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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辩诉交易

    时间:2021-03-05 12: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诉讼制度,该制度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互妥协的产物。一方面,其具节省司法资源,快速灵活的优越性。而另一方面,其自身又具有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我国该如何辨证的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 效率 公正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这样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就可以经过协商而达成协议。简单来讲,辩诉交易就是在控诉方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针对刑罚与认罪的"讨价还价"行为。虽是刑事领域,但是和民事领域中的交易行为极其相似。
      案件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辩诉交易产生并盛行的直接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此种状况引发了民众的普遍不满。美国的司法部门不得不想出应对方案,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辩诉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但其并非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而是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在一九七零年,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辩诉交易的产生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美国自开国以来一直奉行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也称为抗辩式审判模式,或者对抗制审判模式。顾名思义,在法庭的审判中,法官与陪审团只是被动的根据控方的指控一级举证和辩方的反驳进行审查判断。而非主动的纠问和调查取证,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地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这便给辩诉交易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富饶的土壤,辩诉交易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怀疑事实、怀疑法律、怀疑惩罚的力度和合法性,怀疑司法权力行使时的公正性,使被告人站在与检察官平等对立的地位上来就定罪与量刑讨价还价,发挥被告人的主动性。
      美国人对于意志选择自由的信念犹如一颗种子,被埋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土壤之中,当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司法改革的阳光照耀时,便生根发芽,最终结出了辩诉交易的丰硕果实。
      辩诉交易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大行其道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追问,辩诉交易是否可以应用到中国的司法活动之中?
      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不同,我国刑事诉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原则,我国检察官并不像美国检察官那样拥有极大的裁量权。也就是说,辩诉交易实在罪与罚的层面上的一种讨价还价,妥协媾和。但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官的权力较小,这就使得双方回旋的余地较小。对中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败,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然而,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动性,降低了司法活动的效率。
      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在证据与事实调查中的功能正在逐渐被弱化,与之对应的则是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正在逐渐被强化;伴随辩护方的权利范围的是,庭审的对抗性的强化。虽然距平等对抗机制的形成还相去甚远。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在诉讼程序法方面的不断进步和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西法东渐,对辩诉交易制度辩证的对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潮流。
      辩诉交易会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直以来,公正与效率就是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两大精神目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有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形影相随,二位一体。司法公正本身就包含有司法效率的要求。所以二者有相辅相成的一面。效率具有绝对性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不可比性,所以二者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辩诉交易的本质就是在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最大优势在于在于其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从客观效果来看,辩诉交易的使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首先,我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人口众多。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设施和制度都不健全,最后,我国正出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矛盾激化。这就导致刑事案件增多,然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毕竟有限。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面临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一样的处境,即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大量的刑事案件。一旦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审理便可以极大地简化,司法效率便可以极大地提高。
      辩诉交易最为人所诟病的则是违背了司法公正。这种公正,是根本不能全部得到实现的理想中的司法公正。辩诉交易对于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其一,辩诉交易促使或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其二,在对实体法的适用时,因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的。辩诉交易体现的是这样一种现实主义公正观:确保有效定罪,迅速结案。贝卡利亚曾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辩诉交易的适用就是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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