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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懂司法之内的正义

    时间:2021-03-01 16:03: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五月花餐厅用餐时,旁边的“福特”包房在服务员开启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时发生爆炸,龚硕皓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据此,夫妻起诉要求五月花公司赔偿403万元。一审认定五月花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李萍、龚念30万人民币。为何在业已明确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成立情况下,赔偿责任依旧存在?本文欲真实地重温法院的判决思路,审慎挖掘法官判决的出发点,从中寻找到司法之内的正义如何实现。
      关键词 人身损害 违约责任 司法裁量 正义
      作者简介:金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66-02
      一、法官逻辑简析
      在一审判决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下理由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从合同法角度,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从侵权法角度,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对伤亡也没有过错,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再次,从消费者保护角度,五月花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和发展了一审法院的思路,否认了违约与侵权情形的存在。但是,二审法官的论证并没有在此停下,而是用了以下的逻辑对五月花餐厅课以30万元的补偿责任。
      其一,五月花与李萍、龚念一家的受侵害事件并非毫无关系,且受害人的生存利益损失比五月花餐厅的营业利益更为深重。
      其二, 在法律依据上,法院引用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
      其三,公平原则的适用。原审判决不符合民法通则 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之适用——从实体价值进入
      (一)实体规则之不成立
      二审法院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为依据,使得五月花餐厅在无法定约定之债的情况下依旧要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五月花餐厅与李萍、龚念夫妇之间进行的是等价有偿的经济活动,一方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支付金钱对价,双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对向的,其各自所有的利益分别是获得当晚餐饮服务的利益和获得等价有偿的金钱给付的利益。因此,双方既不具有共同利益,也并非偏重于单方的利益,并不符合法条所描述的情况。
      另外,看起来与上述法条最接近的《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责任的规定 同样不适用本案。该法条公平责任的适用是在双方都无过错之情况,但是本案中双方都是同一侵害(意外爆炸)的受害者,而且存在明确的必须承担全责的加害人,而且替代责任之说也难以成立。广东高院判决立足的法律依据在逻辑上牵强附会,有为了达到特定的审判结果而反向寻找法律依据支持的预判案件之嫌疑。
      (二)公平原则之不适用
      广东高院所引用的《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 的规定,在此案中,突出体现了公平原则。但是,在笔者看来,“公平”这个词,一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语意模糊,其是否超过了民法体系所允许其发挥的范围值得商榷。正如学者王立争认为,公平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 所以理论上任何民事制度最终都有诉诸公平观念之可能分析民法上的公平观念, 应当与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体系相结合。 不得不说,其对于一般公平观念和民法上公平概念的区分极具思维力量,我们既不宜将一般的公平观念直接照搬到民法上,更不可将与之并无直接联系的制度均认定为公平在民法上的体现。
      具体而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的具体制度中。比如,过失相抵原则,即受害人也有过失时可以降低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对于特殊侵权责任形态中过错责任的认定,如高楼抛物情形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等,均在具体的制度中平衡了双方的权责关系。但是,在民法体系设定的具体制度之外,依然适用公平原则,就不得不引人狐疑。虽然,法律语言的有限性无法应对现实社会的复杂性这一问题,但是,因为公平原则常常会予以无过错的当事人以预期之外的负担,所以其并不符合民法中理性人的假设,也不会如平等、自由原则那样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空间。郭瑜教授在其论著《海商法的精神》 中,曾深刻地揭示过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依存关系。在她看来,民法中未写到的内容,未必是法律的漏洞,也许是法律刻意避开的空间。要真正读懂民法,除了要读懂民法说了什么,也要读懂民法没有说什么。民法没有阐述的内容,同样需要在体系解释之下予以澄清。
      在本案中,在双方作为受害者都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之下要如何判决,是民法没有说明的内容。此时,能否将做公平原则作为兜底性的原则加以使用,则要解读民法体系中“没有说”的内容是什么。无论如何,在没有论证该适用是否与民法体系相冲突的情况之下,贸贸然地适用公平原则,将是极具风险的。结合此案来看,民法没有规定饭店等经营场所对承担无过错的保护义务,也没有规定因第三人过错经营者是否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意味着这是法律的漏洞,而是法律不认可在合同法的合理注意义务、第三人责任体系之外的经营者的绝对保护义务。所以,在本案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空白,所以此处公平原则并没有适用的空间。
      三、司法制度之走向——从程序价值进入
      (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笔者看来,对广东省高院“虽无责任……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论证逻辑,不符合从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判决结果的司法三段论推演逻辑,突破了法定的权利义务体系,其可以看作是法律之外的对于事实的评述。因为,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五月花餐厅不构成侵权的因果关系,“并非毫无关系”这样微弱的否定之否定的评价只是一种“没有意义的陈述”,因为其并没有在法律之内的分析上产生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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