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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之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研究

    时间:2021-03-21 16: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柬埔寨地处东南亚交通枢纽位置,是“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中柬经贸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近年来,柬埔寨成为中企开展投资和贸易的热土,但由于对投资贸易政策解析不到位,处处碰壁。本文旨在分析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柬埔寨地处中南半岛南部,地处东盟的正中心,湄公河流域的核心区域,是全世界公认的旅游圣地,也是前往全球重要市场的要道。近年来,柬埔寨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积极融入区域、次区域合作,重点参与区域连通计划的软硬设施建设,加大吸引投资特别是私人领域参与国家建设,“四架马车”(农业、以纺织和建筑为主导的工业、旅游业和外国直接投资)拉动经济稳步前行,成为10年来全球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其强劲的经济增长,充分展现出了柬埔寨发展实力,也为柬各个市场积蓄了喷发的力量,全球各大投资集团纷纷看好柬埔寨的经济潜力,掷重金参与建设。
      中国政府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格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深度挖掘合作机会和潜能,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中柬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且经济互补,“一带一路”契合柬方需要,而柬埔寨正以自己特点和优势迎来“一带一路”倡议新机遇,因而柬埔寨理所当然成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红利优势,加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为中柬双边贸易发展带来强大动力,使中国在柬埔寨这个“新新兴市场”开展投资贸易势头也愈发强劲,中柬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在企业赴柬开展投资贸易活动中,全面掌握柬埔寨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府在投资保障、投资优惠和限制、外汇、土地使用、商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政策尤为重要。
      一、吸引外国投资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同时,外国投资同样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柬埔寨建设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脈书。
      (一)主要投资法
      《投资法》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制约和管理人们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投资法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国第二届国会通过颁布,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二)投资行业规定
      (1)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
      (2)限制投资的领域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3)对外国公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规定投资活动土地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賃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
      (三)投资方式
      (1)外国直接投资
      在柬投资活动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
      (2)合资投资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且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若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合格投资项目合并投资
      两个及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4)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需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5)建设特殊经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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