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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16 20: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
      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
      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
      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一方面,根据法律责任内容进行分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内同和性质的体现。财产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现实存在的客观物质,是以财产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包含两方面,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是指退还罚款或者退还因过失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加倍的惩罚或者销毁违法产品。非财产责任可以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和管理责任。行为责任比如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信誉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警告等;管理责任即规制责任如处分、撤销法律文件等等。
      另一方面,依据主观过错分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重的三个分类。过错责任顾名思义及是根据人的主观过错而判定的,有过错则需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过错行为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过错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犯错过程中没有主观意识的错误,如果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权益的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明文规定主观上的公平又略显不够公正,因此,公平责任简单说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前提能够将责任合理分担的特殊责任。但是经济法中的公平责任更注重公正的体现,通过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裁定,是由司法部门的特殊性质裁定的。
      三、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构建
      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总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责任中的法律法规的总结和概括。因此,构建经济法责任理论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是经济法学说不断发展的必然之路。
      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构建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经济法责任的法理学基础构建与经济法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的构建。从法理学角度看,经济法是调控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基础的经济规范关系的法律总称。是具有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调控关系的特殊经济调整关系。这种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的关系与民法中所提及的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同的,同时与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也是不同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飞速,经济法与会适应社会的进步随之发展起来,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可以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去形容,经济发责任理论也将不断的发展成熟起来。
      从经济学角度看,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法规建立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与经济法的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产生的初级阶段是为了遏制对自由竞争构成威胁的垄断与经济集中的发展。第二阶段是政府利用政府职能敢于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是一支无形的手进行的宏观调控。第三阶段是经济法表现的“双重职能”,他不仅赋予政府协调能力和干预职能,而且也规范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2] 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3] 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4] 石少侠:《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6] 田开友:《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200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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