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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

    时间:2021-05-01 20: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xyj/jxyj201210/jxyj20121051-1-l.jpg
      摘要:公安院校招录体制发生了变革,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也要随之发生改变。传统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在招录体制改革发展中显示了其种种不适应,从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完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的构成体系和推进实战专家和大学名师授课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路径。
      关键词: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进路径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0—137—03
      一、研究背景
      2002年5月,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取消了延续近二十年的招收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的做法,改为公安专业第二专科教育模式,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公安教育模式的一次深刻变革。
      2007年,为顺应全国公安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趋势,北京警察学院进行改制,其职能由学历教育与民警在职培训双并重转变为全力进行首都民警在职培训的新阶段。
      在2010年11月26日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上,孟建柱部长强调,要毫不动摇地把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作为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关键工作来抓,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警察特色、比较完备的公安教育训练体系,全面提升广大公安民警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为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在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公安高等教育的转型发展,努力实现公安院校培养对象以通过普通高考招收学员为主向以招收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为主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印发的《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变化的必要性
      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指导下,以人才培养活动为本体,为实现培养目标所设计形成的某种标准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随着国家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公安部明确提出要进行公安院校的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警察职业教育。各个警察院校积极响应公安部的号召,积极落实公安部提出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要求,积极适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为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社会治安形势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政府职能进一步调整和城市化的不断进展,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不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向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警务工作理念实现了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型向科学型、集约型的转变,信息化建设推动警务工作现代化进程,以科学管理提升警务效能,同样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作为支撑,这就对公安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招生对象发生变化的需要
      公安院校原先的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毕业生,招录体制改革后的招考对象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具体来说,招录分三个层次:一是专科试点班教育,学历要求必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二是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三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三)学生身份发生变化的需要
      学生免费学习,入学即入警,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接受培养后,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必须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允许交流调动。学生的身份由原先的没有编制的人员变为了现在有编制的公务员。因为有确定的公务员身份,入学后的学员无法通过优胜劣汰实现再次选拔,学生的竞争意识不强,缺乏认真钻研的动力。
      三、传统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与招录体制改革的发展不相适应
      (一)教育观念不相适应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招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下,培养创新型公安人才,必须突破传统的标准化教育模式,必须对涉及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大胆创新,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在传统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下,大多数公安院校仍然停留在理论灌输和简单的案例讨论阶段,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重视教给学生如何采取稳定可靠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招录体制班的学生,由于大部分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对于他们要着重培养发现问题的能力和针对问题提出独到见解的能力,要培养学生他们敢于承担风险的胆识。世界各国在推进警察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均将警察教育观念的变革作为一个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我国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如果不能转变教育观念,就会与发达国家的警察教育差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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