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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的理解

    时间:2021-03-28 20: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043-02
      摘要:欠薪问题事关公民权益,关系社会和谐,关乎百姓生存。《刑法修正案(八)》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怀,更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最终将其入罪, 但是对于该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还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
      关键词:工资;薪金;报酬;社保
      2011年2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并已于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从立法之初即备受关注,赞成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本文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范围谈一下个人意见,以求对丰富有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关系
      “劳动报酬”范围的认定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劳动报酬所下的定义并不统一,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关系。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这两个概念的使用都极为频繁。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提出了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概念,但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工资在广义上与劳动报酬同义。王全兴教授认为:“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工资与劳动报酬同义。例如叶静漪教授认为:“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种观点认为,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个部分。林嘉教授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报酬,由劳动法调整,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后者属民法的范畴,由民法调整,实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劳动报酬等同于广义上的工资。原因如下: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 劳办发[1994]289 号) 指出,《劳动法》第 3 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劳动部门规章对劳动报酬的理解与上述广义工资说是一致的。因而,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理解为等同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劳动报酬的构成
      劳动部 1995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劳动报酬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 1)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 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 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其具体包括: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 岗位) 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学徒的生活费) ; 运动员体育津贴。(2)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具体包括: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 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其具体包括: 生产奖; 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 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其他奖金。(4) 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基于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这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具体包括: 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第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采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达,应当理解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处的“劳动报酬”应该包括1995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规定的六种工资形式。但不应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是国家劳动法律为了建立良好的劳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一种措施,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的体现,不应计算到劳动报酬的范围
      之内。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通过社会集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更多的是体现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不应该纳入体现劳动对价性质的“劳动报酬”之中。
      参考文献:
      [1]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2]同注[1] 第238页
      [3]关怀,林嘉主编.劳动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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