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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

    时间:2021-05-05 12: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现今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不断下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却显得软弱无力,甚至缺失。在新形势下,为了延伸监督触角,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派出所实施动态监督极为必要;我们应当借鉴成熟法治国家侦检关系的有益经验,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构建起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新制度。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职权配置;程序控制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4.16
       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一规定使得公安派出所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包括重大案件的现场维护和协助侦查,简单刑事案件的侦办,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等。因此,公安派出所不但是行政执法的前沿哨所,而且是重要的刑事侦查办案主体,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力促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办案力量不断下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刑事执法运行机制法治化程度低、监督机制软弱无力甚至缺失等诸多原因,致使公安派出所出现了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低、违法侦查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广泛借鉴法治国家侦检关系的一般性原理和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从科学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的角度,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努力构建起既符合诉讼规律,又符合权力制约与制衡的监督制度。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1分权制衡的政治学原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法律监督的法理依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孙曙生 沈小平 陈平: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从国家职权配置的角度来看,侦查权需要检察权的控制与制约。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人民对政府往往打着控制犯罪的幌子而随意滥用国家公共权力并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的现象已经深恶痛绝,为此,“通过植入检察官制度……使历来由警察主导的秘密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再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以侦查程序与公诉程序一体化的表现方式,共同构筑了刑事诉讼程序所谓的三角形结构中的控诉一方,且警察的侦查行为只能附属于作为‘法的守护者’——检察官的公诉行为,从而使强大的并且无所不能的警察行为受到检察官的合理限制。”[1]基于对警察国家公共权力肆意妄为的恐惧,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暴力,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下,西方法治国家创设了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创制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以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及拘束的客观公正官署维持警察活动的合法性,避免法治国沦为警察国。因此,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检警关系中权力制衡原则成为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根本原则。
      2从诉讼规律的角度来看,需要加强检察权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的控制和指挥。
      在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与审判机关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侦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承担法庭审判的结果,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一般不直接承担审判的后果。所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和关注的重点有所区别:侦查机关关注的是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固定基本的证据,而检察机关关注的是这些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终是否能获得法官的支持。可见,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侦查是公诉的基础,为起诉提供必要的准备,检察机关是诉讼后果的承担者。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为了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责平衡,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审查和审判后果的承担主体,理应且必须享有对侦查机关的控制权,这是完成整个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检警关系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借鉴和佐证,“在这些国家,没有任何一项侦查权力是专门授予警察的,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行者,或是作为某项独立权力但也是共有权力的决策者,而且该权力通常受到监督。”[2]
      3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与人权保障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侦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见诸报端的各种错案,往往与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分不开,侦查权的滥用得不到有力的监督,使各种典型错案时有发生。本课题组对某市派出所刑事执法中违法侦查的各种情况展开了调研,具体数据如下: 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派出所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932件,侦查机关有明显违法侦查的达59例,约占受案总数的6.3%。其中最为典型的有:其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及时立案。如林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轻伤害案件)。2001年4月26日,案发当日,被害人就不断向公安机关控告,并一直追问本案的处理情况,而侦查机关在2008年11月20日才立案侦查,拖延立案时间达7年之久。其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如2010年6月,王某妨害公务一案。王某仅用矿泉水瓶敲了一下执行公务的警察,就被立案侦查。再如,2009年4月29日,XX在X城镇三小校外,向小学生售卖自制的“波仔”糕(类似果冻),一名13岁左右的学生在吞咽时,被该食品卡住喉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产品罪予以立案。XX的家属不服,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因该产品并无国家安全标准而不应当立案。该组数据和实例来自于课题组真实的统计与调研。 其三、不经立案而进行侦查。2010年6月,张某涉嫌诈骗一案,今年6月,检察机关在查阅看守所羁押人员情况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20多日后才被释放,调查后发现侦查机关没对其立案。
      基层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应当立案而不及时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违法搜查、扣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
      4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随着政法三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警力下沉的重要部门,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新形势下开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从中央到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设置,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检察机关,而对应于公安派出所的检察机构却处于缺位状态。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长期以来县级以上检察机关都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了与自己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层面,而在公安派出所的层面上存在监督的盲区。检察机关的监督关口只有下沉并延伸至基层派出所,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因此,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制度是高检院部署的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容,是各级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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