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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3-05 16:04: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税收基本法》起草项目已经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这对于规范征税权利,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94年实行税制结构性调整以来,我国已基本构建了一套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制调节体系,这种税法体系对于保障我国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以避免税法体系本身弊端影响到税收事业的发展,显得日益必要和迫切。
      关键词:税收 基本法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1(c)-0249-01
      《税收基本法》是整个税法领域的灵魂,是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归纳与统一。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到推动和保障性作用,那么如何做好税法和会计制度在高度一致基础上的相互衔接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完善税收法制建设、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等多方面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1 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分析
      1.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规范化的需要
      依法治税的前提是有法。然而,由于我国税法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税收基本法的缺失,这样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或者某些问题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执法者难以掌握,造成执法不统一,使得依法治税落实不到实处。税收基本法的制定能规范我国税收制度,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一改过去那种执法不严等做法,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实现税法体系的规范化。
      1.2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系统化的需要
      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对税收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所进行的综合的归纳与总结。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改观宪法和单行税法脱节等现状,将税制总体思路和原则通过立法确定下来,最终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
      
      2 如何制定税收司法制度
      2.1 制定税收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由于税收司法制度不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的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往往不尽一致,甚至产生冲突。比如对偷税行为处罚的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难免对相同或类似的偷税行为处以不同倍数的处罚,产生执法的不统一。这种不一致乃至冲突的背后往往包含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因素,行政力量为了更多地吸引及影响投资行为而干涉税收执法,各地税务部门不同的执法做法也成为一些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的重要因素。税法的执行力度直接被地方和部门利益所影响。因此,制定全面的税收司法制能使有争议的税收案件得以顺畅进入司法渠道并加以解决,确保司法独立,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同时还可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排除税法健康运行中的诸多障碍,疏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恢复被破坏的良好税收法律秩序。
      2.2 制定税收司法制度的具体构想
      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施行,公、检、法、税四机关协作查办涉税犯罪案件,在执行中明显存在着操作性的不足问题。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尚未规范,各级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还不够理想,税务机关的取证手段不科学,公安机关对税务案件的专业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学者主张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内设立税务公安机构、税务检察机构和税务审判机构,其用意是希望借此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力度。笔者认为司法权只能统一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而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不应该让其享有司法权。为了加强税务司法工作,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内设立相应的税务派出所、税务检察室和税务法庭,但是它们不能隶属于税务机关。独立税收司法保障机构对于维护税收治安,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涉税行政和刑事案件,加强和健全税收保障体系,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顺利实现,将起着日益明显的作用。
      
      3 如何确定税收管理体制
      3.1 税收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建立税收管理体制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更好的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和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
      3.2 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具体构想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分税制全称“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分配关系的比较规范的办法。但目前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中对其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税收基本法》须对此作出明确的划分。要确定以分税制为基本内容的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税收的开征停征、税收减免权等做一个明确的划分,整个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理清了中央和地方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各自权限的划分,能够有效地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又可以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完善已分立的中央税征管制度和地方税征管制度,保证财政收入能够及时入库。
      
      4 税法和会计制度相互衔接问题
      2000年新《会计准则》确定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关于销售的确认、减值和损失的准备金提取,新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制度之间发生了较大变化。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颁布了规范性文件,但仍表现出规范性差、立法技术角度不高、法规存在漏洞之处等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设计过多地关注税收收入、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造成了税收法规过于复杂,并严重忽视了对税收自身效率的要求,忽略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税法留下了漏洞,实践操作中会对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选择产生复杂和广泛的影响,并最终形成税收流失。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收基本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时,对一些业务的处理,应尽量向会计制度靠拢。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涉及面广,关系到的法律较多,是一项十分复杂工作。作为税收方面的一部基本法律,除了要坚持国家立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外,还应当对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亡加以明确,促使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共同协作,维护和防止国家的税收的流失,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相应做出立法规定。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将开启中国税收法治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青松,胡拥军,对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8,(15):27.
      [2]付志宇,卢隽,对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几点思考[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4):14.
      [3]付志宇,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问题的思考[J],甘肃社会科学,200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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