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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劳动保护的现状及思考

    时间:2021-03-28 20: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关键词】劳动保护;现状;思考
      
       1.我国劳动保护的现状
      1.1劳动保护成效
      1.1.1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
      1.1.2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近几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加大劳动保护和监察力度,在落实劳动者各项待遇,尤其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
      1.2存在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然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人乐观,绝大部分企业均停留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真凭实据,劳动者有口难言。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情况也不容乐观。
      1.2.2休息权的执行随意性大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1.2.3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已陷入尴尬的局面。从企业职工成为社会失业人员,原有的社保关系因此断裂,而新的社保关系却难以衔接。
      1.2.4劳动保护,职工的安危亮起红灯
      企业必须对劳动者实施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依法所取得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企业改制后,劳动保护却日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忽视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条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致伤致残。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三是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1.2.5试用期成为一部分用人单位剥削劳动力找到了很好的借口
      在劳动者择业过程中,试用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由于一些企业经营者随心所欲,试用期几乎变成了有些企业盘剥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为证,有的企业主实际上把试用期当作口头合同期,普通的工种试用期一概定为六个月,待到试用期即满,就让劳动者走人,另再招聘一批试用期的劳动者,以此循环,企业的劳动成本当然省去了许多。如此这般,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上动脑筋、做文章的企业绝不是个别行为。
      1.2.6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
      (1)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一是调解程序虚化,劳动争议中,调解的地位相当突出,但目前调解程序在劳动者心目中已不具备可选性。二是仲裁行政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劳动争议仲裁已经丧失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地位。三是诉讼初始化,当仲裁无法起到息讼的作用时,仲裁程序其实已经成了一道浪费执法成本的多余程序,从而造成诉讼初始化。
      (2)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存在的缺陷。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上升,当事人各方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现行劳动争议仲载程序的不足逐步暴露。一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
      (3)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处理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难以适应发展要求。首先,劳动争议由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就同一争议先后进行处理,在法律体系上很难顺畅。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和两审诉讼程序,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机构,法院审理不服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对仲裁决定做出维持或撤销的评价性判断,而只能就案件本身重新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处理。第四,实践中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权未能受到有效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一裁两审”模式已难以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的要求。
       2.思考与对策
      2.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2.1.1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打工数量的不断增加
      有关农民工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尽管有一些农民工在《劳动法》保护范围,然而,对于大部分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来说,《劳动法》似乎并未成为他们权利的保障法,或者是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是进城务工的人员根本不适用《劳动法》。针对农民工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从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或制度。
      2.1.2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或规定,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2.1.3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法律
      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程序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执法
      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本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及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变劳动者上访举报为下访调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是否签定,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项保险费用是否为劳动者上缴以及劳动保护是否存在隐患等,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给以纠正,同时跟踪检查报道。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违法必纠。
      2.3多策并举,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
      2.3.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直接体现之一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利益和社会劳动秩序。对当前劳动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予以完善和规定。
      2.3.2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
      一要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要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三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的遵纪守法的能力。
      2.3.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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