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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管理的“五项戒律”

    时间:2021-03-28 16:04: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王冰
      系执业律师,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专家。16年律师执业经历,对法律和公司管理的结合有深刻的见解。曾任过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师,现供职于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著作有《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战术执行》、《完美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等。
      
      员工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从上到下的命令。在命令中,作为管理者,总希望令行禁止,然而有一些命令不可避免会损害员工的利益。
      劳动法从员工利益出发,对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系统的保护,对员工管理中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约束。以下重点介绍五点员工管理的法律界限。
      
      要求员工加班应与其进行协商
      
      很多管理者认为,让员工加班天经地义,要求员工加班是公司的权利,一旦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不得拒绝。那么要求员工加班是公司单方面的权利吗?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答案一目了然。
      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就是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另行提供劳动,这就相当于要求员工多支付“额外劳动”。所以,对于公司单方要求的加班,员工当然有权拒绝;在员工同意加班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某服装厂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厂领导单方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对此,该厂职工黄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黄某等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为此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黄某等人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黄某等人予以辞退的决定。
      黄某不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厂方对黄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本案中,某服装厂只是履行正常的生产任务,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法律知识链接)规定的情形,因此员工拒绝加班是合法行为。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劳动基准,是强行法。“厂规厂纪”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否则无效。
      
      公司无权对员工的
      休息时间进行管理
      
      有些公司喜欢利用员工的休息时间,例如经常在下班后通知员工开会,要求员工把工作带回家等。那么公司有权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吗?
      绝大部分公司都有考勤制度,考勤制度规定了上班和下班时间。从上班到下班,这就是工作时间。很多公司把工作时间载入劳动合同中,作为双方的约定。考勤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一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这个工作时间之外,就是员工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出卖”给公司的是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员工并没有“出卖”给公司。休息时间是员工自己的时间,员工有权自由支配,公司不得干涉。
      【案例】李某所在的乳业公司提出,给销售人员配备具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以便管理,当年12月,公司将团购的 GPS手机分发给员工,并从报销款中扣除了手机押金。公司要求,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乳业公司为便于考勤,采用GPS手机对员工进行监控。当员工李某得知自己一直受到公司手机定位跟踪后,认为这种管理方式侵犯了自身权利,抗议未果却遭辞退,一怒之下与公司对簿法庭。
      这是公司侵犯员工休息权的典型案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由于管理技术的发展和企业提高效率的需要,公司通过高技术手段(包括本案中所采用的全球定位技术)加强管理无可非议。但是,公司采用这些技术手段必须符合合法与合理的要求,必须有充分的必要性,预先告知员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技术手段的滥用。
      但是,如果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员工去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有自己的自由,不应受到公司的监控和打扰。公司无权对员工采取任何定位措施。一旦能够证明是在非工作时间公司对员工采取了技术措施,对员工进行监控,这既侵犯了员工的传统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同时也侵犯了员工的自由权、个人信息权、免于遭电子监控的权利等。
      
      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的
      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
      
      公司作为经济组织,为股东赚取利润是其价值所在。公司和员工之间也是一种经济交换关系,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公司的行为支配,然后从公司获取利益。因此公司对员工的管理主要是对员工行为的管理,以一定形式把员工组织起来,要求员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工作质量和效率、效果是员工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容,例如员工的思想道德、信仰、政治观点不是员工管理的内容。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干涉员工的思想品质。
      【案例】小赵是深圳某公司员工。一天他到公司食堂吃午饭,因看到饭里有小石子,没吃多少他就把米饭倒了。倒饭的时候,恰巧被行政部周经理看到。当日下午,周经理将小赵叫到办公室称,公司新出了规定,员工浪费粮食,一律开除。因此公司决定对小赵予以辞退。小赵不服,据此提起仲裁。
      小赵认为,公司食堂饭菜一直做得不好,员工就餐是自己付了钱的,每天早、中餐4元,公司每月扣掉他们105元。既然自己出了钱,饭菜就可以自己处置,不好吃倒掉一点也没有关系,公司无权因此事开除他。
      公司认为,员工浪费粮食的现象非常严重,有时候食堂的包子、油条、米饭没吃多少就倒掉了,浪费是最大的犯罪,这种坏风气一定要治理。在此之前,公司总经理在食堂向全体员工讲话,称凡是发现谁浪费粮食,一律开除。随后公司为此专门张贴通告告知员工。没想到,第二天就发现小赵浪费粮食,为执行公司规定,必须开除小赵。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员工浪费食物属于个人道德范畴,与劳动纪律无关,公司以“浪费粮食”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仲裁并建议公司采取其他方式加强内部管理,而不能以此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问题。对公司的道德价值取向,应采取鼓励的方式,而不是惩罚的方式要求员工遵循。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
      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转让了“对其行为的支配权”,而没有也不可能转让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人身权利。管理者在对员工进行管理时,必须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一些公司对劳动者设置人身处罚措施,随意打骂、罚跪,或者搜身,甚至限定上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案例】深圳市某台资企业一名管理人员发现丢失5000元原料款,15名当日加晚班的女工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次日上午,上晚班的15名女工还在睡梦中,就被叫起接受检查。管理者先让女工们打开自己的箱子接受检查,但未发现被盗的5000元现金。最后,15名女工被迫脱衣,接受裸体检查,三名来例假的女工甚至被人拉开内裤察看,但还是一无所获。深圳市劳动管理部门得知此事,赶赴工厂调查和协调处理此事。经调解,后来厂方向15名女工道歉,并赔偿每人3000元。该工厂也因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案件。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的隐私权不能因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存在而丧失,相反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企业有权利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检查、监督、考评、验收,但这样的管理行为应该以适度为原则,即达到管理目的即可,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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