报告、会议讲话等,来强调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为了实现对拥有行贿犯罪前科的个人及单位的特殊预防效果,也在致力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这些变化也体现了党和国家日益重视对行贿犯罪的规制情况,试图改变以往对行贿犯罪人相对宽容的局面。
      虽然当前行贿刑事政策有了可喜的转变,但我国仍然面临较为严峻的行贿犯罪形势,学界对行贿犯罪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仍待深入。根据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目前每年查处的行贿犯罪人数已增至8000人左右,再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贿赂犯罪黑数问题,可以说我国仍然面临较为严峻的行贿犯罪形势。尽管随着我国政府对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加强,以及在该方面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国家国务院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出现概率已大大降低。但是行贿受贿过程属于私人的过程,只要当事人保持隐蔽性,就很难找到確切的证据进行这一犯罪行为的落实。当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均难以找到行贿犯罪的踪迹。变化之后的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对行贿犯罪的防控和打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政策本身是否还存在需要继续调整和完善的缺陷,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行贿犯罪刑事政策这一主题进行继续探究和挖掘。
      一、我国行贿犯罪刑事政策概述
      从研究对象的范围角度考虑,当前学界在使用“行贿犯罪”这一表述时,往往同作为《刑法》单一罪名的“行贿罪”所表达的范围不同。本文旨在研究侵犯国家法益的,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因此将对“行贿犯罪”的含义和外延进行一定限缩。
      “刑事政策”这一的概念最先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的。在这之后,国内外诸多刑法学者围绕这一概念进一步提出了内容更丰富的学说。当前,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最狭义刑事政策说[1]、狭义刑事政策说和广义刑事政策说。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首先应当确定本文所讨论的“刑事政策”的范围,如此方能作进一步的探讨。刑事政策并非简单的原则或标准,而是抽象原则与具体措施的复合体,具有广义性和整体性的特征。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学和犯罪学学科得到快速发展的今天,最狭义的刑事政策观是一种过于狭隘的视角。另一方面,当前即便是反对将社会预防政策纳入刑事政策体系的学者,也并非仅关注刑事立法在打击和防控犯罪方面的作用,在本文写作时收集的文献中主张和使用最狭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学者基本不存在,因此,本文中同样不予采纳这一刑事政策观。
      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狭义和广义的刑事政策观的争议,即是否将社会预防政策纳入本文刑事政策的范畴。就这一问题而言,一方面,本文原则上支持社会预防政策应当成为刑事政策组成部分的观点。犯罪问题的本质是社会问题,其产生具有多元化的因素,因此同样需要多元化的对策进行治理,单纯依靠刑事主体和惩罚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滋生犯罪的社会因素。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社会预防政策”进行一定的限定。广义刑事政策学将所有在客观上具有防控犯罪效果的社会政策全部纳入刑事政策的范围,但将增加就业机会的相关政策均归类为刑事政策明显过于牵强。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可过于宽泛。因此本文中所指的“行贿犯罪社会预防政策”仅限于“国家或社会主体以预防、控制和打击行贿犯罪为直接目的,所采取的非刑罚相关的理念和对策”,不包括仅在客观上间接地具有防控行贿犯罪效果的其他社会预防政策。
      综合而言,本文所指的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主体以预防、控制和打击行贿犯罪为直接目的所制定的,由刑罚性的理念和措施以及非刑罚性的社会对策所组成的整体。
      二、我国行贿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与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总体上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态势。从立法方面看,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罪行的犯罪人,受到的处罚相应较轻甚至可以被免除。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厉惩罚的对象以行贿次数和数额巨大的人为主,一些司法机关甚至选择以查处行贿犯罪作为惩治受贿犯罪的助力,服务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与此同时,职务犯罪领域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主,行贿犯罪却极少进入社会群众的视野。与此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受贿、轻行贿”刑事政策的反对声音也愈加强烈,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在惩治贿赂犯罪方面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使得大量犯罪分子未被课以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经手的案件数也是行贿犯罪远低于受贿犯罪。综合以上诸多因素,国家针对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逐渐开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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