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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析

    时间:2021-02-17 04:0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建了被害人信托基金,具有非司法性的援助功能是该基金的法定使命。信托基金实行独立的理事会管理体制,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有效合作。援助资金以自愿捐款为主,包括指定用途的捐款。理事会启动援助功能的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以避免违反规约的有关规定。信托基金援助类型涵盖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物质支持,通过“和平建设与和解计划”在个人与社区层面实施援助。中国应创立犯罪被害人援助基金,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
      [中图分类号]DF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6-0069-05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同时成立。该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罗马规约》体制比较全面地保障犯罪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赔偿权、救济权、人身健康权等,体现了均衡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联合国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说明,被判有罪的人往往以自身贫困为借口,法院可能无法通过对这些人施加罚款和没收,获得大量财产以保障赔偿命令的实施。”[1]因此,《罗马规约》创建了被害人信托基金(Trust Fund for Victims,简称“TFV”),成为国际被害人学新近发展的标志性成果。TFV具有两项法定使命,即赔偿功能(reparation mandate)与援助功能(assistance mandate)。前者是其使用通过罚金或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及赔偿金获得的资源,执行法院对被定罪人发出的赔偿令,属于司法裁决的执行范畴;后者则具有司法外被害人救济性质,基金自行决定各类援助项目,包括帮助社区重建长期和解与和平的大规模项目,并直接向缔约国大会报告,充分体现了信托基金的独立性与救济全面性。目前,TFV绝大多数实践集中在援助功能方面,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TFV援助功能的基本制度
      (一)独立于法院的管理体制
      《罗马规约》没有明确规定TFV的管理模式,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在制定规约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设立信托基金,但罗马外交会议没有给予考虑。2002年9月第一次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TFV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次,成员以个人身份“无偿服务”①。缔约国大会可以根据理事会的建议,酌情任命1名执行主任,负责为信托基金的适当、有效运作提供进一步协助,并以信托基金积累的自愿捐款支付费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包括:将通过法院命令取得的赔偿金发放给被害人;收集自愿捐款、罚金和没收物;利用上述资源援助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与法院之间开展有效合作等。
      同样,《罗马规约》以及首次缔约国大会决议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基金理事会与法院的关系。然而,从法理角度看,《罗马规约》第79条第3款已暗示理事会不是法院的附属机构,因为由缔约国大会(而不是法院的院长会议)决定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这与法院书记官处的从属地位显著不同。而且,理事会必须向缔约国大会(而不是法院)提交关于被害人信托基金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由缔约国大会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负责逐年审查信托基金预算,并对最佳可能的财务管理提出建议。2004年9月,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关于建立被害人信托基金秘书处的决议》最终确立了信托基金理事会的独立地位,要求书记官处“应当考虑到理事会和秘书处的独立性”。并且,《被害人信托基金条例》(以下简称《基金条例》)第19条规定:“在铭记秘书处的独立性的同时,秘书处应在接受书记官处协助的所有行政和法律事务上与书记官长协商。”然而,理事会并不认为已经能够充分“展示缔约国所期待的基金独立性”,并建议修改为:秘书处应“根据需要”行事,以表明书记官处的咨询作用是应急的,而不是一种义务。该提议至今尚未通过。实践中,基于管理的目的,信托基金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挂靠法院书记官处,享有与法院人员相同的特权、豁免权和其他利益,但是在理事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以自愿捐款为主的资金来源
      根据《基金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信托基金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司法资源,按照法院裁定或命令转入的资源,包括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79条第2款命令转入信托基金的、通过罚金或没收所得的财物,通过法院根据《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98条下达的赔偿命令所得到的资源;二是其他资源,是指除那些通过赔偿金、罚金和没收所得财物所获得的资源之外的资源,包括缔约国大会可决定分配给信托基金的非摊款资源②,以及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在遵守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有关标准前提下的自愿捐款。其中,司法资源具有“专款专用”性质,通过赔偿金获得的资源只可用于援助受到被定罪人的犯罪影响的被害人。而信托基金的援助功能所依托的有效资源就是自愿捐款等其他资源,援助对象不限于参与司法程序的被害人,而是因《规则》第85条所界定的犯罪受到身心、物质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基金致力于直接解决冲突所造成的伤害问题,并以最易受害和被边缘化的被害人为目标。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月第28卷第6期曲涛,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析自愿捐款在信托基金中前景广阔且亟待拓展资金来源,在向缔约国大会提交的关于信托基金活动和项目的年度报告中,理事会不断呼吁各方为信托基金踊跃自愿捐款。但是,如果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捐款分配将导致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明显不公平等不符合信托基金的目标和活动的捐款,信托基金应拒绝接受。对于捐款人指定用途的自愿捐款(包括积极的指定和消极的指定,即捐赠者希望/不希望他们的捐款能够使用到一个特定的人或集团,或一个特定的项目),原《基金条例》第27条的规定,来自非政府的自愿捐款可由捐助方最多指定捐款的三分之一用于一项信托基金的活动或项目,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③。该项条款的本意是防止影响法院的独立性,避免歧视性捐赠。但是,秘书处经调查发现,部分组织(个人)对一些确有特定需要的被害人具有捐助意向,但是囿于上述限制而放弃捐助计划。显然,“对于一些缔约国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能将资金指定用于专门的用途,是个引起争议的焦点,因为它们的规章或政策禁止提供不限用途的捐款。如果不能为捐款指定专门用途的话,这些捐款人可能不愿意或不能够认捐资金。”这也成为2007年信托基金收到的资源捐款大幅减少④的重要原因。因此,2007年12月,缔约国大会通过了针对上述条款的修正案,规定:“如果资金是在理事会成员和/或执行主任的倡议下筹集的并完全符合以下情况,则应放弃上述限制。”2008年,理事会倡议为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犯罪被害人(SGBV)筹集资金,该自愿捐助就不受指定用途资金比例的限制,至今捐助总额超过170万欧元,已经援助了超过5000名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北部地区的性犯罪被害人。[2]通过接受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专项捐款,基金规模逐年扩大,2010年信托基金接受的自愿捐款达到150万欧元,2011年则超过了2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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