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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土地法大纲》档案揭秘

    时间:2021-03-25 00:09: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新的土改政策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简称《大纲》)。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通过决议,批准了这个文件并公布实施。这是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第一个公开颁布的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标志着中共中央自1937年改变土地政策为减租减息以来,重新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它在我国土地改革的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早在创立时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向全国农民提出了“耕地农有”的斗争目标,并掀起了南方各省的农民运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农民进行了十年的土地革命斗争。1927年中共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方针,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与债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1931年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民,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获得土地的愿望,调动了他们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巩固了根据地,巩固了红色政权。
      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已替代国内阶级矛盾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调动各阶层人民的抗日积极性,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政策上的一个大转变。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中即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这是由土地革命政策向减租减息政策转变的开始。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列入随后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至此,减租减息的政策基本确定。减租减息政策,使根据地军民在极端困难的环境和毫无外援的条件下,胜利地坚持了敌后抗战。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大力巩固解放区,准备长期斗争的物质基础,增强粉碎国民党军队军事进攻的实力,从1945年秋冬起,我党在新解放区首先开展反奸反特清匪反霸,控诉、清算汉奸、特务等政治斗争,接着转入大规模的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在老解放区,开展复查工作,即复查减租减息法令的贯彻情况。广大农民获得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际体会到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大大提高了保卫解放区的积极性。但随着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农民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要求日益迫切,并且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等解放区,已有部分农民通过清算霸占、清算不合理负担等方法,开始直接从地主手里取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甚至有的实现了按人“平均土地”。为了支持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发动农民,准备进行自卫战争,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了由刘少奇主持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后,除转入战略进攻后开辟的新区外,在老区(抗战胜利前解放的地区)、半老区(抗战胜利时的收复区和战略进攻前解放的地区),经过一年多的斗争,大部分已基本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得很大成绩。但是1/3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
      随着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地开展土地制度的改革运动,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
      为了总结前一段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各解放区的有关负责人和代表107人。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教训,讨论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同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正式通过,并于10月10日正式颁布施行。
      在此,要给您介绍的珍贵档案,就是《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带您回顾那段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的历史。档案右侧装订,32开小本,共计45页,封面正中为手绘毛主席画像,像下正中从左至右注有“毛泽东同志”5个大字,封面左、右上角分别绘有一个五角星和由镰刀锤头组成的党徽图案。档案内容为黑色楷体,手写,竖排。现将档案内容公布如下,以飨读者: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
      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严重情况,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二十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以来,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实行土地改革,已有巨大的成绩及丰富的经验。今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一九四七年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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