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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神”与“有魂”:从俄罗斯法治的精神文化面向到中国问题思考

    时间:2021-03-21 12:1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俄罗斯法治在类型化上,受东正教神学中“权力观念”的影响,形成一种“权力法治”模式,这一模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有神”的法治。当前中俄两国在法治发展道路选择上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土化与自主性特征明显,都经历了从文化自觉到自信的过程。当代俄罗斯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以东正教传统精神为纽带,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传统精神文化的凝结作用。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理论的提出与阐发,给中国法治发展的精神文化面向指明了方向,它使中国法治在“伦理法治”的目标基础上成为“有魂”的法治。这个“魂”应当以中国文化为源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之魂。
      关键词:俄罗斯法治;东正教;中国法治;文化自信
      作者简介:陈福胜,男,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从事法治文化研究;杨昌宇,女,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理论、俄罗斯法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政治与宗教两种核心文化因素影响力研究”,项目编号:15BFX029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5-0012-09
      在当今世界,法治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不同国家的现代化都应当立基于自身特有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之中,传统不再是现代的对立面,一个国家的内在精神文化具有割舍不断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当代俄罗斯正在探索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之路,这一类型化法治模式具有独特的东正教精神文化属性,正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虽然俄罗斯在历史上国体政体几经变化,但在国家治理模式中,东正教文化传统一直为其提供精神动力,起凝结作用,这构成了反思西方法治的一面镜子。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传统,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本土化与自主性进一步促动了国家治理中精神文化自我面向的需求。当代俄罗斯法治的精神文化以东正教传统为根基,构成一种有“神”的法治。透視俄罗斯法治也是对中国法治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深刻反思与期盼。本文以俄罗斯法治中东正教传统文化精神如何发挥作用为个案,审视传统文化在形塑法治模式的过程中的强悍精神,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如何在文化自觉与自信基础上正在形成一种内在精神文化之“魂”。
      一、俄罗斯法治的类型化定位
      (一)作为研究方式的“法治模式”
      在类型化分类中,“法治模式”这一概念与比较法意义上“法系”和“法圈”具有理论上的接续性,都是围绕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探讨相关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普通法与大陆法一样成为“普遍性”的东西,法系和法圈的观念开始日渐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异军突起,法学家们开始对法进行分类整理,构造“法的剧场”或“法系地理学”[1]。从“社会主义法系”在理论上的破茧而出,到人们对“法系走向终结的时代”的疑惑,有太多复杂的原因,其中法系自身理论的缺陷使这种分类最终丧失了方法论基础与认识论价值。[2]
      在类型化理论研究中,“法治模式”作为一个替代性的概念开始被人们日益关注,在分析一国法治问题时,其科学性较“法系”更为显著和具体,具有更多本土化的特色与内涵,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具有不同历史与文化传承的各转型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模式尤为引人关注,如东亚法治模式、日本法治模式、俄罗斯法治模式、中国法治模式等。对各种法治模式核心特质的探究,对于后发转型国家尤为重要,因其涉及传统与现代的对接、涉及文化的冲突与碰撞,对探寻法治发展当下困境的出路有积极的意义。在诸多转型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法治发展的阻滞期,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法治在观念与制度架构层面与国人的生存文化之间均存在一定的隔阂,这一隔阂使得法治观念与制度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生根。如何逐渐消除这种隔阂,将成为法治现代化获得动力或加速的前提。在俄罗斯国内现有的研究阶段,虽少有人明确从 “法治模式”的显性层面来专门论述俄罗斯自己的问题,我们以域外人的身份探讨这一问题似乎有着前提性的缺陷,但对俄罗斯人而言,可能也同样存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顿。1
      (二)俄罗斯法治模式的规定性特征
      法治的模式多种多样,“世界上有多少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就有多少种法治模式”[3]。如果以国家和地区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美国法治模式、英国法治模式、法国法治模式、德国法治模式、苏联法治模式以及东亚法治模式、非洲法治模式、拉美法治模式、等等。如果以现代法治模式的核心特征为标准,每一种都会找到内在起凝聚和推动作用的东西,从而有不同的法治模式,如美国以宪法为核心形成的“宪法法治”模式、英国以古老的自然公正程序为基础的“程序法治”模式、法国因具有浓重的公共权力色彩而形成的“行政法治”模式、德国在法治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中形成的“经济法治”模式等。[4]如果以法治的伦理支撑为标准,不同风格的法治都存在各自的伦理基础,如有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市民法伦理”、中国的“亲属法伦理”、印度和阿拉伯国家“宗教法伦理”等类型。[5]如果从后两个标准层面对俄罗斯的法治模式进行归类存在制度性与历史性的双重障碍:俄罗斯历史经常会被变革或革命中断,同时也导致治理模式阶段上的差异。
      1917年前俄罗斯的总体治理风格在根本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彼得改革后引入包括法制在内的诸多西方因素,国家治理模式仍然处于自生自发的治理风格之中,法治处于朦胧期。对苏联时期的法治状况,西方学者认为苏联时期虽有“法制”而无“法治”。伯尔曼对苏联法制状况有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在1960年代、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苏联,虽然没有法治(rule of law),但是法制(rule by law)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P176—177)。在俄罗斯漫长的历史中,苏联时代也只是惊鸿一瞥,当代俄罗斯转型后其法治的自主性、本土化特征较为明显,强权总统制已经成为其国家治理模式核心基础。虽经历经社会制度变革,但苏联与后苏联时代两种制度之间仍存在很多的连续性与继承性。苏联的政治、经济制度与宪法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苏联法律制度在其他层面得以留存,新的改革在源自苏联过去思想和法律科学的框架中实现,“遗留下来的事物中最不平凡的,要算法律本身”,后苏联时代,正是依据法律实现向民主政制、市场经济和多元思想的过渡。[6](P199)上述这三个阶段之中,虽然社会制度迥异,但“权力观念”具有延续性。这是单纯从社会制度变革层面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这种权力观念的渊源来自哪里,又因何会得到从上到下的国家与社会认可,又为何能从传统社会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并且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到俄罗斯的历史之中,寻求那些较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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