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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栾县寺北柴村租佃契约风险的承担方式

    时间:2021-04-11 12: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司法极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的时代,耕种作业中极其重要的租佃行为,在达成租佃契约后,双方会面临怎样的风险,风险是如何分配的呢?分配方式是否公平?下面将通过《满铁农村调查》来对河北省栾县寺北柴村的租佃契约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租佃;租佃契约;风险承担
      中图分类号:F3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3-01
      作者简介:张少君(1990-),女,汉族,湖北襄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一、寺北柴村的基本情况
      寺北柴村位于河北省栾县,简称柴村,总体偏贫穷,作物以华北平原主要种植的棉花、谷子、小麦、高粱等为主。土地租佃以典租居多,地租收取实物,“九一八”事变之前有过租地,即交租金的人家,事变后全部收取实物,收取的地租以棉花和谷子为主。
      柴村的纸质契约签订的不多,同门、同族之间不用签订契约书,有家族的家长作证人即可,关系亲近的人之间也不用,对于特别信任的人,口头契约甚至连中人也没有。民事习惯基本被放在首位,以乡间习惯来进行约束,但是对政府的通告之类非常重视,一般都会被很好的贯彻实施。
      二、寺北柴村租佃契约的风险定义和类型
      由于寺北柴村整体的法律意识非常淡漠,村民对于风险的认识当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笔者将法律意义上的契约风险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所有会造成双方基于租佃关系的非正常损失的那些因素统称为租佃契约的风险。
      租佃关系中的风险最为当事人关心的即是由谁承担,对风险的承担意味着当风险真实产生后,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因此笔者将风险的承担分为佃户承担、地主与佃户共同承担、地主承担、第三人承担这几种类型,分别进行阐述。
      三、寺北柴村租佃契约风险的承担方式
      (一)佃户承担
      佃户是最主要的风险承担主体,可以说绝大多数的风险都由佃户自行承担,当然作为耕作者,承担风险本来就是“分内之事”,但是佃户与地主在确立地租时,却没有为风险留下缓和的空间。
      柴村的土地租佃方式分为包地和捎地,他们的区别在于地租的收取方式。
      包地的佃户必须按照租帖上约定的数目来交清地租,捎种的地租则不约定确定的数目,由佃户和地主平分作物。
      地主大多数时候都会选择包种的方式,因为地租一定,那么无论出现什么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都有佃户独自承担,全额交租。这种损失本来应该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可是柴村包种的地租定额较高,在正常的年份,交完地租后也只能维持生活,出现天气不太好的年份,佃户的生活就会非常紧张。
      另外,如果遇到意外事件,例如火灾将地租烧毁或者被土匪劫走,只要地租未完成交付,就由佃户承担风险。即使遇到天灾,比如洪水、大旱、冰雹等等,好心的地主会减免,或者村长领头集体去找地主商量减免,其他情况下也一般是记为拖欠,以后补交。问题在于,若是承典地,地主会将拖欠的地租换算成银钱后加在典价上,如果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要求收回土地后,拖欠的地租也会被换算成银钱变更成借款关系。价格波动的风险也由佃户承担,而且这样的做法,导致典价过高,佃户根本赎不回来,变典卖为实际上的绝卖。
      总之,如果是包地的情况,几乎所有的风险都由佃户独自承担。
      (二)地主与佃户共同承担
      上一部分介绍了捎地的地租交纳方式,土地的收成两家平分,无论多少。在这种租佃形式下,如果出现了非佃户过错造成的损失,就由佃户和地主共同承担风险,但是地主很少选择这种方式,而且捎地人还往往要向地主提供秸秆等燃料。如果出现佃户懒种,产量减少的情况,也由地主和佃户共同承担损失。可以说,地主在选择捎种人的时候就十分慎重,也做好了承担这种风险的准备。
      (三)地主承担
      由地主承担风险的情况非常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柴村的实践中,遇到严重灾害,接连的几年都很难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水平,地主会因为人情的考虑也好、佃户集体的要求也好,会将地租减免,自己承担地租灭失的风险。
      2.如果佃户死亡而佃户无家人继续租佃,那么此时地租就无法收回了,只能由地主承担风险。
      3.柴村全部是收取实物地租,与银钱相比,地主需要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
      4.有的佃户会将质量高的农作物自己留下,将质量差的作为地租交给地主。
      (四)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在柴村的租佃契约中,有三种第三人。中人、监证人和保人。保人即替佃户承担不交地租风险的第三人。戴炎辉先生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保证人只担保债务人不逃亡,若债务人逃亡,保证人即找寻而带回原处,倘不能找回,则保证人负代偿责任,如此保证制,系所谓“留住保证制”。不论何种原因,债务人实际上不能清偿时,保证人亦须代偿,此即所谓“支付保证制”。留住保证的保证人和支付保证的保证人,在柴村都存在。不过柴村的留住保证制仅仅是保证佃户不逃跑,没有找回和代偿责任。不过在事变之后,因为拖欠变多,开始设立“支付保证制”的保证人。然而在实践中,拖欠导致保证人代偿的情况并不多,可能也和人情因素有关。
      四、结论
      虽然只是对租佃契约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但已经可以窥见当时地主与佃户之间不平等的状况,几乎所有的风险都由佃户承担,地主所要承担的风险都以各种方式进行了规避,不到万不得已不承担风险。也从中了解到地主是怎样将典卖土地通过变拖欠为典价的方式据为己有,穷者亦穷,富者更富。
      [ 参 考 文 献 ]
      [1]满铁农村調查(总第3卷·惯行类第3卷)[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2]冯学伟.中国古代契约中地方惯例的概念研究[D].吉林大学,2008-4-10.
      [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三民书局出版社,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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