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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劳动关系弱势方在建筑业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时间:2021-03-27 12:1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行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而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是维系和支撑建筑行业均衡发展的主导因素,但是现阶段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弱势方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行业的稳步发展,因此,为了提高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必须保障劳动关系弱势方—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的地位,实现建筑业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劳动关系 弱势方 建筑业 安全保障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城乡区域的劳动者结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需要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者在加入某个用人单位并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后,必须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同时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提供报酬及各种劳动条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自现实的社会定位的不同,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通常占据主导地位,而劳动者在履行完自己的劳动职责后并不一定会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所以就成为了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
      一、建筑行业中的劳动关系弱势方
      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而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显著提高,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以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私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和多样。近些年来,在建筑业中,由于劳动力的主动权掌握在少数的用人单位和企业中,劳动力廉价和丰富成为用工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资本和筹码,他们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肆意践踏我国的劳动保护法,剥削劳动人民,影响劳动关系的平衡,使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建筑业中的劳动者由于安全保障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方。
      从本质上说,是否占有物质资本并不是唯一决定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关键因素,用人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也不仅仅是由于其占据物质生产资本而决定,社会环境的影响、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以及建筑工程的利益关系都对建筑业中的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影响,一般来说,在建筑业中劳动关系的弱势方除了有作为劳动主体的农民工,还有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雇佣于施工单位的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所有施工人员,他们的地位在建筑业的劳动关系中同样被动,受建筑用地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制约。
      二、建筑行业中劳动关系弱势方的安全保障状况
      (一)工伤和意外时有发生
      由于建筑行业风险性和劳动强度较大,因此建筑行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较容易导致工伤和意外发生,根据一项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工伤事故中农民工的工伤比例为85%以上,同时建筑行业的发生比例最高。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建筑行业中建筑任务的分包和参与单位众多,在建筑行业劳动体系不完善,劳动关系复杂的情况多见。同时在建筑行业中小型开发企业和个人承包商较多,从经济角度出发对施工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导致劳动者被排挤在劳动保障体系外,即使部分用人企业和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劳动保障体系,对于建筑行业中也是片面的,这种情况多数为工程项目的捆绑条件,明显改变了工伤和意外保险购买的目的。
      (二)安全保障权难以落实
      安全保障权主要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业等劳动产业的安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很多建筑单位中,这些法规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落实,有的建筑现场甚至没有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给建筑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威胁。
      三、加强劳动关系弱势方在建筑业中的安全保障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劳动关系弱势方的安全保障意识
      对建筑业中的施工人员大力宣传劳动保护法和劳动保护体系等相关知识,提高建筑业中的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目前劳动保护法和劳动保护体系比较健全,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关的法律保护相对全面。
      (二)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用工合同
      在建筑行业中要改变施工人员劳动关系的地位,首先应督促用人单位和企业完善用工合同,对每一个施工人员的雇佣均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与建筑业劳动者相关的各种劳动保护伴随条件。在施工单位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法和用工合同等相关的知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同的意识,建立劳动关系。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中的劳动保障体系
      为督促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在建筑行业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中,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方和承办方严格检查用工情况和劳动保障体系的完善情况,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监督施工方和工程承办方廉政自洁,不克扣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严格执行劳动法中规定的工作时间。
      (四)优化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制度
      优化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当前社会安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当事先由当前的赔偿为核心的低层次保障目标向预防和康复为主的更完善的阶段转化,并最终实现预防和康复并重,兼顾赔偿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应当确立以劳动者保护为核心的政策目标,真正实现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障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与一般社会成员一样的人身权利。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中的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又可以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准备条件。
      (五)加大《劳动法》在劳动关系中的落实力度
      国家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要保障就是《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也就是劳动保护,《劳动法》能为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而劳动保护是建筑业中的相关施工人员本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是一种在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上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建筑业的劳动关系中贯彻落实这项法律制度,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方针,防止意外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四、结语
      施工人员等劳动者是建筑行业的主要生产力,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所以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去损害劳动者的安全权益,使其成为失去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在建筑业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强化职业疾病和工伤意外保险的观念,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劳动者在建筑行业中的弱势地位,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提高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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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洁,张宝忠,李忠华等.参加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的法定权利[J].中国社会保障.2007(2).
      [3]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长江三角洲十六城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调查[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1).
      [4]鲁叔媛.我国建筑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的解决途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2).
      [5]田元福,李慧民.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思考[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2).
      作者简介:刘莉红(1974-),女,汉族,陕西安康人,经济师,本科,研究方向:经济(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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