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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行副行长张红力:金融稳定需要法律保证

    时间:2021-03-08 12: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全国“两会”已拉开帷幕,金融界的精英也汇聚一堂,为推动中国金融创新改革群策群力。
      3月7日,《投资者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的六项提案,包括“加快推进资本项下人民币国际化”、“加快金融立法,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大政府支持与产融结合,增强走出去业务竞争力”、“设立企业走出去专项外汇资金池”、“建立政协委员监督机制”。
      其中,两项提案都指向金融立法。张红力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法律制度的健全,是金融业保持稳定、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石。近年来,各国都在总结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迅速发展也要求重视金融立法工作,要求金融法律能与时俱进,要求立法和修法工作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实效性。”
      加快金融立法步伐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都比较慢,难以适应金融立法、修法所要求的时效性和紧迫性。
      据张红力分析,原因有多个方面:如常委会通常两个月召开一次,立法过程中还要不断向国务院及其相关组成部门,乃至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的范围较广,环节较多。加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会涉及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界定和调整,面临阻力和纠葛。有时候甚至因为一个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就要搁置数年。
      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现行法律体系已出现一些未能覆盖但又亟须法制保障的立法盲区,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同时一些早年适用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都是在1995年生效后,仅于2003年修订过一次。《刑法》等法律中与金融犯罪相关的规定也有修改的必要。为此,必须加快金融立法、修法工作的进度和步伐。
      张红力建议从两个方面加大金融立法、修法的专业性、及时性。
      第一,加大立法人才的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立法工作的专业性。
      首先要加强专职队伍的建设。在充分发挥现有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大常委作用的同时,考虑吸纳一些懂金融、有实战经验兼具前瞻眼光的专职委员,使他们成为立法工作的骨干和主力。
      其次要充分发挥兼职队伍的力量。全国人大现有的人员日常工作已然十分繁重,无法抽出大量时间进行立法和修法所必需的调研学习。建议聘用更多的具有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辅助做好立法的技术工作和基础工作。还可考虑由全国人大,根据不同法律的具体的立法需求,组织社会力量和行政部门中了解情况的人(以个人身份参与)共同组成起草班子。
      第二,加快金融立法、修法速度。张红力认为,目前的《立法法》对于立法程序有明确规定,保障了立法、修法的严肃性、规范性。但是在操作中,修法工作往往耗费时间较长。可以考虑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进行试点:对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法程序尽可能简化,并加快修法进度,保证一些不涉及基本原则但又明显不适应客观需要的细节问题,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修改。
      制定《金融稳定法》
      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挑战和潜在风险。
      张红力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重虽不断增加,但大量债券的实际持有者仍是商业银行,风险并未从银行体系充分转移和释放。一旦遭遇经济下行期,或面临产业结构调整,银行的资产质量就会受到考验。
      我国在危机化解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但还缺少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证。当前立法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原则规定了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鲜有任何条款和内容实际聚焦金融稳定,更遑论金融稳定的问责机制。而在机构设置上,央行虽已设立金融稳定局,但其层级并不足以从全局的高度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出台专门的《金融稳定法》。
      以稳健著称的德国,2008年便出台了《金融市场稳定法》;英国议会也不断抛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法案,加强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责任始终是其核心要义;欧盟也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而美国在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一部分即为“金融稳定法”,法案将整合监管资源、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主要改革目标,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张红力认为,《金融稳定法》应当对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稳定工作有法可依。
      《金融稳定法》应允许维持金融稳定的机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乃至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但关乎金融稳定的新型机构,实施常规监控、现场检查,确定重点监控的金融机构,加强清算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动态监管,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接管安排、特殊贷款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诸如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事后补救措施。应将金融稳定预警、应急机制写入其中,并赋予政府采取必要手段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利。
      他同时提醒,要正确处理稳定与创新的关系,避免因噎废食,矫枉过正。在控制风险、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也要确保和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能够继续独立进行商业决策和产品创新。对于风险、创新等有相对明晰、便于执行的边界,有利于厘清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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