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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构建

    时间:2021-03-08 20: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众筹,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转状况直接决定着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前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不明确严重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享有如下权利:一是项目管理权;二是对投资人投资额度的限制的权利;三是收取报酬的权利;具有如下义务:一是如实发布义务;二是勤勉义务;三是保密义务;四是资金托管义务。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284-01
      一、基本理论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从大量个人或组织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要的活动。”①众筹一般被分为四类:分别是债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和股权众筹。②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少需要三方主体的参与,分别是: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股权众筹平台在保证融资活动顺利进行中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有学者曾说:“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转状况直接决定着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前景。”③
      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制度欠缺。股权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扮演的作用至关重要,用“不可或缺”来形容也不为过。但是,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到底是什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是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
      (二)与有些犯罪行为界限模糊。首先是非法集资类罪。认定非法集资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集资活动是未经批准。二是承诺必然性回报。三是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四是以合法的外面掩饰其不合法的本质。从形式上看,股权众筹的业务模式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条件完全相符,这也导致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被当作非法集资来处理。
      股权众筹的发展面临的第二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与非法发行证券行为的界限模糊。认定非法发行证券需要以下几个条件的满足:第一个是面向的对象必须具有不特定性;第二个是人数的要求。股权众筹平台目前所采用的向其会员进行融资的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融资的行为也极易被认为是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构建
      (一)项目管理权。项目管理权是股权众筹平台对筹资方提供的项目进行规范、发布、维护、监管的权利。从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的服务条款中我们都可看出,股权众筹平台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要求对项目进行选择、排序、维护以及管理。④这是股权众筹平台最首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正是不同项目的选择形成了各个股权众筹平台的特色。
      (二)对用户的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权利。对于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限制有几种做法:一是限制其一定范围内能投资的发起人的数量;二是限制其一定时期能投资的项目数量,三是限制其一定时期内能投资的总金额;四是限制其一定时间内投资的总金额占其资产的百分比,还有就是几个标准的组合使用。JOBS法案正是如此,并广为推崇。
      (三)收取报酬的权利。从商业模式来看,各大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上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盈利: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是交易手续费,然后是增值服务费、流量导入以及营销费用。⑤随着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很多股权众筹平台已经不再将收取撮合费用作为唯一的收入来源,而是开始探索新的盈利途径。
      四、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
      (一)如实发布的义务。如实发布义务是指股权众筹平台应就其所知的拟订立合同的项目不加隐瞒且真实的通过互联网发布明示于众。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失衡的,作为投融资双方融资过程中的重要媒介,股权平台的如实发布义务尤为重要。
      对于如实发布义务应有程度性要求。从目前囯内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来看,项目发布审核较为严格,网站对于项目都有着一定的管理和选择的权利,投资者有理由认为,经过股权平台认证的项目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股权平台除了发布其知道的信息以外,还应该对项目做一定的调查。但是要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一般就得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此毕竟不擅于此,如果过分强调其义务的话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到“尽力”,对于那些即使其认真调查也不能发现的欺骗行为,对于股权众筹平台也不能要求过高。
      (二)勤勉义务。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股权众筹平台应按照本身制定的服务协议及诚实信用原则,尽力为筹资人及投资人提供风险提示、电子格式合同、项目管理等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尽自己所能,即应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保密义务。股权众筹平台对于在项目发布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筹资方、投资方提供的各种信息、隐私等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守秘密。这里所指的秘密不仅包括项目本身涉及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且包括筹资方和投资方本身不为外人知晓的事项。
      (四)资金托管义务。关于资金托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有些股权平台与第三方独立的机构达成协议,引入这些机构,将资金托付给这些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第三方独立的机构一般是银行或者其他具有支付中介能力的机构,另外也有一些股权众筹网站开发了自己的支付平台。将资金交由银行或者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存管,是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及降低股权众筹平台运营风险的必要举措。类似产品支付宝的成功正说明了这一点。
      注解:
      ①辛欣:“境外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其监管启示”,载《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第99页。
      ②参见柏亮主编:《众筹服务行业年度报告2015》,东方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3页。
      ③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第149页。
      ④参见王存强:“‘众筹平台’的合同法权利义务架构——基于居间合同的类推适用”,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034页。
      ⑤参见阮晓琴:“中国股权众筹现状与未来发展”,载《金融市场研究》,2015年第3期,第54页。
      参考文献:
      [1]辛欣:《境外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其监管启示》,载《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2]柏亮主编:《众筹服务行业年度报告2015》,东方出版社,2015年12月版。
      [3]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4]王存强:《众筹平台的合同法权利义务架构——基于居间合同的类推适用》,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月版。
      [5]阮晓琴:《中国股权众筹现状与未来发展》,载《金融市场研究》,2015年第3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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