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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二)

    时间:2021-04-28 12:06: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记者:彭真同志对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抓得很紧,他亲自修改这两个法律的草案,加了许多条。请您谈谈这两个法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王汉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在世界各国都是宪法以外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非常重视这几部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彭真同志即组织力量,着手起草这几部法律。到1957年6月,刑法草案已拟出第22稿,刑诉法草案已形成初稿,民法也开始进行起草工作。但是反右派运动后,认为法律会束缚手脚,有了政策就可以不要法律了。这样,虽然刑法草案到1963年已改出第33稿,但总的来说,起草法律的工作是放松了。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祸国。“文化大革命”中制造了那么多冤假错案,应该说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制定出来有关系。粉碎“四人帮”后,历经“无法无天”祸害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迫切要求尽快解决随意抓人、关人、判刑的问题。所以,1979年初就抓紧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但这个条例只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逮捕问题,还有起诉、审判等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要制定比较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解决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还必须有实体法。这就要抓紧制定刑法。
      记者:您前面谈到刑法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有了草案,在1963年改出第33稿。这次起草时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和增加的规定?
      王汉斌:法制委员会在抓刑法起草时,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注意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增加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规定。主要是: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他人。“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集团迫害干部群众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任意诬陷某人是叛徒,某人是特务,某人是里通外国分子,进行残酷迫害。他们诬告人的规模之大、干部和群众受迫害之深,都是“史无前例”的。仅据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的,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直接诬陷、迫害的党政军领导干部就有425人,运动中受到迫害的有72万多人,被迫害致死的有3万多人。广大干部和群众强烈要求防止这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为此,刑法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这就是说,诬陷要依“反坐”原则论处,只是没用“诬告反坐”这个词。
      严禁聚众“打砸抢”。“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打砸抢成风。人民群众很担心这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还会不会再出现。为此,刑法规定,对打伤人的就要以伤害罪论处,打死人的就要以杀人罪论处,抢东西的就要以抢劫罪论处。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文化大革命”中任何群众组织都可以随便抓人、关人,搞所谓的“群众专政”。针对这种现象,刑法规定,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这就是说,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文化大革命”中那种随便拘禁人的行为不允许再发生。
      严禁诬陷、诽谤他人。利用大字报诬陷和诽谤好人,并对被诬陷、诽谤的人进行残酷迫害,是“文化大革命”中常用的方法。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强烈要求制止。为此,刑法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诽谤、侮辱、诬陷罪论处。
      严禁刑讯逼供。“文化大革命”中刑讯逼供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林彪、“四人帮”一伙为了陷害好人,私设公堂、大兴冤狱,实行肉体和精神折磨,许多人被迫害致死。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才写出来的。而且,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彭真同志亲自起草的。所以,彭真同志常说,没有“文化大革命”,现在的刑法就搞不出来。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极为重要的规定,深受“文化大革命”之害的人都能体会出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人们经常说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法律,这是对的。但我认为,刑法不仅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人民,更重要的是对保障公民权利作出重要的规定。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是现代刑事立法很重要的内容。
      记者:那么,刑事诉讼法是不是也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对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作出了规定呢?
      王汉斌:是的。针对林彪、“四人帮”集团横行时期那种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和群众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才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拘留、逮捕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这样,“文化大革命”中那种单位和个人随意抓人、关“牛棚”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根据这一规定,过去常常使用的“隔离审查”也不允许了。过去使用的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也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所以彭真同志出主意,把它并入劳动教养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自此,强制劳动没有了,但收容审查仍然延续下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安部提出了收容审查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不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长期关押犯罪嫌疑人。这种做法,在非常时期是可以的,但在正常时期这么做对保障公民权利就问题很大。为此,我找了胡启立同志,他说:这件事我再与乔石同志谈谈。后来公安部没有再要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个条例。但公安部对此仍有意见,有一次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时说,收容审查是办案的必要手段,现在收容审查没有法律依据,给工作造成了困难。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哪种情况不经过检察机关就可以逮捕关押犯罪嫌疑人作了研究。经研究,只对两种人适用,即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对贪污受贿、经济犯罪的嫌疑犯不能使用收容审查。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由此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这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有重大意义。对劳动教养,多年来有些同志也有看法。我认为劳动教养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记者:刑事诉讼法还对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作出了规定。请问这是怎么考虑的?
      王汉斌:“文化大革命”中是不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把辩护说成是抗拒,结果出了许多冤假错案。汲取这个教训,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人为他辩护。从此,律师制度得到恢复,并决定由史良、杨秀峰负责起草律师条例。建立辩护制度,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重要的拨乱反正,对保证法律的正确行使,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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