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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教替代措施中的不法类型界分问题

    时间:2021-04-29 12: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 劳教替代措施;不法类型界分;法益原则;具体分流措施
      摘要: 劳教制度废除之后,对原本由其规制的行为进行分流是当下劳教改革的必由之路。由此,某一劳教类型应该以何标准来决定其究竟是分流至《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成为劳教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前法益理论日益呈现自由主义趋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保护法益最为得力的部门法,理应侧重于对个体法益的保护,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其命令做出之普遍性的行政逻辑,因而更适合用于保护超个体法益。以此为标准,可以确定劳教改革的不法类型界分标准,并对几种典型的劳教类型进行具体分流。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4)02022005
      Definition of Lawless Types in Alternative Labor Education Measures
      JIA Jian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120, China)
      Key words: alternative labor education measures; definition of lawless types; principles of legal interest; specific diversion measures
      Abstract: After labor education is abolished, it is necessary to divert the behaviors regulated by labor education. It is an inevitable problem that a type of labor education should be judged by a certain type of criteria to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or Criminal law. At present, legal interest theory is increasingly showing liberal trend. Criminal Law, as the most effective branch of law to protect legal interests, should be focused on the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whil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 due to its command to make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ogic,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s. This criterion is utilized to determine the lawless types in labor education reform and divert the specific types of labor educ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教养制度被认为存在以下弊端,即一是违反宪法;二是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三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四是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五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六是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七是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八是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①
      总之,劳教制度被认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社会认同度差,理应尽早废除。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其中提出将废止劳教制度,随后,在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确实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不构建新制度将顾此失彼,会引发新的问题。”[1]实际上,后劳
      教时代的替代措施之建构问题,早已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
      就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而言,并不存在一元的替代论,无论是主张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保安处分,抑或主张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作为轻罪、微罪或违警罪的学者,都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的,二分或三分劳教在学界成为通说意见。
      例如,卢建平虽然主张借鉴法国违警罪制度来改造我国的劳教制度,但仍主张应“根据社会发展进步和法治的要求,对原属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进行分解处理,或入罪,或保安处分,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从而逐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其只是主张将“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对象行为纳入犯罪圈(笔者注:作为轻罪或违警罪),实行刑法干预”而已。
      即第一种方案主张将原来的劳教对象予以二元分流,一部分归于治安处罚,一部分归于刑事处罚[2];第二种方案主张三分劳教对象,即扩罪、进入治安处罚与转入保安处分。
      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75-191页;刘仁文:《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期,第55-58页。
      笔者赞同三分劳教,即入罪、转入治安管理处罚与进行保安处分。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是以预防危害社会为目的的,而我国的劳动教养则是以惩罚与威慑为目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对我国的劳教制度予以保安处分化[3]。但我国劳教制度的目的以及劳教对象的类型,实际上并非一元,而是混合型的,既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教对象,对这部分人不排除对其劳教适用的惩罚性与威慑性,但还有一部分劳教对象并没有实施犯罪或刑事不法行为,而只是具有常习性违法行为或仅有实施严重犯罪的危险而已,显然,这里凸显的就是劳教制度的预防功能了。这也显示出三分劳教制度的必要性,即对前一种类型转入《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后一种类型则应考虑对其进行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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