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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

    时间:2021-02-17 20: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一项创新性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仍面临着配套政策体系不健全、规模效益不稳健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配套体系,加快建设农地流转信托二级市场,谋划构建“三位一体”的政策实施框架,尽快形成“三农问题”与“信托产业”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产权制度 三位一体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5)01-0105-04
      [作者简介] 杨明国(1974 —),山东日照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环境经济学。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经济化操作”的一种合作模式。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并尽快形成“三农问题”与“信托产业”互利共赢的新局面,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出“重头戏”。
      一、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必然性
      1.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思路
      在农村劳动力持续减少和农业经营活动逐步分散、弱化的大背景之下,通过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来促进“三农”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把“金钥匙”。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能够将分散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整合”在信托平台之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资本化运营。应该说,土地流转信托所“内生”的土地经营权的金融化改造过程,正是未来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环节。
      2.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途径
      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指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更是农业运行制度的现代化。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运行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持续向外转移和土地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大,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经营的运行效率。家庭经营已经暴露出显著的局限性,比如生产规模较小,劳动效率不高,农产品成本缺乏竞争力,农民收入得不到持续增长等等。在信托制度安排之下,捋清土地关系,将分散于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权进行集中,一方面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本化改造,另一方面更可以有效规避旧有土地家庭经营所造成的弊端。
      3. 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新举措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现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在现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之下,“乡、村、组”之间的权责并未得到有效划分。二是管理、监督体制不完善。在所谓的“公共利益”驱使之下,不少政府动用“计划经济”手段来冲击原本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较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现实利益。三是土地效率亟待提高。应该说,现有封闭的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的“非农民化”进程,并进一步制约了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从浙江和湖南两地的调研情况来看,信托制度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搞活农地经营权的方式,有效实现了对现有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权益的有效保障,并进一步从实践层面发展和完善了家庭承包责任制。
      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本质特征
      1. 土地流转信托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重要创新
      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下,农民对土地依然有着高度的生存依附性。一旦离开土地,不仅会造成农民严重的心理障碍,而且会使其失去所谓的最后一份“社会保单”。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土地制度革新形式,能够有效解决由于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保障问题。从目前全国的试点来看,在保障经济收益的前提下,当农民将其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后,不仅可有效摆脱土地的限制,继而从事土地之外的工作(例如进入城市进行经济生产活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土地信托合同的要求,农民还可享受到现代农业化带来得收益,并在信托活动终止后重新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样一来,土地原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没有消失或者弱化,农民还可以从中获取更加稳定的“养老”和“育儿”资本。
      2. 土地流转信托是以农村土地为核心资本的经济合作形式
      调研发现,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土地信托实践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宿州模式”,另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益阳模式”。在上述两种流转模式中,土地都以核心资本的角色参与整个信托活动合作,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规模收益。未来,信托制度下农村土地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进程,正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必经阶段。
      3. 土地流转信托是“城镇化金融”的有效实现形式
      “城镇化金融”作为新型城镇化的主推器之一,对于实现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城镇化金融”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彰显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路径的新方向。一方面,土地流转信托可通过产权市场化和收益公平化的双重方式,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从全国的实践来看,土地流转信托还能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市场产生重要的影响,不仅能将农村劳动力持续释放到城镇化建设中去,而且还能满足地方政府税收和农民增值收益的双重需求。
      4. 土地流转信托接近于现代企业制度安排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实际运作中尤为重视市场的作用,并严格按照价格信号的要求来配置生产要素,最后得到了“产权+组织+效率”的三重红利。从调研中来看,对于大多数土地流转信托企业来说,在公司治理结构保持相对清晰的同时,且都遵循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民主决策管理的原则,这与传统的农业生产企业有着明显的不同,因而更接近于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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