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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暴者道德感不健全发展问题探析

    时间:2021-05-06 12: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源于道德感的不健全,包括根植于生理结构的暴力天性和道德控制力的缺乏。施暴者往往通过使受害人非人化和自塑被害人身份等暴力合理化手段进行道德自我辩护。施暴者的道德感不健全与社会化缺陷有关,体现为同情机能的不足和理性判断的缺乏。因此,道德感的培养和塑造是暴力行为防控的重点。
      关键词:施暴者;道德感;合理化;同情;理性
      随着白银市连环强奸杀人案的真凶高承勇的落网,人们逐渐开始关注施暴者可以同时兼顾看似沉默忠厚甚至有些“善良”的普通人和面对伤害与杀戮毫无顾忌的恶魔的双重身份的社会现象。绝大部分犯罪缘于犯罪人的道德感缺乏。在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对被害人毫无歉疚以及对舆论指责毫不觉羞耻,于是人们将施暴者理解为毫无道德情感的怪物,但施暴者未必毫无道德,只是因其道德发展并不健全,他们习惯性藉合理化暴力寻求内心平静,而造成道德不健全的罪魁祸首是其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同情和理性存在发展缺陷。本文基于上述现象试图讨论具备道德感的施暴者屏蔽自身向善的本能情感和社会舆论的指责压力毫无愧疚和羞耻地做无道德之事的施暴者道德缺陷问题,讨论的对象集中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施暴者,旨在总结施暴者道德不健全成因以及启发重建施暴者道德感、预防施暴者再犯罪等现实问题。
      一、道德感不健全:施暴行为的来源
      孟子说“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排斥羞耻反映了人身为道德动物的本质。道德感本质上是对道德法则景仰和礼赞的肯定情感,[[[] 参见樊浩:《伦理感、道德感与“实践道德精神”的培育》,载《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它属于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它是一个人对自身或者是他人的动机和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而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这种内心体验主要表现为对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即会产生骄傲、自豪等的积极内心情绪,相反对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则会产生歉疚、羞耻等的消极内心感受。道德感建立在道德观的基础上,但比道德观更能支配控制人从事符合道德的行为。施暴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都存在道德感缺乏的问题,但施暴行为区别于普通犯罪在于施暴者往往直面被害人的痛苦,故而施暴者较之一般犯罪人常常更加缺乏愧疚怜悯等道德感。施暴者道德感的缺陷使其缺乏抑制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内心力量,这往往是施暴行为的来源。
      (一)暴力天性无法否认道德责任
      一些科学家断言:暴力犯罪倾向根植于罪犯的神经生理结构。我们极其不愿承认但无法否认的一点是:人的本质是趋于暴力的。恩格斯论断称:“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客观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暴力欲望是基于人类兽性中对自身生物力量的依赖。心理学家理查德·特伦布莱衡量了一个人生命进程各个阶段的暴力水平,提出孩子的攻击本性甚至是不用学习的。暴力最初是打响人类生存竞争之战的导火索,拉丁谚语称“如果你希望和平,那就准备好战争”,囚徒困境以及霍布斯陷阱就是基于人对生存以及更好生活的永恒追逐。暴力是“人类为了确保自身安全而形成的一种本能,是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演变发展而来的,给人类带来一定的生物优势”。[[[] 李锡海:《人性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这就不奇怪当一旦有机会消灭敌人并且不存在遭受复仇回击的危险时,达尔文社会进化理论下的生物往往表现得异常残暴,比如占据数量优势的大猩猩将落单大猩猩撕成碎片并不是笑话。
      当我们用“暴力是人类天性”试图解释施暴者的作恶动机时,当我们发现“恶之源”平庸到每个人都可能具备时,我们似乎丧失了对施暴者的苛责立场,我们正在陷入一场“用深入研究替换谴责话语”的道德陷阱。然而,普通人真正实施暴力行为少之又少,用法医心理学家罗伯特·西蒙的话来说“好人所思,坏人所为”,我们对施暴者进行道德审判的心理支撑即在于认识到暴力天性并不能减轻施暴者的道德责任,我们真正谴责的是施暴者缺乏普通人所具备的同情、怜悯、愧疚、自责的道德感从而使其缺乏抑制暴力行为的内心力量。
      (二)道德控制压制暴力行为
      普通人不会任由暴力天性肆意操纵自身行为的关键在于道德感压制了暴力冲动,施暴者暴力行为的来源恰恰在于道德感在与不道德行为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下风。生存压力下人类为了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将敌人在重组和反击报复之前彻底消灭的原始适应性或许可以解释人类暴力天性的来源,认识到人类的天性趋于暴力并不意味着道德调节的无用,相反更加强调施暴者具备克制冲动的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从道德的内在制约效力来看,休谟认为道德感根植于人的本能情感,本能情感区分于霍布斯和洛克所主张的人性本是自私的道德体系,最初的本能情感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持久的亲情,当人与更大的共同体连接起来时他们本能的同情心和仁慈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延伸至人类的全体成员,逐渐发展成作为个人、作为公民、作为人类的友爱情感,并且当自私情感妨碍他们对于他人利益的关心时,他们会感到懊悔和愧疚。[[[] 参见黄继锋:《道德感来自哪里—新达尔文自然主义道德哲学述介》,载《哲学动态》2004年第6期。]]从道德的外在制约效力来看,赫胥黎指出,“对人们反社会倾向最大的约束力并不是人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同伴舆论的畏惧”,舆论培养的道德感通过建立羞耻感控制人们对于暴力行为的运用。随着道德力量在社会意识中的根深蒂固,实施暴力已不再是稀松平常,再凶残的施暴者同样需要采取措施化解暴力带来的内心冲击。
      区别于盗窃、诈骗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传统犯罪行为,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需要直面被害人不断呻吟和苦苦挣扎,他们更容易被一种强大的罪恶感意识所包围。据《使徒行传》的记载,早年信仰犹太教的圣徒保罗在积极追捕基督徒时,内心无法承载迫害基督教徒的愧疚,从迫害者变成虔诚的基督徒。[[[] 参见林欣浩:《哲学家们都干了些什么》,北京联合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当个体“经历、目睹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会导致“强烈的害怕、无助或恐慌”,严重情况下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创伤后应激心理障碍。[[[] 参见[美]巴塞尔·范德考克:《心理创伤疗愈中的大脑、心智和身体》,李智譯,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页。]]奇怪的是现实中的施暴者并没有陷入此般的纠结和困惑,于是人们开始惊呼施暴者是从受害人的痛苦中汲取养分的恶魔,他们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毫无愧疚、怜悯、同情。例如,传媒女生被害案的凶手李斯达接受采访时提及“算她(受害人)倒霉,我就想找一个巨大的刺激来发泄,她是一个无辜的牺牲者”;上海杀妻藏尸案的凶手朱晓东将妻子尸体隐藏105天,在此期间利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肆意挥霍享乐,毫无悔罪表现;湖南路虎撞人事件的阳赞云因癌症生活无望蓄意报复社会,一念之下造成15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剧等等,都容易使人相信他们是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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