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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引礼人法的得与失

    时间:2021-04-09 20:0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自军法。其长处是公平、公开和确定不移,其短处是过于苛暴。优缺点出自一源,即战争环境的需要。儒家引礼人法的目的在于矫秦之失,但由于设置双重标准,最终必然会走上以礼代法和以礼坏法的道路,从而使中国古代始终处在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人治阶段。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学习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过分夸大引礼人法的作用和意义,曲折表达了对法律等级性的肯定。人人都承认法治优于人治,但人人都不愿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并对司法特权充满依恋,是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中国法制;引礼人法;以礼代法;以礼坏法;司法特权
      中图分类号:K203;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1)01-0005-25
      作者简介:赵世超,男,河南南阳人,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于引礼人法,自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弄清这一问题有助于正确把握当前法制建设的大方向,故本人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好。
      
      一、德、礼、刑初论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曰:“太上以德抚民。”“德”字内涵庞杂,且前后多有演变,经仔细比勘,深感李玄伯、斯维至将其初义定作“生”较为确当。《易·系辞下》曰:“天地之大德曰生”;《庄子一天地》篇曰:“物得以生,谓之德”;《韩非子·解老》更以大树作比,曰:“曼根者,木之所以持生也;德也者,人之所以建生也。”不过,早期社会只讲部落之德,不讲个人之德。因为那时个人还淹没在部族之中。这样看来,《国语·晋语》所谓“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就应是指黄、炎两族由于分别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生长繁衍,所以一开始就具有不同的德。
      各部族“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沿着相互有别的发展轨迹生长繁衍,久而久之,便会形成各自的风俗习惯和原始文化传统,并逐渐凝聚为部族的性。“生,性也”;“性,生也”;“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生与性古义相通,可为许多典籍所证明。故而,释德为生实同于释德为性。“太上以德抚民”当是说上古的酋长们依照本族的风俗习惯和原始传统进行管理,其统治的办法恰与部落之性相因应。
      德也好,生也好,性也好,风俗习惯和原始文化传统也好,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为大家所遵奉的物化了的表现形式就是礼。如,由少年进入成人阶段的冠礼,体现名分及彼此关系的赘见礼,以简兵为主要内容的大蔸礼,贯穿“习射尚功,习乡尚齿”精神的乡射礼和乡饮酒礼,等等,虽在晚出的礼书中已被系统化、贵族化,但都有着十分古老的渊源,可能分别来自原始社会后期氏族成员的入社式、喜交际聘问的习惯、集体的田猎习武活动及族人聚餐会食。这些古礼以约定俗成的巨大力量规范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保持氏族部落特性的同时,又使集体充满活力。《司马法·天子之义》曰:“有虞氏不赏不罚,而民可用,至德也。”董仲舒也说:尧舜受命,“众圣辅德,贤能佐职,教化大行,天下和洽”,“动作应礼”而“从容中道”。我国传说中的尧舜时期也许就是一个把德礼互为表里奉为最佳治道的发展阶段。因此,孟子要以德治仁政“易天下”,就主张“法先王”,而“言必称尧舜”。
      然而,尧舜们果真只靠德、礼这套法宝,就完全做到了“不贵爵赏而民劝善,不重刑罚而民不犯”吗?否,否,否。“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到了氏族社会后期,已经开始有所积累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而纯粹是为了掠夺的战争,则“成为经常的职业”。山西襄汾陶寺遗址被考古学家定为唐尧之都,但这里,应属于中期文化的城墙被拆除,宫殿被废弃,宗庙被毁坏,祖陵被扰乱,更有壮丁被杀、妇女被淫的遗存,中晚期文化之间出现过明显的断裂和暴力更替。仅在垃圾灰沟HG8里,就出土过5层人头骨,总计30余个,散乱人骨个体起码有40—50人,人骨有的被肢解,有的颅骨带劈啄痕,第三层出土一具约35岁左右的女性完整骨架,她既被折颈而死,阴部又被插上一只牛角。尧都之外,杀人祭祀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典型的有河南渑池班村、陕西长安客省庄和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分别属于庙底沟二期和龙山文化,被杀的人牲或肢骨被钝器打断,或被击伤,或被腰斩,或身首异处,或被完全肢解,从脊椎扭曲的情况看,被杀前多经过捆缚和激烈挣扎。至于人牲的来源,一般都认为系出自战争的俘虏。此类施于敌人的严厉惩处难道不正是刑吗?看来,刑罚是由部族间的战争催生的。这一判断正和韦伯所谓“刑法的原始形式发展于家族之外”。的观点相一致。无怪乎《国语·鲁语》会说“大刑用甲兵”、“陈之于原野”;《晋语》也说:“战,刑也”;而学者则多认为“兵、刑无别”、“刑出于兵”。
      非但如此,新生事物既经出现,便会迅速扩大其影响,很快,连本族的战士也被置于刑的淫威之下了。打仗是要死人的,没有严格的纪律就很难保证胜利,这等于无法保证部族的壮大与存续。古人早就知道“师出以律”的道理,懂得不如此,其师虽壮亦凶,并认为“执事顺成为臧,逆曰否,众散为弱”,故而,“有律以如己也”,要求执掌号令者指挥三军应如指挥己身一样自如。要做到这一点,唯有仰仗“贵爵赏”和“重刑罚”。《尚书·甘誓》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费誓》曰:“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不逮,“汝则有大刑”;“峙乃桢干”,“无敢不供”,不供,“汝则有无舍刑”;“峙乃刍茭,无敢不及”,不及,“汝则有大刑”。这些都不是针对敌方,而是说给自己人听的。三篇誓师词虽是后来阶级社会的文告,但虞夏相接,想必尧舜时代也离不了这一套,否则,就无法适应频繁而酷烈的相互征服。誓师词的内容还反映,用以约束本族战士的军律同样十分严厉。
      久而久之,由于习以为常,军法的适用范围还会波及到社会生活。甲骨文研究者认为,商代已有死刑、肉刑、徒刑。肉刑可见宫、副、刖、黥、劓数种。在边境地区和都邑的近郊都有监狱设置,被关押者除战俘、奴隶外,也包括少数贵族,如武丁时期相当活跃的人物戊、鸣、雀等,即有遭受囚禁的经历,他们身陷囹圄估计已不尽出于军事方面的原因。在《尚书·盘庚》篇中,商王屡屡威胁不愿迁都的部民,声言要对6类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心地不善,行为不端,不奉君命,奸险邪诈,废灵格、违卜,散播邪言诽语,口角生非,欺世惑众,轻侮老人,忽视幼孤,懒事农穑,贪安苟且等,所涉及的事项相当广泛。到了西周,不仅有以“有亡荒阅”为基本内容的逃亡奴隶惩治法和被叫做《誓命》的盗贼惩治法见之于《左传》,而且在《鬲攸从鼎》《五祀卫鼎》《曶鼎》《膡匜》的铭文中,我们还看到了下级贵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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