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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民自由权

    时间:2021-04-26 12:05: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最早被认知和认同的基本人权——自由权,对于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的公民而言,其重要性犹如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建国六十四周年来,中国公民的自由权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民也切实享受了自由权胜利的果实,但是在进步中仍然夹杂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自由权在深度与广度上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在中国,严格的说自由权是一个舶来品,并没有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其支撑,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缺失的。要使自由权能够真正的为广大公民所享受,就必须抓住西方自由权思想的本质,以及结合中国实践,在宪法政治下发展自由权思想。
      关键词:自由权;宪法;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60-02
      作者简介:闫贞卉(1990-),女,汉族,河南濮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学。
      一、西方自由权思想宪法及法制化演变过程
      (一)自由权
      每每讨论自由权,便不得不提及自由。自由是自由权的精神指引,是法律的价值之一;自由权是自由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的衍生,是其制度化与法制化的表现形态。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除了受自己意志的安排之外,不受他人的支配,而这似乎是每个人天生的意识。自由在赛亚·柏林的观念中被区别为“消极地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前者是对他人控制的排斥,后者在于自己意志的积极表达,是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去做某件事的自由。德沃金认为自由是“人们有时所说的消极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而不是指更宽泛的自由或能力”。①以上关于自由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让世人试着全面的去理解自由到底为何物。
      与自由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就是自由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自由权更是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在性质上,自由权既具有对抗性,即反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权力的非法干涉;同时自由权具有服务性,既要求国家以及自由权主体以外的他人服务于自由权主体,同时还体现在自由权自身为行事自由权的主体带来的便捷性与效益型。在内容上,一般认为,自由权可以细化为人身自由权、政治自由权和经济自由权。在法律范畴内,自由与自由权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但二者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故在本文中,笔者没有采取严谨细致区分,下文中自由权与自由时而交替使用。
      (二)演变大致历程
      自由权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世界的宪法学者们都将其尊奉为人类的第一代人权。在原始状态下的人享有最简单的自由,随着文明的出现,自由又有了新的内涵。在启蒙思想与文艺复兴中,虽然人们的身体在各种制度的禁锢中,但人们追求精神思想的自由。后来随着人们能力的增强,要求摆脱对身体的束缚,追求人身自由,追求除法律及其它合理制度约束之外,排斥其它任何人干涉的自由。由此,自由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观念到思想,从思想到理论,从理论到制度的漫长的过程。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历史阶段:古代和中世纪西方自由权的观念萌发、近代西方自由权的理论勃兴与完善、现代西方自由权理论的发展。
      首先,尽管处于古代时期的人类尚且蒙昧无知,但是作为人性的自由始终在指引着人们发掘自身的需求,这种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昭示着自由权思想要素的萌发。初民社会里人们的的生活几乎是随心所欲的,除了对大自然的敬畏和氏族生活与交往规则的服从,并没有其他的约束,故初民社会里的人们是自由的。在奴隶制社会也存在自由权,但自由权并不是普遍的,它是有等级性的,是专属的,它只属于自由民。有压迫的地方必然有反抗,也正是在反抗中孕育了对人权的追求。古希腊、古罗马的智者们推崇理性,宣扬自然法,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生而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也极其看重自由,并认为自由是界定责任的基础。②在古罗马时期更是将自由纳入了法律的框架。在定义上,盖尤斯认为自由是除了受到某种阻碍外可以为任何行为的一种自然能力。在制度上,古罗马衍生除了多种保护基本权利的制度,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等。③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纵然人民的自由观念在古代时期得以萌发,其就本质而言乃是自发的、个体的和模糊的,尚未成熟且不成体系,且当时谈论自由仅仅是为了构建权力统治正当性而使用的工具。
      在中世纪,自由意识萌发。中世纪是个混乱与希望碰撞的时期。赋予自由以神圣色彩是中世纪自由权思想的基本特点。阿奎那,经院哲学的权威代表,认为人具有服从的义务,但这种服从仅仅是肉体的服从,而且服从的对象也仅限于神法和自然法,人享有精神层面的绝对自由。在此时期具有划时代性意义的事件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颁行。《自由大宪章》中蕴含的有关自由的传统与经验,对英国、美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宪政发展影响深远。自由权的实现需仰仗宪法。
      其次,在近代自由权思想宪法及法制化出现了明显的发展。英国内战时期,关于自由的讨论十分激烈。曾任王室法庭首席法官的科克极力倡导臣民古老的权利和自由。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颁行成为这一时期英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化代表。作为《自由大宪章》的近代复兴者,科克更加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恢复和扩大英国人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认同自由是自然权利,在自然权利能否进入国家状态,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看法。霍布斯认为原始状态下绝对的自然权利在国家状态时,只能保留保全生命的权利。而洛克把自由和财产纳入自然权利的内涵,并视其为最基本的人权从而加以世俗化与普遍化,这为美国与法国的革命及其后宪政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在美国、法国方面,启蒙运动的洗礼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大革命胜利不久,美国、法国先后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法案,它们都因为对自由、平等、独立的追求而为人类历史所铭记。
      在现代,人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20世纪初,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兴起。社会主义国家反思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将对人权的保障作为自身发展的根基,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与此同时,在多次出现了经济危机,尤其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国家调整政策,关注对人权的保障,建设福利国家。人权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自由权的内涵也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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