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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作证带来的证据法价值冲突

    时间:2021-04-10 12: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有关亲属是否应该相隐的问题,在我国已经讨论几千年了。本文再次谈及该问题,并非想为这场无终止的争论划上一个句号,而是想从“亲亲相隐”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谈谈目前亲属相隐中的证据法价值冲突。
      关键词 亲亲相隐 公正 和谐 价值冲突
      一、何为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一项制度,是指亲属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亦即赋予亲属作证特免权,当具备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而享有在诉讼中免于作证的一种特殊权利。
      亲亲相隐源于儒家思想,最早见于《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法治的角度讲,父亲偷窃别人的羊,儿子去作证证明是父亲所偷是公正和正直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义灭亲”。但是孔子却认为,父亲应该为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该为父亲隐瞒罪行,这才是真正的正直和公正。
      二、新刑诉中的“亲亲相隐”
      旧刑诉法中没有亲属相隐的规定,我们更注重的证据法的价值是要“大义灭亲”,追求公正和准确。新刑诉第188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同时赋予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这里仅仅是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而并非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因此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制度还有一定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价值追求已经从简单的只追求公正,在向追求和谐、至善等多元价值过渡。已经从死板的不近人情的“大义灭亲”,转变到了一定限度的“亲亲相隐”。
      三、亲亲相隐中的证据法价值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两人的一小段对话包含了证据法中两大价值支柱。叶公主张儿子去证明父亲偷羊,是追求公正和正义的体现;而孔子主张的亲亲相隐则是和谐、至善的价值选择。
      公正是在英文中为justice,在汉语中的解释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公正是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证据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作用在于减少证据的误用、滥用和人为操纵,保证事实得到公正的认定,因此证据制度构成了社会司法公正的基石。大陆法系的证据裁判原则体现的也是“证据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价值。
      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而和谐作为一项证据政策,体现了人们在求真与至善之间的价值选择。证据法中的和谐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用于证明过错或责任的相关性证据。二是作证特免权规则。亲亲相隐就是一种亲属作证特免权,目的在于保护法庭世界以外的特定关系和利益,这些关系和利益被认为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值得司法程序以失去有用证据的方式来承担这些成本。亲亲相隐保护的就是亲属间的相亲相爱的和谐关系,不仅符合我国现阶段之国情,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而且从根本上体现了人亲缘本性,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
      四、亲亲相隐的价值冲突
      公正和和谐是证据法的两个价值支柱。在面对亲属作证的司法实践中,这两个价值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苏格拉底说过:“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正义和善(和谐)是可以兼顾的,薄熙来案中,虽然有大量的薄谷开来的证言,但并没有让薄谷开来出庭作证,既保证了公正也维护了家庭亲属的和谐。
      综上,“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公正,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和谐,两者都是儒家的经典思想。法律不外乎人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应。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维护社会和谐和保障人权的本意。我们在面对需要亲属作证的情况时,应当在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将公正与和谐结合起来,既不影响法律公正同时又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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