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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

    时间:2021-03-04 00: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起诉状的程序功能和内容是由诉讼的构造、诉答程序的功能、诉讼标的理论、判决效力制度、司法的经济性问题等共同决定的。我国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应当与审前程序设置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弱化起诉状对于法院司法管理的辅助功能,减轻原告的法律论证负担,强化起诉状特定案件事实,促进争点整理方面的程序性作用;同时应当增强起诉状在内容方面的弹性,完善起诉状修改的程序。
      关键词:起诉状;诉答程序;争点整理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11
      起诉状作为开启司法程序的钥匙,其功能的界定与内容的设计,一直备受关注。
      起诉状在各国的诉讼制度中有不同的称谓,日本称为诉状,德国称为起诉书,法国称为传唤状,英国称为案情陈述书,美国则称为起诉书。 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已经显示,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起诉状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要求有很大的变化。其原因很难简单归结为立法的进步或倒退。笔者认为,起诉状作为诉答程序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它的内容仅是其承载的程序功能在诉讼上的“投影”,而起诉状的程序功能又是由诉讼的构造、诉答程序的功能、诉讼标的及判决效力制度等多方共同决定的。因此笔者将首先分析影响起诉状的功能与内容的外部因素,探讨对起诉状内容的不同的立法要求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起诉状功能的定位与内容的设计提出建议。
      一、民事起诉状功能与内容的决定因素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与传统起诉状之“事实细节”提供功能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二元分立型的诉讼结构,另外一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没有严格的“审前”与“审理”程序区分的一元型诉讼结构。前者强调通过审前程序确定审理对象,准备证据,并通过连续的集中审理而审结案件;后者则是采取边准备边审理的模式,对争点的整理、证据的准备、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交替进行的,没有鲜明的界限划分。在不同的审理结构的下,起诉状担负的程序功能必然存在差异。二元分立型的诉讼程序有独立于审理程序的争点形成阶段。传统的争点形成通过诉答程序完成,在该程序中当事人以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方法确定审理对象,它不仅在结构划分上完全独立于审理程序,而且具有明确的程序功能——形成争点。
      英国的诉答程序起源于诺曼征服以后,在当时的英国,陪审制已经确立并由陪审团单独负责认定事实。所以必须通过审前程序形成明确的审理对象,为陪审团的审理做准备。当时的诉答程序即担负着形成审理对象的使命,原告提交起诉状后,被告必须肯定、否定或提出新的争议的方法予以回应,原告再对被告的答辩予以回应……直至双方在案件某一个具体问题上形成对立的观点,此时法官将宣布案件已经形成争点“at issue”,并就当事人的争点制作书面文件记录当事人的事实争点的文件被称为“issue”记录,法律争点的文件被称为“demurrer-book”。 ,提交陪审团审理[1]。由于担负着形成审理对象的明确任务,所以普通法诉答对起诉状的内容有着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充分(sufficiency)和明确(certainty)。“充分”意味着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所有事实都应被详尽陈述,而不能有所遗漏[2]。“明确”意味着当事人应该以准确的方式陈述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使审理者无需使用推断的方法获得对事实的认识。为了确保充分与明确,起诉状对于当事人的名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要求救济的方法、数额的描述都必须清楚、具体。比如,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使属于原告所有的马负载过重,原告仅在起诉状中主张“负载过重”是无法满足明确性的要求的,原告必须对具体的负载重量做出说明。再比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对于财产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主张,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的主张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3]。同时,正是因为普通法诉答对诉状的明确性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当事人如果在诉状中提出猜测性的请求或替代性的请求或合并请求、合并当事人,都会被以内容不明确为由,不被允许[4]。
      由上可见,由于普通法诉答的主要功能在于明确争点,加之当时令状的形式化要求使得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必须符合某一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特征,以将该事实纳入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普通法诉答对起诉状的内容和形式的要求都极其严格。这一方面增加了起诉状书写的难度,造成了程序的复杂和规则的混乱。当事人和律师为了避免起诉不符合要求,往往不遗余力地阐述事实的细节,从而使诉状陷于冗长与繁复,极大消耗了司法资源,也同时增加了整理争点的难度。为了使争点明确,原被告之间往往需要进行多轮的请求、答辩、再请求、再答辩的过程。这样,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为目的的普通法诉答,却在诉答程序中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这一点曾为著名的法学家边沁批评,认为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程序的设计者没有将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立法的目标,而是将统治者连同极少数受宠者的幸福,当作自己追求的惟一目的[5]。
      即便在1870年代,普通法诉答由于繁复的规则而为法典诉答取代,英美法诉答程序的功能定位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848年新的诉答规则在美国通过《菲德尔法典》确立。法典诉答致力于促进更加清楚统一的诉答规则,避免诉讼的突袭。原告在诉状中仅需提供“形成诉讼原因的事实”,而非“法律结论或证据事实”,起诉状内容应该“简明扼要”[6]。但是,法典诉答并没有放弃对当事人的提供事实细节方面的要求,仍然要求提出足以支持诉因的全部事实,并且达到使对方足以进行准备的程度,只不过这种要求不再具有形式化的特征。比如,在英国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诽谤,则应当在诉状中详细援引被告使用的具体语言[7]。同时,由于不再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中就事实的法律性质做出判断,起诉状书写的技术难度下降。然而,法典诉答并没有改变诉答程序形成争点的基本功能,并以此划分了其与20世纪在美国形成的新的诉答形式——通知诉答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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