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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1-05-05 16: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20世纪的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非法证券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言词证据 毒树之果 控辩关系
      作者简介:钱兆阳,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2-02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非法证据排除实践存在的问题,通过控制侦查权力,从而更好的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从此改变了对非法证据排除从事后处理机制变为事先控制机制,它的意义体现在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有效的遏制了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构建了制度条件。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一、非法证据“两分法”的细节
      我国目前采用“两分法”划分非法证据。两分法是指依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如何认定标准。同时,侦查人员采取变相暴力和非暴力的刑讯逼供,例如精神折磨或者疲劳战术。这些行为虽未被定义为刑讯逼供,但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刑讯逼供的认定也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出台一部更为详细的认定标准,并将“变相暴力”和精神折磨等手段写入《证据规定》之中。
      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两类,范围相对狭窄。而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侦查人员将高科技大量运用于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应当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实物证据也应纳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
      二、我国“毒树之果”领域的空白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或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而获得的其他证据,这些证据称之为“毒树之果”。“毒树之果”理论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在上世纪60年代,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既“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美国的数据)“毒树之果”规则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已将“毒树之果”予以排除。遗憾的是,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起步晚,并未将“毒树之果”规则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毒树之果”包括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物证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得出的证据。
      1.虽然我国“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均把毒树之果中的“毒树”,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并未涉及到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之后所孳生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之后,内心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在随后的审讯中,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在随后的审讯中做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即排除“毒树之果”的非法言词证据。
      2.目前基层干警的工作压力和办案压力很大,一方面由于犯罪呈高发趋势。例如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高科技发展等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再如“两抢一盗”等流动犯罪虽然案情简单,但由于关乎普通民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又需要快速侦破:另一方面在于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承担了大量的维稳任务,考虑到我国刑事侦查资源相对紧缺,如果将非法实物证据的“毒树之果”全部纳入排除范围,必然不利于案件侦破和社会治安。因此,笔者认为对“毒树之果”之果的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可以采取裁量排除模式,由法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裁定是否予以排除。
      三、我国刑诉的控辩关系失衡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审方式变为“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虽然我们引进了对抗式的庭审制度,但并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方以公权力为强力后盾,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方面有巨大优势。律师的地位较低,往往难于收集到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启动上处于下风。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要求辩方提供相应资料或线索,作出必要的说明,使审判人员相信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线索或资料如被告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等,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很难取得,也容易被销毁、窜改。导致辩方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进而得不得审判人员的支持,无法开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客观上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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