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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研究

    时间:2021-03-10 12: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众多P2P网贷平台均将自动投标的理财产品作为主流业务模式,购买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投资方式。但我国法律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施行“穿透式”监管,发行理财产品需要具备相关金融资质,明确P2P网贷平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监管的否定性评价。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互联网思维、技术和金融的结合,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科技发展进化的结果,法律监管应当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规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当借鉴域外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双峰”监管模式、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核心,明确法律监管基本原则,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问题及“自动投标”理财产品运行模式分析
      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理解的差异,使各国P2P网贷立法和实践均有较大差异。但是行业的发展和本质规律是可以继续探索和研究的,监管更要符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否则将限制甚至扼杀P2P网贷行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约我国普惠金融的前进步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理财产品的架构和思路;传统的金融法律和监管评价能否反应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规律;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理念和原则。笔者将以P2P网贷平台的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为中心,探索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监管规范、原则和理念。
      以自动投标技术为核心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我国网贷平台的主流产品,我国现有网贷平台共计6122家,正常运营1913家,支持自动投标的运营中网贷平台共计795家。〔1 〕2017年4月,我国P2P网贷累计成交量突破4万亿元,成交量一半以上投资来自自动投标理财产品。〔2 〕
      (一)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的运行原理
      最初P2P网络借贷主要服务于實现中小微、点对点贷款,出借人根据特定借款人信息披露情况决定是否出借款项,但当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势必会增加出借人的选标(选择债权标的)难度和时间,为提高用户体验,众多平台在2014年先后推出了自动投标理财产品。〔3 〕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的核心是自动(智能)投标技术,它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寻找本平台上符合该产品风险性质的“适格”标的进行自动投标。出借人与平台需签署有关协议,授权平台根据理财计划特点,“寻找”合适标的、签约、放款、收款、退出理财产品等,实现了出借人的“懒人投资”,知名平台产品如拍拍贷的“彩虹计划”、宜人贷的“宜定盈”、微贷网的“优选计划”、团贷网的“复投宝”等均为自动投标理财产品。
      这种投标方式本质上类似于传统金融“委托理财”,平台类似“投资顾问”。〔4 〕
      (二)网贷平台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的运行分析——基于某网贷平台的实证研究
      笔者以“微贷网”为实证研究对象,购买微贷网“优选计划”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从购买到退出计划,完成了“消费者体验”。
      1.申请加入理财计划,充值投资资金
      笔者申请加入理财计划投资时,无法预先了解到资金的投向,大部分平台都没有详细披露有关投资款去向。〔5 〕加入理财计划后,资金存放在存管账户中(前提是开通了银行存管业务),点击签署“优选计划授权委托书”,〔6 〕笔者缴入资金后即购买成功,该理财计划需足额认购方可开启。值得注意的是,其间出现了资金的“站岗”,笔者的资金并未立即投入拟投标的标的中。
      2.理财计划开始,资金进行流转
      一般而言,有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将资金从托管账户直接调拨到借款人的托管账户。在此过程中,自动投标发挥了核心作用,网贷平台系统根据用户加入的委托理财产品类型,自动寻找符合产品类型的散标。产品还会根据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及出借人的投资额度,分散出借人资金进行投资。微贷网的“优选计划”将平台上的散标与笔者的投资进行了匹配,通过借贷协议明确借款人,笔者可以看到参加该项理财计划的部分或全体出借人的信息,根据借款协议,在期限内借款人还本付息,本息进入出借人的存管账户中,笔者的资金回到了投资账户中,一轮投资即告完成。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评价
      (一)法律评价
      从合同关系角度分析,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禁止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宜将该合同关系定性为委托关系,关于受托方的主体资质的禁止性规定是受托方在没有相关资质情况下(包括资金募集资质和管理资产资质)不能从事证券、期货类理财。〔7 〕笔者认为,理论上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系用户借助互联网、计算机技术及本人认可的投资策略,通过互联网“平台”延伸了本人的行为,并不是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笔者将投资款项投入“优选计划”中后,根据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系统自动完成投标、收款等事项,最终某一个借款人需要众多出借人分散出借资金,完成借款,投资过程符合笔者的授权和意志。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理财产品均存在类似操作。因此,自动投标理财产品涉及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资金池、非法经营、违法发行证券等问题。
      其中资金池、非法集资问题又是P2P网贷监管最为敏感、核心的法律问题。笔者在微贷网投资后,资金在24小时后产生了匹配的对象,其间无对应利息产生,笔者无控制权。参加理财计划的人数非常庞大,资金额同样巨大。所以,对于自动投标理财产品的法律评价重点是资金池以及资金池形成后的刑法评价。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上述两个罪名外,“由于P2P借贷本身涉及金融管理秩序等,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其涉及的罪名还包括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8 〕而如果要完成资金归集过程,“资金池”的形成和对资金池的控制便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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