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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辩护制度对检察自侦工作的挑战和应对

    时间:2021-05-05 12:02: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检察自侦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侦查;律师介入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进刑诉法典,体现了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更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新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使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了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检察自侦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就新刑事辩护制度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进行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变化
      1、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范围扩大。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范围修改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表明律师在侦查期间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外,还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需经犯罪嫌疑人委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性质等有关情况,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方面提出意见。
      2、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刑事诉讼法将之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改变了以往律师在侦查阶段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
      二、新刑事辩护制度对自侦工作的挑战
      (一)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条文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经明确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修改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巨大进步。目前,自侦案件侦查主要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攻心策略,从而获取其他证据,这种现状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犯罪嫌疑人难以得到律师以及相关信息提供的支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时间提前,将打破这种格局。侦查人员原有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的习惯将被公开、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等所代替,自侦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大大缩短。侦破案件的难度、侦查成本大大增加。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在大部分案件中凭“三证”即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与罪重证言两种抗辩行为在侦查阶段已经并存的局面。在案件侦查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后,羁押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被打破,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的心理预期由于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而得到极大的提高。少数素质不高的辩护律师可能利用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三)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受影响
      由于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也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言词证据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辩护律师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证人可能会受到控、辩双方等多重因素压力,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甚至翻证的现象,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将受到质疑,最终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三、自侦工作对刑事辩护制度修改的应对
      (一)坚持实体主义与程序主义并重,强化程序意识
      作为案件的查办者,自侦部门对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努力一直没停止过。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从外部环境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正义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内部环境看,长期不规范高风险的办案现状,既不利于人权保障,对侦查人员的政治前途也有潜在影响。特别是问责制的实施,侦察人员要在办案规模、办案成效与办案风险、责任侦查中取得平衡,更需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从执法规范化入手,以制度来确保执法严格实施:一是抓已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严格执行;二是抓涵盖所有自侦工作领域的行为规范、制度的建立、完善。
      (二)贯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执法观念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只侧重强调打击犯罪的侦查目的逐渐满足不了社会利益多元化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持控、辩、审力量的适度平衡,保障律师在侦查中的辩护权利,才能实现侦查的法制化。
      (三)坚持信息主导与细化初查并行,调整侦查方法
      1、信息主导侦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处于基础性、战术性和战略性的地位。自侦部门通过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情报的管理和运用来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进而决定侦查的启动和决策。
      2、细化初查工作。(1)更新初查思维。以系统性、整体性替代单一性、随意性的初查行为和方法。(2)调整初查方法。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的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要查清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的关键性细节,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在条件不成熟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3)完善初查机制。既要重视调查成案率高的线索,又要加强相关线索储备,做好线索补强或者替代的准备。
      (四)坚持理论指导与高效侦查并轨,优化人才资源
      一是坚持理论指导。研究侦查理念、审讯技巧、突破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策略、追逃方法等在办案工作中的有效运用。
      二是努力构建“大侦查”格局。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提高反贪部门调查取证、突破案件的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自侦案件查处的新要求。
      (五)建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实现控、辩诉讼结构的平衡
      律师有权掌握侦查的进程与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前掌握律师所掌握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辩双方权力的不对称。基于实现诉讼公平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当承当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前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制度,以防止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增加揭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困难,以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统一。
      (作者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 广州 51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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