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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证券投资者诉新浪证券信息披露欺诈案评析

    时间:2021-02-22 16: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美国证券投资者诉新浪公司(SINA Corporation)证券信息披露欺诈案,是中国公司在美国涉诉的证券信息欺诈案之一。本案对于中国公司到美国上市并进行信息披露具有借鉴作用。本文在归纳基本案情、法院推理和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对该案做了简要评析,并提请中国相关公司应注意证券欺诈诉讼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欺诈:详细性;提示注意;安全港条款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1-0072-06
      
      近年来,有不少中国企业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获得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被海外投资者以种种理由诉讼,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文分析的案子是美国法院驳回美国证券投资者起诉新浪公司信息披露欺诈指控。对该案的分析有助于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时注意相关的事项。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他们在2004年10月26日到2005年2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控时间段”)购买了新浪公司的普通股。被告是新浪公司,汪延、曹国伟、林欣禾(3人统称“自然人被告”)以及在“指控时间段”所有新浪高层。在“指控时间段”期间,被告汪延担任新浪的首席执行官,曹国伟担任首席财务官,并与林欣禾一起担任联席首席运营官。
      原告主张两项诉讼理由。第一,所有的被告散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致使人为地抬高新浪普通股的价格,因而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款项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原告特别强调,被告有意通过以下手段欺骗公众投资者:隐瞒新浪公司的岁入对算命服务的依赖程度,而这种算命服务正是当时被中国政府逐渐加强审查的服务项目;没有告知投资者新浪计费系统改变的不利影响。第二,自然人被告违反《证券交易法》第20(a)条款,原因在于他们允许向公众发布第一项诉讼理由中的欺骗性陈述。
      被告主张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款项,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新浪公司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大陆及全球华人社群的领先在线媒体及增值资讯娱乐服务提供商。新浪公司通过五大业务主线提供服务:(1)新浪网;(2)新浪无线,侧重于移动增值服务,(3)新浪热线;(4)新浪企业服务;(5)新浪电子商务。算命服务是新浪移动增值服务的分支业务之一。
      2004年3月15日,新浪公司发布了2003年度Form 10-K报告。2004年10月26日,新浪公司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披露了其第三季度业绩良好。第二天,新浪公司的普通股股价升了7.10美元,以每股35.29美元收盘。2004年10月28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涉及“外商投资电视电影产品公司”的新法规,严格禁止合作企业生产和经营涉及宣传邪教和迷信内容的节目,该法规于2004年11月28日生效。
      2004年11月9日,新浪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Form 10-Q季度报告,反映了前述新闻稿中关于第三季度财务报告。2005年2月7日,新浪发布名为“新浪2004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财务报告”的新闻稿,该新闻稿披露,2005年1月下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通知表明,有关算命服务的移动增值服务将禁止在广播台和电视台进行。2005年2月8日,新浪普通股的价格每股下降2.96美元,接近11%的跌幅。
      早在“指控时间段”之前,中国移动就开始把包括新浪在内的无线服务提供商转为一种新的计费平台——移动信息服务中心(MISC)。这种平台使得运营商能更有效地监控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提供商的计费情况。在2004年10月26日新浪公布其200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之后的一次电话会议上,曹国伟说,“我们目前无法估算向MISC平台转变的确切影响……但是净利润的影响可能被其他积极因素而减轻。在2005年2月7日的电话会议中,林欣禾说中国移动实施的政策变化是“突然并完全不能预料的”。林欣禾还说,新的多媒体短信服务(MMS)计费程序可能给多媒体短信服务收入带来30%到50%的负面影响。新浪后来在其2005年8月9日的10-Q报告中承认,向移动信息服务中心的转变导致新用户的开拓变得困难,并且收费率降低。
      
      二、法院分析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目前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关于证券信息披露和证券欺诈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证券欺诈诉讼的成立
      美国众多的判例对证券欺诈诉讼的起诉标准进行了解释。在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款项决定驳回起诉的时候,法院必须查明所有原告声称的重大事实都是真实的,并且所有的推断向非动议方倾斜。只有原告不能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给他们以救济的证据时,法院才可以驳回起诉。
      美国的立法也对证券欺诈诉讼做出了规定。原告如果想要使诉讼在《证券交易法》第10(b)款项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下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故意发布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并且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遭受损害。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
      
      (二)对原告诉讼理由的具体分析
      1 有关新浪的披露义务 原告诉称,新浪公司在中国政府逐渐加强实施禁止广播和电视台播放含迷信内容广告时,负有告知投资者新浪公司的利润增长对算命服务的依赖程度。原告还声称,新浪没有充分警告投资者新浪采取移动信息服务中心计费系统将造成新浪利润的重大减少。
      法院认定,原告的陈述不足以构成诉因,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原告的陈述没有满足详细性说明的要求。一项证券欺诈诉讼必须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9(b)款项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规定的较高的起诉要求。第二巡回法院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9(b)款项作出解释,一项起诉需要:1)详细说明原告据以主张的陈述是欺骗性的;2)详细说明陈述人;3)说明该陈述做出的时间和地点;4)解释该陈述为何是欺骗性的。类似地,《证券诉讼改革法》要求起诉详细说明陈述是误导性的,以及这些陈述是误导性的原因。
      原告声称被告没有披露重大事实,但是原告没能够明确地指出被告的陈述是如何误导的,也没能够指出被告的陈述为什么是误导性的。相反,原告提出一大批来源于自然人被告所作的公开讲话以及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作为引证,原告泛泛地解释了这些公开陈述为什么会误导原告。
      原告不仅必须指出新闻稿中的陈述是虚假的和误导性的,还必须明确地论证它们为什么是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以及它们是如何虚假和误导的。例如,原告提出汪延的评论“中国是一个长期的增长市场”、曹国伟的陈述新浪“目前无法估算向MISC平台转变的确切影响”。这两名被告的陈述被认定为误导性是非常含糊的。此外,曹国伟的陈述“由于新浪从移动增值服务中的收入比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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