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时间:2021-03-19 16:1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海商法》;收货人;卸货港;提货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3001105
      Identification of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of the consignee to take delivery under CMC
      CHEN Linlin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Article 86 of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MC) imposes on the consignee an absolute obligation to take delivery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and this causes some legal problems between Article 86 and Aarticles 42, 44, 71, 78, 79, 80. There exist logic issues of legal forms such as vague conceptual scope and conflicts of provisions and this deviates from the legal purpose of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bills of lading in the CMC. In view of the abov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at the right to take delivery at the discharge port vests in the consignee and modify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consignee’s right to take delivery in the CMC, so as to help improve the rigorousness of formal logic of the CMC and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value of the CMC.
      Key words:CMC;consignee;port of discharge;right to take delivery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通常被要求承担及时提货的义务。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涉及相关单证或权利的转让,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扑朔迷离,收货人是否有权或有义务提取货物,往往取决于特殊的法律语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在条文表达上似乎体现的是将收貨人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即不管是卸货港无人提货亦或是收货人拒绝提货、迟延提货,收货人都需要向承运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卸货港费用①。这与《海商法》第42条对收货人的定义以及涵摄于该法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等条文中的规范,存在法律形式逻辑上的冲突和对法律实质目的的背离问题。
      一、《海商法》形式逻辑上收货人提货绝对义务的否定
      (一)收货人范围模糊对提货绝对义务的否定
      国际上对收货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规范。英美法下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适用于提单法而非海上货物运输法。其中收货人的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适用于未签发提单的情况,而提单持有人主要适用于可转让提单,但不包括通过承运人签发提单而取得提单的托运人。[1]《汉堡规则》仅规定收货人,没有规定提单持有人。《海商法》同时采用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两个概念,将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作为并列概念进行规定。但由于《海商法》没有定义何为提单持有人,仅定义收货人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而提单具有一定的物权凭证功能,因此就概念范围而言,提单持有人也可能作为《海商法》下的收货人。
      当提单持有人作为收货人,《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收货人提货义务也同样适用于提单持有人。从提单的功能价值角度看,流通性是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的价值所在,应为实践活动所遵循和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可能一直处于流转状态,提单持有人在向承运人出示提单并主张提货前,承运人无法知晓提单持有人的确切身份。据此,如果将目的港提货规定为收货人的提货义务,似乎难以与提单的性质和功能相契合。
      从提单概念范围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同属于提单的概念范畴。因此,除非法律条文明确限定“提单”所指向的范畴,否则“提单”概念的使用应涵盖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相应的规范作用也应同等约束不同类型的提单。这就说明,《海商法》第86条提货义务规定是否具有法律形式逻辑上的周延性,需要进一步考证《海商法》关于“提单”概念的规定。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规定源自《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但又有所区别

    推荐访问:海商法 收货人 提货 权利义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